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爭取自由

救贖人生   公平正義

890562446.jpg

微信號:

13802025566


聯系我們 在線服務

  咨詢熱線

13802025566/13802025599

聚眾斗毆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四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得意見,法院對張某并處九年有期徒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030

聚眾斗毆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四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得意見,法院對張某并處年有期徒刑。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張某涉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聚眾斗毆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輕傷)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其親屬慕名聘請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一審辯護人。在數天的庭審中,王主任依法提出指控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聚眾斗毆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從犯;其故意傷害行為業以調解解決,國家公訴權不應再行介入”的辯護意見。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量本案事實及律師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張某并處年有期徒刑。注:第一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張某系本案第三被告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一)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指控以被告人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參加了以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非積極參加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受蘇某某的指使并參與了毆打臧某某一案,毆打聞某某不符合聚眾斗毆犯罪的法律特征,故不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蘇某某自2005年以來,為達到長期稱霸某市某縣及某省某市某農場管理區等周邊地區的目的,以結拜為盟及對服刑人員探望、送錢等方式大肆網羅兩勞釋及社會閑散人員。采取“設賭抽頭”的手段,聚斂錢財,維系由其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并結交當地有影響人士以提升其個人社會地位。該犯罪組織逐漸形成了以蘇某某為核心,以被告人李某、張某、于某某、趙某某、代某某為固定成員,韓某某、韓某、吳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及包某某、陸某某、曹某(均另案處理)等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間,由蘇某某親自指揮或授意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介入當地的農田改造工程、拆遷工程;插手當地干群矛盾,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并有組織地進行聚眾斗毆、販賣毒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體事實如下:
 2005年1月份,被害人孟某某、孟某因阻止某市某縣某鎮某村的小洼地農田改造工程與某村委會產生矛盾。被告人蘇某某獲悉后,與時任某村委會書記的章某某聯系,提出由其介入平息此事,章當即應允。同年1月23日9時許,蘇某某指使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代某某糾集江某某、江某(均已判刑)及曹某(另處理)等數十人持鎬把、砍刀等兇器駕車竄至某鎮某村的小洼地農田內對被害人孟某某、孟某進行毆打,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孟某的損傷為輕傷、孟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被告人蘇某某對某省某市某農場管理區居民楊某某反映該農場管理區的問題不滿,在獲悉區內有楊投資經營的么家鋪村磚廠后,為達到恐嚇、阻止楊上訪的目的,于2006年6月間,被告人蘇某某以找楊某某討帳為借口,先后三次糾集李某、趙某某、韓某某等數十人竄至么家鋪村磚廠內,持械將磚廠的生產設備及生活用品砸毀,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后蘇某某仍不罷休,繼續使用暴力方法威逼、脅迫楊某某的親屬提供楊某某的去向。同年8月間,蘇某某糾集李某、韓某某等人竄至楊某某表兄楊某經營的“溢香餃子館”,逼迫楊某交出楊某某并打砸店內物品;后蘇某某再次糾集李某、韓某某等人將楊某某之弟被害人楊小某挾持至某市第四造紙廠內,持酒瓶等物對楊小某進行毆打,并讓楊小某轉告楊某某立即停止上訪。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小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05 年12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蘇某某、董某某為獲得某市某縣東方紅村軋鋼廠土地開發權的目的,指使被告人趙某某對承包某市某房地產公司拆遷的被害人林某某進行恐嚇。后趙某某糾集吳某某、李某某及陸某某等人竄至林某某家中對林某某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此外,被告人蘇某某還授意張某、趙某某以拆遷范圍內有張某的車庫及張某的住房在拆遷中被震壞索賠為由,繼續阻撓某市某房地產施工。2006年1月8日9時許,張某、趙某某在阻撓拆遷工作遭拒絕后,指使在工地外守候的韓某、吳某某、李某某、張某及陸某某等數十人持鎬把等兇器闖入工地,對現場負責人臧某某、田某某、溫某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臧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被害人田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張某因被害人聞某某與他人發生矛盾擾亂其參加賭博,遂對聞產生不滿。2007年2月22日13時許,張某糾集趙某某、霍某持獵槍、彈簧刀等兇器駕車竄至某市某縣某鎮“健龍池”洗浴中心,將被害人聞某某叫至院內,趙某某持霍某遞過的獵槍對聞某某進行恐嚇,后張某持彈簧刀將聞某某的左肩捅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聞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06 年6月19日22時許,被害人杜某在某市某縣某鎮“杜四”燒烤店因故與老板杜某某發生爭執,被告人趙某某得知后攜尖刀竄至寧河縣某醫院大廳內持刀將被害人杜某捅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被告人劉某某因猜疑任某某及員工對其加害,遂于2006年11月間,指使被告人張某、于某某分別將被害人阮某某、祝某某、孫某某挾持至貴達度假村別墅內。由張、于二人負責看管,并持械對三被害人進行毆打,并逼迫三被害人承認與劉某某的女友有染并同任某某加害劉某某。三被害人被非法拘禁長達30余小時。
 爾后,被告人劉某某指使蘇某某、張某、于某某伺機將任某某挾持至貴達度假村進行質問。2007年1月9日13時許,被告人蘇某某、張某、于某某在某市某縣某鎮民族飯店內發現被害人任某某,遂由于某某將任某某騙出,后三人強行將被害人任某某推入汽車帶往貴達度假村并按劉某某的授意將任帶至貴達度假村花園酒店“龍壽堂”套房內。在房間內蘇某某等三人用木棍對被害人任某某進行毆打,后劉某某趕到并參與對任某某的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任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2006年以來,被告人李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還依仗蘇某某的勢力,多次向趙某某及厲某某(另處理)等人高價販賣冰毒、麻古。2007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在李某租住的某市某縣某鎮某小區*號樓*門**室當場查獲冰毒0.94克,麻古161粒(重12.62克)以及吸管和包裝袋211個。
 2006年1月8日7時許,韓某受崔某某(另處理)指使,糾集吳某某、李某某、張某等數十人持鎬把竄至某市某縣三友煤廠內,對內蒙古籍貨車司機苗某某、董某等人進行毆打,后將苗某某、路某駕駛的貨車的擋風玻璃及車窗砸碎后逃離。經鑒定損失計人民幣810元。
 2006年2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受顧某指使,伙同吳某某及顧某、王某、劉某某、楊某某、顧某某、張某某、龐某某、李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竄至某鎮大安小區門口,持鎬柄將張某彬等人乘坐的夏利車砸壞(損失價值人民幣600元), 并毆打張某彬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彬的損傷為重傷。      

2007年5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霍某在某縣某鎮“全來”燒烤店與被害人任某山玩撲克牌時發生爭執,霍某持啤酒瓶猛砸任的頭部。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任某山的損傷為輕傷。
  補充起訴另指控:被告人蘇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自2006年夏開始多次在某縣貴達度假村及其外甥徐某的別墅內開設賭場,聚集王某生、徐某、常某某、董某元、聞某某、代某某等20余人以撲克牌為工具進行賭博,蘇某某從中抽頭漁利,每次賭局持續多日,賭資達十余萬元以上。
 被告人代某某于2006年先后在某電磁設備有限公司辦公樓內、某縣貴達度假村、某村漁場內開設賭局,聚集蘇某某、聞某某、常某某、劉某志、韓某某、王某生、董某元等二十余人以撲克牌、牌九為工具進行賭博,其從中漁利,賭資達二十余萬元以上。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控方指控,被告人張某最高可被并處20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規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罪(持械)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公訴機關指控以被告人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被告人具有從犯、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張某并處年有期徒刑。


LINK

友情鏈接:


手機:13802025566   13802025599

傳真:022-27253350

郵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北城街與城廂東路交口得安律師樓(城廂嘉園3號)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