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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方某某犯貪污罪,經辯護,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緩刑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方某某犯貪污罪,經辯護,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緩刑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方某涉嫌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方某因涉嫌貪污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其親屬聘請王增強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通過分析卷宗材料,辯護人律師認為指控被告人方某構成貪污罪的證據不足,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節(檢察機關未予認定),應予認定。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經評議后,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牛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本案適用法律出現錯誤,一審裁判時未能考慮上訴人牛某存在的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也未基于牛某家境十分貧寒亟需其盡責撫養家庭,從中對其適用緩刑的可能性予以考慮。在辯護律師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上訴人牛某最終在二審中獲得緩刑判決,無疑是一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兼具的共贏結果。
三、主要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某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 辯護人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于1998年10月被國有企業某總公司聘任為集體企業某化工廠副廠長。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方某受該廠委派,兼任下屬的集體企業某化工廠技術公司(以下簡稱技術公司)的經理。在此期間,被告人方某利用擔任技術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伙同該公司會計王某、出納萬某,擅自在技術公司設立賬外賬。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方某伙同上述二人,多次巧立名目,以發放獎金、銷售提成及技術推廣費等名義,累計將賬外款315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方某得款9700元,均用于個人日常生活消費。2007年7月間,被告人方某主動向某化工廠領導交代了其侵吞公款的事實,并退繳了贓款。 …………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受集體企業委派到其它集體企業擔任經理職務期間,利用其擔任公司經理,負責企業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該單位會計、出納人員私設賬外賬,并編造技術推廣費、獎金、銷售提成的名義,共同侵吞公司錢款達31500元,其中被告人方某個人占有9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方某作為公司經理,率先提議私分公司款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大,鑒于其在案發前能主動向上級領導交代其犯罪事實,并退繳贓款,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正確,予以采納;但認為被告人方某系受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因而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的意見,因被告人方某雖系受國有企業某總公司的委派擔任了集體企業某化工廠的副廠長,但此后其系受到某化工廠的委派,擔任了同為集體企業的技術公司的經理,因而被告人方某同時具備了受國有公司委派在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和受非國有公司委派到其他非國有公司執行職務的雙重身份,而被告人方某在實施侵吞公司款物的過程中,所依賴的是其作為非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的資產管理職權,因此被告人方某在實施侵吞單位款項過程中與其受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管理的準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無關,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公訴機關確定罪名不當。被告人方某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方某之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自首,應當從輕處罰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一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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