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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據不足為由撤訴后,無新證據新事實又異地起訴,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無端增加指控數額,有報復性起訴之嫌---對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就王某某涉嫌受賄案向法院起訴的異議。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945

以證據不足為由撤訴后,無新證據新事實又異地起訴,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無端增加指控數額,有報復性起訴之嫌---對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就王某某涉嫌受賄案向法院起訴的異議。

本站訊

日前,我所主任王增強律師就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向開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受賄案向開魯縣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異議,認為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于法無據,開魯縣法院依法不應當予以受理。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受賄罪被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檢察院起訴到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經該院依法開庭審理后,在法院可能判決無罪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此時,依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不起訴決定,如需要補充偵查,在做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退回偵查機關補查。然而,令辯護人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檢察機關在一個月內不僅沒有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反而通過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到開魯縣檢察院受理,并由開魯縣檢察院向開魯縣法院提起訴訟。

不僅如此,檢察機關對原本因證據嚴重不足而未起訴的30萬元涉案款,在重新起訴時,無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列入起訴書指控的內容。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五、本站點評

根據案證據材料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向開魯縣人民法院起訴王某某受賄一案,嚴重違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程序違法,且難脫報復性起訴的嫌疑。

“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所在。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實現的前提和保障,程序執行公正,即要求司法機關在參加訴訟的過程中,以公正、公開、民主為原則,嚴格依照程序法的規定開展工作。程序公正是司法權威的體現,司法是法律正義的最終守護神,法律的至高無上是通過司法權威來體現的。沒有司法權威,法律至上將是一句空話;沒有司法權威,國家法制的統一也將遙遙無期。在法治時代,程序法定原則是刑事訴訟中不言而喻的“鐵律”。

法定程序應當嚴格遵守,執法者應當敬畏法律!

六、主要辯護意見

對開魯縣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某受賄一案的異議

致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法院: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向貴院致敬!

我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親屬之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王增強、劉鑫律師擔任王某某涉嫌受賄一案辯護人。經依法審查本案證據材料以及查閱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起訴王某某受賄一案,嚴重違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貴院受理此案已無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一、王某某涉嫌受賄一案基本情況。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單位大隊長。

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受賄罪經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科爾沁左翼后旗(以下簡稱“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由科左后旗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6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執行逮捕??谱蠛笃烊嗣駲z察院于2014年9月9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要求撤回起訴,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4日作出準許撤訴裁定。

此后,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未對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經通遼市檢察院指定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向開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本案經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撤訴后,該院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沒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無權再行起訴。

根據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應在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另行起訴。然而,本案中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違反上述規定,其無權再行起訴。

(一)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違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案撤訴后,不論是否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均應當先在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若認為需要重新偵查,再于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建議偵查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在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情況下再行起訴。然而本案中,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未在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便再次向開魯縣人民法院起訴,嚴重違背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相關規定。

(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在無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的情況下,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無權再行起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此次開魯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王某某受賄金額為40萬元,貌似與科左后旗檢察院起訴的9.4萬元有所區別,但該款項并不是新的事實亦沒有新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無權再行起訴。具體闡述如下:

1、本案未發現新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六條對新證據的界定,新的證據應當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新發現的證據,對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前發現的證據材料,因其能夠在庭審中被提交并能經過質證程序而不能成為新的證據。

本案中,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在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了相關證據,但是仔細分析該證據不難發現,其僅僅是對被告人王某某、原有的證人白明清、靳淑芬、何剛等人進行了重新調查,形成新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然后作為新的證據提交。上述證人證言已在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庭審質證,并非新的證據,若這種僅對原證據進行復核形成的證據能稱為新證據再次使用的話,那么法律關于新的證據的規定將失去任何意義,有悖立法本意。

2、本案未發現新的事實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即為新的事實,這一規定實質上并未明確界定新的事實的內涵。然而,根據立法本意,辯護人認為新的事實應當是撤回起訴后才發現的足以影響本案定罪的事實。

此次,雖然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增加了王某某受賄的金額,但是相關事實在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階段以及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起訴到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的證據材料中均有體現,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及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已經掌握相關事實而非撤回起訴后又發現的犯罪事實,只是檢察院自認為證據不足而未予起訴。在本案全案事實、證據無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僅依據原事實增加被告人受賄金額而再行起訴,根本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立法本意。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 “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才發現的足以影響本案定罪的事實和證據,然而本案并未出現這樣的事實或證據,故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無權再行起訴。若貴院對“新的事實、新的證據”不嚴格審查而予以受理,終將出現檢察機關濫用再行起訴權的局面。

三、本案指定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起訴,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一)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管轄,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起訴無明確法律依據。

本案最初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立案受理(屬于異地偵查),在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此后,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指定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受理本案,辯護人認為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此做法缺乏律依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均未授權人民檢察院在撤回起訴后,可以第二次指定另一人民檢察院對同一案件再次起訴。

(二)貴院受理此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管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王某某涉嫌受賄案發生在通遼市區,后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系經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屬于異地管轄),在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撤訴后,另行指定新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管轄,無法律依據。

綜上,辯護人認為,在科左后旗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在無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再指定另一檢察院起訴至另一法院,辯護人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且有悖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

 此致

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法院

異議人: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王增強律師

附: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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