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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四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得意見,法院對張某并處九年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四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得意見,法院對張某并處九年有期徒刑。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張某涉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聚眾斗毆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輕傷)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其親屬慕名聘請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在數天的庭審中,王主任依法提出“指控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聚眾斗毆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從犯;其故意傷害行為業以調解解決,國家公訴權不應再行介入”的辯護意見。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量本案事實及律師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張某并處九年有期徒刑。(注:第一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張某系本案第三被告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一)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指控以被告人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參加了以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非積極參加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受蘇某某的指使并參與了毆打臧某某一案,毆打聞某某不符合聚眾斗毆犯罪的法律特征,故不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蘇某某自2005年以來,為達到長期稱霸某市某縣及某省某市某農場管理區等周邊地區的目的,以結拜為盟及對服刑人員探望、送錢等方式大肆網羅兩勞釋犯及社會閑散人員。采取“設賭抽頭”的手段,聚斂錢財,維系由其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并結交當地有影響人士以提升其個人社會地位。該犯罪組織逐漸形成了以蘇某某為核心,以被告人李某、張某、于某某、趙某某、代某某為固定成員,韓某某、韓某、吳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及包某某、陸某某、曹某(均另案處理)等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間,由蘇某某親自指揮或授意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介入當地的農田改造工程、拆遷工程;插手當地干群矛盾,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并有組織地進行聚眾斗毆、販賣毒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體事實如下: 2007年5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霍某在某縣某鎮“全來”燒烤店與被害人任某山玩撲克牌時發生爭執,霍某持啤酒瓶猛砸任的頭部。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任某山的損傷為輕傷。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控方指控,被告人張某最高可被并處20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規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罪(持械)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公訴機關指控以被告人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被告人具有從犯、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張某并處九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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