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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被控詐騙九十余萬元,王增強主任就檢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為被告人謝某某作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辯護。合同詐騙罪:被控詐騙九十余萬元,王增強主任就檢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為被告人謝某某作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辯護。
本站訊: 2007年6月20日,謝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再次在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增強主任出庭為被告人謝某某辯護。 某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兩次以出售低價抵債房為名詐騙被害人焦某、郝某某、王某某九十余萬元房款。如檢方指控成立,被告人謝某某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在第一次庭審中,由于同案被告人許某某當庭翻供并表示“不知道”、“不清楚”被告人謝某某是否參與第二次犯罪,使得本案迷霧重重,亦使王主任生出柳暗花明之感。庭審后,王律師數次會見被告人謝某某,并詳盡分析研究了被告人許某某的當庭供述,決定就檢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為被告人謝某某作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辯護。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某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兩次以出售低價抵債房為名詐騙被害人焦某、郝某某、王某某九十余萬元房款。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如檢方指控成立,被告人謝某某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 四、質證意見 (一)李某某證言的質證意見: 2007年1月19日詢問筆錄:那天送完貨回去。謝某某說讓我替她去和王某吃頓飯。謝某某囑咐我說:“聽王某安排,王某讓你說什么,你就說什么。”我問謝某某為什么讓我替她吃飯。謝某某說讓我冒充王某單位的領導,一切由王某安排。過了一會,王某開車來了,謝某某讓我跟王某走,我就上了王某的夏利車……王某對我說讓我冒充他單位領導(甲公司李總),…王某還說如果對方問我買房的事,我說讓找王某辦。 1.被告人謝某某否認曾指示李某某冒充甲公司的李總欺騙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辯護人曾就證人李某某證言的真實性詳細詢問了被告人謝某某,被告人謝某某亦認可其曾讓李某某陪王某吃飯,但其僅僅是出于幫王某應付客戶的目的,應王某的要求讓李某某前去陪飯、陪酒,其并不知曉王某讓李某某冒充甲公司李總欺騙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僅能證實被告人謝某某曾讓其陪王某吃飯,并不能證實被告人謝某某參與了此次詐騙。 1)證人李某某的證言僅能證實被告人謝某某讓李某某冒充王某單位的領導去吃飯(王某一直稱其工作單位為某設計院),并未讓李某某冒充甲公司李總,亦沒有讓李某某欺騙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2)李某某所為的一切行為均系被告人王某安排,而非被告人謝某某授意。 (二)被害人郝某某陳述的質證意見: 2006年9月5日:“我們(郝某某與謝某某)之間沒有說過什么話,只是王某、高某某、謝某某去我中介所談買A小區抵債房,她在場?!?/span> “王某對我講A小區房子是謝某某的關系?!?/span> “當時她(謝某某)什么也沒講,只是笑笑?!?/span> 1.被害人郝某某陳述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辯護人曾就被害人郝某某陳述的真實性向被告人謝某某求證,然謝某某一再強調其從未見過被害人郝某某,使得辯護人對被害人郝某某陳述的客觀性產生懷疑。那么被害人郝某某所見的“謝某某”是否系本案被告人謝某某呢?辯護人認為應通過相應的辨認記錄予以確認,然而令辯護人遺憾的是偵查機關并未讓被害人郝某某作相應的辨認。 2.假使被害人郝某某所言屬實,其陳述亦僅能佐證被告人謝某某可能知悉被告人王某、許某某利用A小區房屋行騙。 根據被害人郝某某稱述,其僅在王某、許某某與其談A小區抵債房時見過被告人謝某某,且謝某某與其沒有任何交談??梢?,其陳述充其量只能佐證被告人謝某某知曉被告人王某利用A小區房屋行騙,再進一步,亦僅能佐證被告人謝某某參與了被告人王某利用A小區房屋行騙的犯罪行為。 (三)被告人王某供述: 1.關于被告人謝某某是否參與誘騙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的陳述相矛盾。 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12月4日供稱:“我們三個人說能給他們買便宜的抵債房”、“我和謝某某、許某某對郝某某講,甲公司……有抵債房,可以低價賣給她們。” 但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始終稱“王某、高某某利用有便宜抵債房為名騙取其68萬2千元房款”,從未提及被告人謝某某對其說過有便宜抵債房的情節。故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的陳述相矛盾,不應予以認定。 不僅如此,被告人王某雖供稱其與被告人謝某某、許某某共同實施了詐騙行為,但在其所有供述材料中從未提及被告人謝某某如何與其預謀行騙,不得不讓辯護人懷疑其供述的真實性。 2.關于被告人王某供稱被告人謝某某提供虛假協議樣本。 1)被告人王某供述與被告人許某某供述相矛盾。 通過分析、研究被告人王某的所有供述,辯護人注意到其就被告人謝某某提供虛假協議樣本的供述與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不盡一致。 ①被告人王某供稱:“我和許某某按照謝某某給我們傳過來的合同樣本和她寫的假協議的樣子找地方打印假合同、假協議”。 ②被告人許某某當庭供述: “謝某某傳過來合同的樣本,王某去一個打字復印店取的,當時我在車上坐著”、“謝某某傳過來的協議樣本是空白的”。 可見,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相矛盾,且由于被告人許某某當庭供述被告人謝某某發傳真時其不并在場(在車上),是聽被告人王某說謝某某發傳真過來,故其供述屬于傳來證據,且還是來源于被告人王某。故關于被告人謝某某提供協議樣本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王某一人供述,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2)就虛假協議的來源,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極為模糊。 被告人王某雖供稱被告人謝某某向其提供了協議的樣本,但其供述極為模糊,對被告人謝某某提供協議樣本的時間、地點、次數、樣本內容及該樣本的去向均未提及,故該供述的真實性令人質疑。 3)被告人王某有虛假購房協議樣本,無需被告人謝某某提供。 如前所述,被告人王某曾以出售B小區房屋為名詐騙被告人謝某某三十多萬元房款,并曾給被告人謝某某提供購買B小區房產的協議,此事實有被告人王某供述為證:“當時購買B小區房子的時候,我給過謝某某一份(購房協議)”、“在購買B小區房子的時候,我手里有一份(購房協議),給謝某某了?!笨梢?,被告人王某有虛假購房協議樣本,根本無需被告人謝某某向其提供。 4)退一步講,即便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屬實,亦僅能證實被告人謝某某提供了協議樣本,而非起訴書認定的由被告人謝某某偽造了抵債房協議書。 退一步講,即便被告人王某供述屬實,被告人謝某某亦僅僅向被告人王某、許某某提供了協議樣本,且被告人許某某當庭明確供述:“當時協議是空白的,沒有買房人郝某某、王某某的名字。”可見,被告人謝某某所提供的亦僅僅是協議樣本,真正偽造協議者系被告人王某、許某某,而非被告人謝某某。 基于前述分析,就虛假協議的來源,被告人王某、許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不應予以認定,且即便被告人王某供述屬實,被告人謝某某亦僅僅提供了協議樣本,而非如起訴書認定的由被告人謝某某偽造抵債協議。 3.被告人王某關于分給謝某某二十多萬元贓款的供述不實。 1)被告人王某關于分給謝某某二十多萬元贓款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亦與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相矛盾。 ①被告人王某供稱:“許某某得了10多萬元,謝某某得了20多萬元,我自己的得了不到10萬元”、“(A小區的4.4萬元)我給了謝某某2萬元,許某某得了2萬元?!?/span> ②被告人許某某供稱:“王某給了我不到六萬元,其他錢王某拿走了,后來王某說給了謝某某十多萬元。” 可見,對于被告人謝某某是否參與分配、揮霍涉案贓款,實際僅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許某某供述系來自被告人王某的傳來證據,不應作為定案證據使用),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分給謝某某二十多萬元)與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王某說分給謝某某十多萬元)不相一致,故其供述缺乏真實性。 2)從贓款去向分析,被告人王某關于分給被告人謝某某20多萬元贓款的供述不實。 據被告人王某供述:“(所騙40萬)許某某得了10多萬元,謝某某得了20多萬元,我自己的得了不到10萬元,后我用這部分錢以郝某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屋。交的首付19.5萬元?!北桓嫒送跄车乃门c支出明顯不符,故其供述缺乏真實性。 (四)被告人許某某供述的質證意見。 1.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謝某某并非自始預謀詐騙被害人焦某。 被告人許某某當庭供述:“問:謝某某知道你冒充甲公司的高經理嗎?答:我和謝某某見過兩三次面后,她知道了我不是高某某。” 可見,被告人王某不僅利用許某某冒充高某某欺騙被害人焦某,同樣也欺騙了被告人謝某某。試問,如果被告人謝某某自始與被告人王某合謀欺騙被害人焦某,那么其不可能不知道甲公司經理高某某系被告人許某某冒充。故被告人許某某的當庭供述足以證實被告人謝某某只是被告人王某欺騙他人的一個棋子,其并非自始預謀詐騙焦某。 2.被告人許某某當庭供述證實被告人謝某某未參與詐騙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 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許某某一再表示: “我、王某、謝某某沒有商量過如何詐騙”; “我不知道謝某某是否知道詐騙郝某某、王某某”; “我說不好謝某某是否知道詐騙郝某某的事”; “謝某某老攔堵王某,向王某要錢,還說如果不給,就去告發我們詐騙郝某某的事。” 被告人許某某作為此次犯罪的主要實施者,如果被告人謝某某參與了此次犯罪,其不可能“不知道”、“說不好”。且如果被告人謝某某參與了此次犯罪,其不可能威脅王某“如不還錢,就去告發”,故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足以證明被告人謝某某未參與此次犯罪。 3.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不能證實被告人謝某某提供了協議樣本。 被告人許某某當庭供述: “謝某某傳過來合同的樣本,王某去一個打字復印店取的,當時我在車上坐著”、“謝某某傳過來的協議樣本是空白的”。 可見,被告人許某某雖稱被告人謝某某以傳真方式提供協議樣本,但由于其不并在場(在車上),只是聽被告人王某說謝某某發傳真過來,故其供述屬于傳來證據,且還是來源于被告人王某。故關于被告人謝某某提供協議樣本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王某一人供述,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退一步講,即便被告人王某、許某某供述屬實,被告人謝某某亦僅僅向被告人王某、許某某提供了協議樣本,且被告人許某某當庭明確供述:“當時協議是空白的,沒有買房人郝某某、王某某的名字。”可見,被告人謝某某所提供的亦僅僅是協議樣本,真正偽造協議者系被告人王某、許某某,而非被告人謝某某。 4.被告人許某某關于被告人謝某某分得十幾萬元贓款的供述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被告人許某某供稱:“王某給了我不到六萬元,其他錢王某拿走了,后來王某說給了謝某某十多萬元。” 可見,被告人許某某僅僅是聽被告人王某說給了謝某某十多萬。依證據學原理,其供述屬傳來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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