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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被控貪污犯罪(93萬余元),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罰”等意見,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829

職務侵占罪:被控貪污犯罪(93萬余元),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意見,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涉嫌貪污93萬余元)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貪污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其親屬委托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本案定性是否準確?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且涉案財物并非公共財物,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被告人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具有諸多酌定、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如被告人系從犯、自首、立功、自愿認罪悔罪、積極退賠贓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姜某于2002 年8 月至今在某國際貨運開發有限公司工作,2003 年經該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物流公司批準任總經理助理,之后歷任副總經理、總經理。2003 年至2005 年期間,被告人姜某利用職務便利截留貨運客戶付給某國際貨運開發有限公司的運費,合計1608151.99元,據為己有。其中,被告人姜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及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進出口部業務員趙某和鄭某(均另案處理),截留某國際貨運開發有限公司的運費人民幣93 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幣14 萬余元.被告人姜某分別于2004 年10 月和2005 年1 月編造某國際貨運開發有限公司代理某電子有限公司虛假的進口貨物運輸業務,非法占有某公司公款188240.9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李某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系主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告人李某系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現,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且涉案財物并非公共財物,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又被告人具有諸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定性不當: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且涉案財物并非公共財物,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1.被告人姜某不屬于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某公司企業類型為合資經營(港資),對于某公司的企業類型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為準,為合資公司而非國有公司。被告人姜某不是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被告人姜某不是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被告人姜某涉案時間始于2003 年初。2003 年7 月,經某公司向某物流公司請示,擬聘任姜某為總經理助理,某物流公司向某公司出具的文件為同意某公司聘任姜某為總經理助理。被告人姜某在涉案期間,并沒有接受某物流公司委派,代表某物流公司在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不能認定被告人姜某為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

綜上,鑒于被告人姜某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被告人姜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對于共犯李某亦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諸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被告人系本案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需同時成立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本案被告人陳某某完全具備該要件,依法應當認定其自首情節。

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依法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且積極退賠贓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并且積極退贓賠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被告人具有諸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且涉案財物并非公共財物,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又被告人具有諸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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