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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改判為挪用資金罪,有期徒刑六年改判為四年,被告人高某獲從輕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13802025566瀏覽數:2562

挪用資金:挪用公款罪改判為挪用資金罪,有期徒刑六年改判為四年,被告人高某獲從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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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被告人高某被控挪用公款罪,被一審法院判處六年有期徒刑。高某親屬慕名委托王增強主任提出上訴,王主任提出高某僅僅是國有單位勞務性收費人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二審法院采納了王主任的意見,將該案發重審。重審期間,檢察機關補充了新的證據,仍然堅持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重審法院在充分考慮王主任意見的基礎上,判決高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構成挪用資金罪,并對其處以四年有期徒刑。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主要辯護意見

適用法律不當,被告人高某之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之主體要件,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對被告人定罪科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另據《刑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然,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被告人高某顯然不屬于上述1、3、4類人員,那么其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之關鍵在于是否系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分析本案證據材料可知,其并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人員。

其一,被告人系農民,與某單位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僅為務工人員,并非國企某單位的正式職工,且其工作崗位為“操作工”。

其二,被告人并非在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3]167號)第一(四)之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被告人收款后保管款項,類似于售貨員、售票員,只是暫時保管款項,對涉案款項并沒有監督、管理的職權)

本案被告人作為某單位聘用的務工人員,并無代表國有企業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的職責,亦非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活動的人員,僅從事不具有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故其不屬于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綜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之主體資格,本案已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故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只能以挪用資金罪對被告人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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