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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被控共同詐騙他人154萬余元,王增強主任提出“程序嚴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得辯護意見,該案二審兩次發回重審。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815

詐騙罪:被控共同詐騙他人154萬余元,王增強主任提出“程序嚴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得辯護意見,該案二審兩次發回重審。


本站訊

日前,由我所王增強主任代理的高某涉嫌詐騙一案,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以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再次發回重審。

   此案影響重大、案情復雜。從檢察院第一次起訴至今已有近四年時間。2012年2月,某法院對高某以涉嫌詐騙罪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0元。家屬在上訴期間繼續委托我所王增強主任作為高某二審辯護人,辯護律師依法向二審法院提出不同證人之間、同一證人不同供述之間存在大量矛盾,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高某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其依法不應構成詐騙罪;且一審過程中存在取證程序違法,法院審判程序違法等情形,依法應予以糾正,依法應當無罪”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給某法院重審,此案獲得了階段性勝利。本案第一次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再次以詐騙罪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期間,辯護律師再次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使用法律不當,司法程序違法的無罪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一審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并將本案再次發回重審。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上訴人是否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不構成詐騙罪。其一,本案部分證據取證程序違法,且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其二,指控上訴人高某伙同李某騙取人民幣154萬余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三,上訴人之行為不符合詐騙罪之主客觀要件,其行為不能構成犯罪;,上訴人本人亦屬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其被李某騙,同屬被害人。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高某目無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其明知李某已不在銀行工作的情況下,隱瞞真相,協助李某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54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犯罪事實成立,則被告人高某詐騙數額構成特別巨大,其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在王增強主任的辯護下,2012年2月,某法院對高某以涉嫌詐騙罪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0元。本案第一次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再次以詐騙罪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期間,辯護律師再次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使用法律不當,司法程序違法的無罪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一審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并將本案再次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事實、證據、程序沒有問題,則上訴人高某可能會被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上訴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上訴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部分證據取證程序違法、一審審判程序違法;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上訴人亦屬受害人”的辯護意見。

六、二審辯護意見

   通過對一審材料的仔細分析,王增強主任指出一審中存在重大程序違法,導致對被告人的審判并不公正;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法院一律沒有采信,而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等問題。并且證據顯示,高某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不應受到刑事指控,再次提出無罪辯護意見。

,程序之辯:本案部分證據取證程序違法,且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糾正。

(一)部分證據的取證程序違法;

(二)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違法,導致對上訴人審判的不公平;

(三)關于申請回避程序違法。

,事實之辯:指控上訴人高某伙同李某騙取人民幣154萬余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律適用:上訴人之行為不符合詐騙罪之主客觀要件,其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一)客觀方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上訴人高某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

(二)主觀方面: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上訴人本人亦屬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其被李某騙,同屬被害人。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刑事訴訟實行的是嚴格證明標準。嚴格證明標準要求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需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的結論,以確定上訴人有罪。而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充分、確實地證實上訴人高某實施起訴書指控的行為,故本著疑罪從無的現代刑法理念,并依據該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判定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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