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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指控貪污90萬,二審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撤訴結案,被告人獲得無罪結果。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200

職務侵占罪:指控貪污90萬,二審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撤訴結案,被告人獲得無罪結果。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貪污90萬元款項為由提起公訴。如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依法辯護,王某被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兩年徒刑,王某提出上訴,上訴期間,辯護律師繼續提出無罪辯護意見,二審法院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

在本案重審期間,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王某獲得無罪結果。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5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另案處理)虛構租賃費支出,指示會計董某以一張金額為972173.33元的租賃費發票入賬。于2005年11月29日將公款85萬元轉入A公司帳戶后,提出表分。王某實得36萬、李某實得12萬、朱某實得12萬、董某、楊某、韓某、溫某、郭某五人各實得5萬。

 2006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虛構租賃費支出,指使董某以一張金額為2萬元的租賃費發票入賬,將2萬元打入B公司帳戶。

 2006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虛構購買真空儲槽支出,指使董某以一張金額為1萬元的發票入賬,將1萬元打入B公司帳戶。

2006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設備租賃費支出,指使董某以一張金額為2萬元的發票入賬,將2萬元打入B公司帳戶。

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貪污八十五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被告人王某從企業劃出剩余五萬時已不再具備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貪污犯罪的證據不足,依法不應予以認定”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王某二年有期徒刑。

六、主要辯護意見

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本案的所有證據均證實涉案設備應歸屬于王某8名投資人,應按照《技術開發投資合作合同》中的約定得到相應的收益款。在2006年1月1日后,該國有企業已并入甲公司,該企業性質已不再是國有性質企業。如果王某的犯罪事實成立,那么,其侵犯的客體也不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故指控王某貪污5萬元的事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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