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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藥庫主任被控受賄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高某未給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存疑;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277

受賄罪:藥庫主任被控受賄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高某未給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存疑;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高某涉嫌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緩刑。高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其親屬委托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經過查閱案件材料,王主任當庭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并提出即便認定被告人有罪,亦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經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后,作出上述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高某是否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高某未給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2.如果高某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如何計算?

辯護人認為,其受賄數額應認定為8600元,且受賄款中有部分用于單位支出,不應視為受賄所得。

3.高某具有哪些從輕、減輕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自愿認罪悔罪、退繳涉案贓款、未給國家或他人造成任何程度的損失、系初犯、偶犯、主觀危險性較小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高某利用擔任某人民醫院藥庫主任,掌管醫院藥品購進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藥商所送現金、購物卡總計人民幣12000余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判處。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本案適用法律出現錯誤,一審裁判時未能考慮上訴人牛某存在的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也未基于牛某家境十分貧寒亟需其盡責撫養家庭,從中對其適用緩刑的可能性予以考慮。在辯護律師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上訴人牛某最終在二審中獲得緩刑判決,無疑是一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兼具的共贏結果。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高某未給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二)即使被告人高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應認定為8600元,且受賄款中有部分用于單位支出,不應視為受賄所得。

(三)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自愿認罪悔罪、退繳涉案贓款、未給國家或他人造成任何程度的損失、系初犯、偶犯、主觀危險性較小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

   綜上所述,高某不構成受賄罪;即使構成犯罪,又其自身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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