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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被控詐騙三十三萬余元,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被告人刑期從七年十一個月改判為四年四個月。詐騙罪:被控詐騙三十三萬余元,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被告人刑期從七年十一個月改判為四年四個月。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對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胡寶塘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蔡某涉嫌涉嫌罪一案,做出重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此前,蔡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期間,王增強律師依法提出指控蔡某詐騙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重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部分意見后,做出上述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關于被控詐騙陳某223800元,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一,涉案金額僅應當認定為10萬元,而非起訴中認定的223800元;其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三,涉案10萬元款項的性質,并非詐騙所得。 其次,關于被控詐騙李某11萬元,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一,關于1萬元,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并未收受,原審判決亦確定不應認定為詐騙數額;其二,關于10萬元,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收受該10萬元款項。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采取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并且能夠得出唯一結論。辯護人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得出被告人必然詐騙涉案款項的唯一結論。故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7年4、5月份至2008年6、7月份,被告人人蔡某謊稱自己是省國資委的退休干部,并稱其在唐山有領導關系,能幫陳某要回工程欠款。蔡某多次以到唐山疏通關系為由騙取陳某123800元現金及大量高檔煙、酒、茶,共計223800元。 2007年4、5月份至2008年底,犯罪嫌疑人蔡某謊稱自己是省國資委的退休干部,且和武警部隊副司令員關系密切,以給被害人李某的兒子辦上軍校為由詐騙李某現金11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為他人子女辦理上學、幫助追要工程欠款為由,先后騙取陳某、李某價值333800元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犯罪事實成立,則被告人蔡某系詐騙數額巨大,其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執業過程中,王增強主任始終以豐富的執業經驗、良好的知識結構、高度的責任心、專業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為廣大客戶提供規?;?、專業化、多元化、深層次的專業法律服務。在本市乃至全國大案要案的審判法庭,常能見到其辯護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無罪或罪輕辯護,使多數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對待,從而獲得從輕、減輕、緩刑、免刑或無罪處理,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辯護人的辯護職責,取得了極佳的辯護效果,在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蔡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的無罪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王主任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以詐騙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蔡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部分,關于被控詐騙陳某223800元: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一)關于涉案金額:僅應當認定為10萬元,而非起訴中認定的223800元。 1.關于已經退還的兩萬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2.關于10萬元高檔煙、酒、茶的花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一,控方證據不足。能證明該事實的只有受害人一方陳某及其朋友宋某、邊某的證言,宋、邊二人不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陳、邊二人系合伙關系),且三人的證言并不能完全相互印證。圍繞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購買了什么煙酒茶、價格是多少等關鍵事項,他們之間的證言相互矛盾,可信度較低。 其二,關鍵證據缺失,無法確定涉案金額。 綜上,控方指控的10萬元煙、酒、茶的花銷,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不應認定為詐騙數額。 3.關于被告人收受3800元: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于陳某給付被告人蔡某3800元的事實,只有受害人一方陳某及其朋友宋某、邊某的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一沒有被告人蔡某的承認,二沒有其他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予以佐證,三沒有其他書證、物證予以證實此事實。此外,受害人陳某在初始報案的報案登記表匯總中僅僅表示被騙12萬元及部分高檔煙酒,并沒有3800元的報案記錄。故不應將該3800元認定為詐騙數額。 綜上,被告人詐騙陳某的金額僅應當認定為10萬元,而非起訴中認定的223800元。 (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影響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主要欺詐行為在于其是否謊稱與領導有關系,能幫陳某追回工程款,是否以到唐山疏通關系為由騙取錢財。結合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告人蔡某否認其存在此種欺詐; 2.指控被告人實施欺詐行為的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人,多份言辭筆錄并不能相互印證,辯護人認為證據不足; 3.被告人蔡某的行為顯示其并沒有欺詐行為。 其一,從我方提供的由蔡某書寫的控告書、準備的控告材料可知,在接受陳某的委托后,被告人蔡某積極籌備幫陳某追討工程欠款一事,并無詐騙之主觀故意; 其二,被告人曾十余次前往唐山辦理陳某被騙工程款事宜。該事實不僅有被告人的筆錄能夠證實,亦得到受害人陳某一方的認可,在他們的陪同下,蔡某曾去唐山十余次為此事奔波; 其三,被告人確實找唐山公安經偵支隊辦理過此事,且有送禮行為。在我方提供的錄音證據中,陳某曾承認,被告人曾帶著高檔禮品找過經偵支隊的大隊長王某辦事,并且經偵支隊還專門派民警去多地調查過此事。 綜上,本案證明被告人存在欺詐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被采納。 (三)涉案10萬元款項的性質,并非詐騙所得。 1.被告人口供:5萬元用于辦理事宜支出,剩余5萬元系酬勞; 2.辯護人提供的錄音證據中,受害人承認許諾好處費一事; 3.被告人提供的相關支出憑證。 第二部分,關于被控詐騙李某11萬元: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是否實際收受了涉案11萬元款項。結合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收受涉案款項。 (一)關于1萬元,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并未收受,原審判決亦確定不應認定為詐騙數額; (二)關于10萬元,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收受該10萬元款項。 1.被告人蔡某對此事實予以否認; 2.受害人李某及其提供的證人證言有矛盾之處; 3.關于是否有客觀欺詐行為,控方證據不足,依法不應認定。 其一,僅有被告人李某的陳述和證人宋某的證言。二人利害關系明顯,李某是直接當事人、受害人,宋某系接受收受涉案款項的人,對涉案款項的去向有非此即彼的利害關系; 其二,其他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蔡某有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實行嚴格證明標準,即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使得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辯護人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得出被告人必然詐騙涉案款項的唯一結論。故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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