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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被控個人犯票據詐騙罪,面臨十年以上徒刑,王增強主任提出“被告人構成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辯護意見,法院最終以票據詐騙罪(單位犯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七年。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149

票據詐騙罪:被控個人犯票據詐騙罪,面臨十年以上徒刑,王增強主任提出“被告人構成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辯護意見,法院最終以票據詐騙罪(單位犯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七年。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呂某涉嫌票據詐騙罪(被控個人犯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單位犯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呂某因涉嫌票據詐騙罪(40萬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其親屬委托得安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根據指控,被告人呂某系自然人犯罪,且無力賠償損失、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涉案金額達10萬元,即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會見被告人,并查閱案件材料后,王律師提出被告人之行為系單位行為,本案系單位犯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以單位犯罪之定罪標準對被告人定罪科刑。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慮控辯意見的基礎上,采納了辯護人關于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予以從輕判處。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所涉票據詐騙罪,系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鑒于本案所涉金額在自然人犯罪中已經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如果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則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因而,是認定為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最終將會對被告人的量刑輕重產生直接影響。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購買車輛的行為,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且購買車輛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符合單位犯罪的典型特征,宜認定為是單位犯罪。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呂某在本市某區與天津某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經理康某簽訂了<購車合同》,以410000元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灰色寶馬X5越野車一輛,合同約定,車款分兩次支付,首付款120000元,尾款290000元應在2007年11月27日前全部付清。呂某在明知自己的呂某(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帳戶存款余額不足的情況下,為康某開具一張深圳發展銀行金額為120000元的轉帳支票,作為買車的首付款,并將該寶馬x5越野車提走。

2007年11月22日因出票人帳號余額不足,該支票被銀行退票。在康某多次派人赴北京追要的情況下,2008年1月23日,呂某在明知出票人為北京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廣東發展銀行金額400000元的轉帳支票為廢票的情況下,交給了康某。

2008年2月14日因出票人已銷戶,該支票被銀行退票。呂某將騙得的寶馬x5越野車用于償還自己的欠款。2008年4月7日康某報警,被告人呂某于2009年5月15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無視國家法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及利用明知為作廢的轉帳支票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票據詐騙罪的數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即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呂某屬于個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其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構成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辯護意見。在辯護律師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法院采納了此辯護意見,最終以票據詐騙罪(單位犯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七年。

六、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呂某應屬于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票據詐騙罪中的自然人犯罪情形與單位犯罪情形,所面臨的處罰完全不同。單位犯罪,是指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且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單位犯罪具有典型的兩個特點,即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

(一)被告人購買車輛的行為,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

   被告人呂某以其公司名義簽訂的購車合同,后以其公司的名義開出120000元“空頭的轉賬支票”作為支付購車首付款。此節證實被告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行為,符合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的單位特征,被告人呂某只不過是直接執行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二)被告人購買車輛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騙得的寶馬x5越野車用于給借款人(投資人)楊某使用,應視為用于被告人公司的經營活動,即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

   因而,本案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依法認定單位犯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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