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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被控貪污45萬,王增強主任提出“被告人狄某不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涉案款項被用于對公支出,沒有占為己有”的無罪辯護意見,最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貪污24萬元。貪污罪:被控貪污45萬,王增強主任提出“被告人狄某不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涉案款項被用于對公支出,沒有占為己有”的無罪辯護意見,最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貪污24萬元。 本站訊 被告人狄某因利用國有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公款人民幣45萬元,被某檢察院以貪污罪提起公訴,其親屬委托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狄某的一審辯護人。 王增強主任通過仔細閱卷、會見被告人,提出被告人狄某不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涉案款項被用于對公支出,沒有占為己有的無罪辯護意見,最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貪污24萬元。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是否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具有貪污犯罪之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在動機方面,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套取現金;在行為方面,顯現不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慣例分析,某公司存在虛假合同套現后用于公務支出、發放獎金的事項(證人馬某平等人證實);被告人將涉案款項用于公務支出的明細賬目被搜查、扣押,但司法機關并未提交。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某日,同案犯趙某找到狄某,提出能否幫助其解決購房款,狄某從趙某處得知公司有工程結余款45萬元,狄某決定用20萬給趙某買房,其余25萬由其個人支配。后兩人倒出工程款45萬元。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如構成貪污罪,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如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涉嫌貪污45萬元,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王增強主任從事法律工作多年,以其深厚的功底、過人的膽識、獨特的思維、卓越的技能、豐富的經驗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道路上披荊斬棘,戰果斐然。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審查起訴后,吳某慕名到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咨詢王主任,經與王主任一番長談,對王主任辯護方案非常滿意,特聘請王增強主任為其辯護。王主任參加庭審期間,利用其深厚的理論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在座的檢察官、法官深入辯論、交流,并以其出色的辯護能力,在庭上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贏得當事人的高度信賴與普遍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狄某不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涉案款項被用于對公支出,沒有占為己有,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的無罪辯護意見。 六、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不具有貪污犯罪之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貪污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本案被告人狄某缺乏此種犯罪故意。 (一)動機: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套取現金。 根據被告人供述及同案呂某證言,呂某出于要求給予購房補貼的動機提出,被告人基于給予單位老員工購房補貼,并將部分款項用于單位福利等支出的動機同意,并無非法占有目的。 (二)行為:顯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涉案款項中的20萬元被呂某用于購買房屋,未被狄某占為己有。 根據呂某口供及狄某供述,被告人及呂某實施涉案行為的動機為解決住房困難,實際上呂某也確用涉案20萬元繳納了房款,故被告人之行為系為單位員工解決住房問題,僅僅是給予福利不當。 2.涉案款項中的25萬元被用于為公支出,未被狄某非法占有。 (1)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狄某曾經為某公司墊付公務支出。 其一,根據被告人狄某的供述; 其二,根據某公司副經理1、副經理2的證言。 通過分析上訴證據,可見被告人狄某作為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業務,負責辦理公司資質、許可證、年檢等各項事務,其為公司能正常運營,存在墊付相關公務開支的行為,并存在為公司及業務單位人員紅白喜事、探望等事項的墊資支出。 (2)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狄某向某公司副總和中層領導發放獎金。 其一,根據被告人狄某的供述,其每年過年過節期間都會向某公司的領導和中層干部發放獎金。 其二,根據被告人呂某的供述:“07年、08年春節時候,狄某單獨給過我兩次錢,每次幾千塊錢,最多也不超過5000元?!?/span> 其三,根據某公司副總經理1的證言:“年底的時候,發完基本的工資、獎金后,在公司班子會議上,各個副總都參加,狄某就說給公司骨干、表現不錯的要加點獎,散會后就會發獎金,獎金的來源應該是從公司倒出來的現金。” 其四,根據某公司副總經理2的證言:“年底班子會上,徐總要給業務單位和公司骨干都表示一下,每年春節都給我們發獎金,有一兩千的,三四千的,四五千的,一開始少,后來就多了,我覺得大家都有得到過獎金。狄某個人給過我獎金,到我辦公室給我的,大約從2006年開始到2008年春節前,每年一次,每次大約兩三千,就這三年。這些錢是狄某直接給的,不走公司賬。” 其五,根據某公司辦公室主任剛某的證言:“某公司從06年開始,過年發一些獎金,大約1500元左右,去財務簽字領。狄某單獨給錢過我錢,07年初給我1000元;08年初給我1000元;09年初給我2000元;10年初給我1500元;11年初給我2000元;12年初給我4000元,狄某說這4000元是以他個人名義給我的?!?/span> (三)從慣例分析,某公司存在虛假合同套現后用于公務支出、發放獎金的事項(證人馬某平等人證實)。 (四)被告人將涉案款項用于公務支出的明細賬目被搜查、扣押,但司法機關并未提交: 被告人供述其將涉案款項用于公務支出均有相應的賬目記載,存放于辦公室,而辦公室搜查筆錄顯示扣押了兩檔案袋資料,但未提交,導致本案事實不清。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狄某貪污數額為45萬元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被告人之行為或有不當,但不論從被告人的行為動機,還是從被告人的行為判斷,僅為違反財經紀律之行為,并無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主觀要件,依法不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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