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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販賣盜版光碟被一審法院判決非法經營罪,王增強主任在二審中提出無罪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非法經營罪:販賣盜版光碟被一審法院判決非法經營罪,王增強主任在二審中提出無罪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王增強主任擔任辯護的上訴人吳某某、冀某某非法經營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吳某某、冀某某以非法經營罪所判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和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改判二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一審定罪、量刑是否準確? 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定性值得商榷,且量刑過重。因非法所得未達到人民幣100000元的標準,上訴人吳某的行為符合銷售侵權復制品之行為。又吳某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主觀惡性小,依法可以對吳某從輕處罰。 三、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冀某自2003年始,向他人出售違法音像制品。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吳某、冀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并在其經營處起獲尚未售出的VCD光盤31342張、CD光盤3848張及錄音帶16305盒,合計51495張(盒)。經文化局鑒定,上述光盤均系違法音像制品(均已被依法扣押)。另經版權商及版權局鑒定,其中有2184張為盜版光盤。 四、一審判決所處刑罰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冀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銷售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未遂),應予懲處。本案屬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吳某所起的作用較大,被告人冀某的作用次之,量刑時分別予以考慮。二被告人已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系初犯,量刑時可從輕處罰。從本案相關證據看,可以認定二被告人在未取得經營音像制品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已經營的是非法音像制品,但卻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了市場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吳某不服,提出上訴。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上訴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上訴人吳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上訴人出具了最有利于上訴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上訴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原審判決定性值得商榷,且量刑過重”的建議。二審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上訴人吳某的上訴理由為: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吳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審判決定性值得商榷,且量刑過重。上訴人吳某的行為符合銷售侵權復制品之行為,因其非法所得未達到人民幣100000元的標準,所以原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顯然有悖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鑒于吳某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主觀惡性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吳某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冀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審判決認定冀某犯非法經營罪證據不足,定性有誤。冀某的行為應屬于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如構成犯罪,冀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亦應認定為從犯,且其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應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吳某、原審被告人冀某出售非法音像制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上訴人吳某、原審被告人冀某之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定罪不準,適用法律不當。吳某、冀某之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故依法予以糾正。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被告人冀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認罪態度較好、具有主動繳納罰金的悔罪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某市法院刑事判決的第三項,即公安機關扣押的51495張(盒)違法音像制品予以沒收; 二、撤銷法院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即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四、原審被告人冀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09年5月13日止,罰金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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