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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涉嫌五罪,一審獲刑無期徒刑,二審被改判為二十年有期徒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993

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涉嫌五罪,一審獲刑無期徒刑,二審被改判為二十年有期徒刑。

本站訊

日前,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王增強律師接到了一起在當地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黑案件。在承辦了多起重大涉黑案件之后,王增強主任再次接受委托。此次,王主任將為檢察院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第一被告人許某某做二審辯護,無疑這是一場難度巨大、挑戰性極強的硬仗。但對于王增強主任來說,疑難、復雜、有挑戰性的案件才體現一個優秀律師的真正實力。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夠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應改為聚眾斗毆罪。

其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無罪辯護意見——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被告人許某某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完全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

其二,故意殺人罪應改為聚眾斗毆罪。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許某某就本案具有諸多從輕情節。

,某體育賓館聚眾斗毆罪之無罪辯護意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

其四,被告人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關于槍支、彈藥鑒定結論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彈藥;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許某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有證據證實部分涉案槍支系其他同案被告人所持有。

其五,被告人不夠成尋釁滋事罪,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許某某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唯一領導者,直接指揮或幕后策劃了該組織的全部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許某某糾集多人聚眾斗毆,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應以故意殺人罪對其定罪處罰;考慮到被告人許某某沒有直接實施加害被害人的行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責任,被告人許某某的家屬注定代其進行賠償,可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非法持有大量槍支、彈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許某某糾集他人持械參與聚眾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考慮到此起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被害人已得到相應補償,可對其所犯聚眾斗毆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糾集他人實施尋釁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審判決認為,許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二審中沒有出現新的事實或者法律適用理由,上訴人許某某可能會被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上訴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上訴許某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上訴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上訴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無罪辯護建議,在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上訴人許某某最終在二審中獲得從輕判決。

六、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無罪辯護意見——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被告人許某某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4月28日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及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立法解釋的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對座談會紀要的說明,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完全具備以下四個特征:

①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②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③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④危害性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然,經分析全部證據材料,本案并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上述四項特征,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一)關于組織特征

根據《刑法》第294條及《立法解釋》、《座談會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體現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然,本案并不符合該組織特征。

1.缺乏紀律性;

2.未達到人數較多的要求;

3.未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

綜上,就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之一的組織性特征,本案不符合紀律性、組織性,人數較多等要求,所以本案不具有組織性特征。

(二)關于經濟特征

根據《立法解釋》及人大法工委說明、《座談會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之經濟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財產來源和財產用途。本案并不符合經濟特征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1.財產來源上:

 1)未通過違法犯罪獲取經濟利益;

 2)財產所有權并非歸組織所有。

2.財產用途上:本案各被告人供述證實被告人許某某的經濟收入并未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

綜上,被告人許某某既沒有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同時也沒有將所得收益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經濟特征。

(三)關于行為特征

根據《立法解釋》及人大法工委的說明、《座談會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特征涵蓋了以下幾個基本要素:1)暴力性;2)組織性;3)經常性;4)違法犯罪性。但本案被告人許某某并不完全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為特征的這四個基本要素。

   綜上,本案雖涉及多項罪名,但是均未體現組織意志,亦非為組織利益。而系被告人許某某與他人之間生意上的經濟糾紛或者日常行為中的民事糾紛引發,所以區別于黑社會性質意義上的各種犯罪表現。

(四)危害性特征

根據《立法解釋》和人大法工委說明、座談會紀要,危害性特征要求各被告人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本案被告人并不符合上述特征。

   綜上所述,辯護人充分理解公訴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之立場。但辯護人認為,刑法應當具有謙抑性,刑罰權不應當無限擴張,打擊黑惡勢力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重大任務,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發布的《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司法解釋,多次強調對涉黑犯罪要堅決打擊,但不能拔高犯罪,將不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按該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2010年4月14日發布的《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強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將不具備四個特征的犯罪團伙“拔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鑒于本案并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故指控本案存在以被告人許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不當。

第二部分:故意殺人罪應改為聚眾斗毆罪之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事實:起訴書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1.關于“被告人許某某指使被告人曹某等人趕至被告人米某處對范某等人報復”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指控被告人許某某實施“指使被告人曹某等人趕至被告人米某處對范某等人報復”行為的證據僅有被告人許某某及同案被告人供述。但經分析,無一能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實施了此“指使”行為。

  1)被告人許某某否認存在指使曹某等人報復范某之行為;

  2)同案被告人曹某亦未證實被告人許某某指使其報復范某;

  3)參與本案的駱某某等16位被告人未證實受被告人許某某指使報復范某。

2.關于“被告人許某某糾集被告人駱某某,并指使駱某某攜帶槍支數支,由被告人駱某某駕駛黑色奧迪轎車趕往被告人米某處”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現有證據證實并非被告人許某某糾集被告人駱某某;

2)沒有證據證實系被告人許某某指使駱某某攜帶槍支數支趕往派出所。

綜上所述,并非被告人許某某指使駱某某給曹某送槍支,而系被告人曹某向駱某某索要槍支,被告人許某某只是與駱某某一同前往。

3.關于被告人許某某在派出所附近進行組織、安排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

1)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在派出所附近組織、安排;

2)有證據證實系被告人曹某在派出所門口指揮、安排同案被告人在派出所附近埋伏、等候,并在發現對方車開動后指揮追車。

4.關于“被告人許某某指使被告人米某等人離開,后許某某等人分乘數輛轎車追車,被告人許某某及高某等數次對對方轎車開槍射擊”認定,缺乏事實依據:

1)無確實、充分地證據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實施了開槍射擊行為;

2)有證據證實追趕被害人過程中開槍者系被告人高、曹某。

綜上,就追車過程中的開槍行為,現有證據能證實系被告人曹某、高所為,并無確實充分地證據證實系被告人許某某所為。辯護人很難理解為何控方沒有據此認定被告人曹某有放槍行為,卻錯誤認定許某某有此行為!

(二)法律適用: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告人許某某之罪行不應由聚眾斗毆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1)沒有證據證實斗毆一方對重傷或死亡有明確預謀或共同放任心態;

2)從直接加害人和共同行為人的角度分析,被告人許某某并非直接加害人或共同行為人,不應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3)從首要分子的角度分析,被告人許某某亦非本案的首要分子,依法不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①被告人許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提起者為被告人米某;

②被告人許某某并非本案人員糾集者:如前所述,沒有證據證實參與本案的被告人系許某某糾集;

③被告人許某某并非本案犯罪工具提供者;

④被告人許某某并非向被告人分發械具者:無任何證據證實;

⑤被告人許某某并未在派出所門口組織、安排:系被告人曹某組織、安排;

⑥被告人許某某并未指認被害人及車輛;

⑦被告人許某某并未組織追趕、攔截被害人所乘車車輛;

⑧被告人許某某并未向被害人開槍:如前所述,系被告人曹某、高開槍;

⑨被告人許某某并未參與毆打被害人:系被告人索、孫某某、周等人毆打被害人;

⑩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許某某系組織、策劃、指揮者。

綜合分析本案證據材料,雖然有被告人曹某部分供述指證被告人許某某系本案的組織、策劃、指揮者,但其系本案重大利害關系人,其供述證明力較低。且其供述自相矛盾,與其他同案被告人供述亦存在諸多矛盾,所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均證實曹某系本案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故其供述不足以被采信。

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確實、充分地證實被告人許某某系本案組織、策劃、指揮者,卻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米某、曹某等人組織、策劃、指揮本案。根據《辦理聚眾斗毆案件座談會紀要》(2011年9月27日)關于首要分子的認定,不應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系本案首要分子,其不應對未經其組織、策劃、指揮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故其行為不應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三)被告人許某某就本案具有的從輕情節。

1.被害人對案發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2.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span>

在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對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自愿認罪,并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爭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爭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關于起訴書指控的聚眾斗毆轉化為故意殺人一案,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法律適用有誤。被告人許某某并非本案組織、策劃、指揮者,故非本案首要分子,不應當對其轉化為故意殺人罪,而應當按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

第三部分,某體育賓館聚眾斗毆罪之無罪辯護意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

1.被告人許某某供述:稱未給曹某、米某等人打電話,當時他只是勸架,并未動手,且孫某某和對方打起來時其并不在場。

2.被告人孫某某共4次供述,證實系與歌廳相關人員發生矛盾,其給米某打電話讓其過來幫忙,當與對方打起來時許某某只是勸架,后不知許某某去向。

3.被告人米某3次供述,證實其系接到孫某某電話,并告知了曹某,但到現場并未見到許某某,且警察已經到場。

4.被告人曹某共2次供述,證實稱系接到許某某電話趕往體育賓館,但其供述明顯不屬實。

5.其他同案被告人供述:未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

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四部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之無罪辯護意見。

(一)關于槍支、彈藥鑒定結論: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彈藥。

鑒于涉案槍支的鑒定存在程序和實體瑕疵,不足以認定涉案槍支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二)關于本案事實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許某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1.關于某火鍋店搜查出1支自制小口徑轉輪手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槍支為被告人許某某所有;

2.河西區浦口道大廈某室搜出的3支槍及238發子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槍支為被告人許某某所有;

3.河北區靖江西里某室駱某某家中搜出的7支槍及16發子彈:沒有證據證實許某某對槍支存放在駱某某家的事實知情,沒有證據證實該7支槍支系許某某所有。

(三)有證據證實部分涉案槍支系其他同案被告人所持有。

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實施了非法持有涉案槍支、彈藥犯罪行為,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

第五部分,尋釁滋事罪之無罪辯護意見。

(一)鏈家地產尋釁滋事案

   根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并未親自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曹是否找許某某預謀報復,后被告人許某某是否指使李進行報復。結合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起訴指控的事實。

1.被告人許某某否認曹找其,否認指使李;

2.被告人曹否認找許某某,稱只對李說過報復對方;

3.供述證實曹和許某某等對其說過報復對方;

4.被告人李某某證實曹讓其給李指車。

綜上可見,僅被告人李供述證實許某某指使其實施犯罪,但由于其系利害關系人,供述之證明力較低,且系孤證。故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創爍地產尋釁滋事案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與曹預謀。

起訴書指控曹某找許某某預謀報復,許某某指使孫某某實施,但本案現有證據均不足以證實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

1)被告人許某某(2011.4.22、2011.5.18)否認與被告人曹某預謀報復并指使被告人孫某某對創爍地產進行報復;

2)被告人孫某某5次供述被告人許某某與其是如何溝通的。但孫某某的供述自相矛盾,且當庭明確表示沒有指使;

3)被告人曹某并未證實其與被告人許某某有預謀報復的行為。

綜上,被告人許某某并未與被告人曹某預謀,并未指使孫某某打擊報復創爍地產,起訴書指控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我愛我家尋釁滋事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某某參與本案。

關于法律適用:被告人許某某之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之主客觀要件

綜上,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要件,依法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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