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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涉嫌詐騙100萬元,王增強主任提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的辯護意見,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予批準逮捕申請。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895

詐騙罪:涉嫌詐騙100萬元,王增強主任提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的辯護意見,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予批準逮捕申請。

本站訊

日前,蔡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王增強主任接受委托,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并提出不予批準逮捕申請。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適合采取逮捕強制措施?

辯護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不宜采取逮捕措施: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對其不宜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方面要件;未侵占郭某某財物,不符合詐騙罪之客體要件;并未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不符合詐騙罪之客觀方面要求。

,即使構罪,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依法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保證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不再作出任何違法行為。

三、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害人郭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并支付給犯罪嫌疑人經營的安某(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萬元作為定金。犯罪嫌疑人用部分款項辦理受托事物并占為己有,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犯罪事實成立,則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詐騙數額構成特別巨大,其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王增強主任曾親自經辦、審批、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各類刑事案件數千起,對公安、檢察、法院各環節、辦案程序熟諳于心。在其從事律師執業經歷中,他借鑒多年的法院工作經驗,對整個律師行業及未來趨向做了充分的分析論證,并結合自己本身的特點走出了一條專業化發展的道路,獲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接受委托后,王增強主任提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對其不宜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即使構罪,嫌疑人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依法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的辯護意見。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不批準逮捕,并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由天津市分局偵查后移送貴院審查批捕。經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辯護人認為其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不宜對其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對其不宜采取逮捕強制措施。

經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根據其本人陳述及其家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申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一)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方面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陳述稱,其主觀上并未想將被害人郭某某給付的100萬元占為己有。

根據犯罪嫌疑人陳述,被害人郭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并支付給犯罪嫌疑人經營的安某(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萬元作為定金,犯罪嫌疑人用部分款項辦理受托事物,并未占為己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后,犯罪嫌疑人同意將收取的款項退還被害人郭某某,并主動聯系被害人,但被害人不同意領取。

綜上可見,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并無非法占有被害人支付的100萬元之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要件。

 (二)不符合詐騙罪之客體要件要求:蔡某某并未侵占郭某某財物。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財物之所有權。被害人郭某某將100萬元定金支付到犯罪嫌疑人經營的安某(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賬戶,犯罪嫌疑人為便于取現,辦理受托事物,將款項轉入其個人名下賬戶,僅憑此轉賬行為,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侵犯了被害人財物所有權。

(三)不符合詐騙罪之客觀方面要求:蔡某某并未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詐騙罪客觀方面要求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財物。據犯罪嫌疑人陳述,其并未使用欺詐手段。

首先,蔡某某并未實施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根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陳述,其接受被害人郭某某委托,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蔡某某收取定金后,積極聯絡相關人員為郭某某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并支出叁拾萬元,后因被中間人欺騙(非蔡某某原因),未達到委托人要求。蔡某某遂與被害人協商解決方案,蔡某某提出可將定金退還被害人,或者為被害人辦理新的營業執照,并開出100萬元轉賬支票交給被害人,被害人考慮后決定繼續委托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辦理新的營業執照,并與蔡某某簽訂了書面委托協議。

2011年,蔡某某為被害人重新辦理了某億(天津)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某赫(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支出二十余萬元。期間因被害人拒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蔡某某被迫將法定代表人登記為其本人,并告知被害人日后可配合辦理變更手續。但被害人找各種理由,拒絕接受該新辦理的兩份營業執照,并提出要求返還全部100萬元,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根據犯罪嫌疑人陳述的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據雙方口頭及書面協議,積極履行受托事宜,雖存在糾紛,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向被害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任何真相,不存在欺詐行為。

其次,被害人并未因犯罪嫌疑人行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行為。

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被害人支付給犯罪嫌疑人的100萬元用于辦理新的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犯罪嫌疑人亦積極履行了協議約定。因此,犯罪嫌疑人并未實施欺詐行為,因此也不可能存在被害人因此產生錯誤認識而做出財產處分行為。

綜上可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是否構罪尚值得商榷。由此申請人認為,不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不宜對其長期羈押。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公正決定。

,即使構罪,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依法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之規定,辯護人認為,可對蔡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正在哺乳自己嬰兒。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幼子剛滿周歲,尚未斷奶,因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羈押,現孩子已經出現身體不適。蔡某某本人也因為不能哺乳,誘發乳腺炎,并伴隨發燒癥狀。懇請貴院考慮犯罪嫌疑人家庭狀況,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準逮捕,以促進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

(二)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害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社會危險性反映以下幾方面:(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不具有這些社會危險性:

1.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受過高等教育,從事金融工作,個人工作業績突出,擔任安某(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一貫表現良好。即便認定其構成犯罪,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不可能再實施新的犯罪;

2.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經濟活動中與被害人產生糾紛,引發本案,其行為并未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秩序,也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3.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已于2102年對本案立案偵查,相關證據應當早已固定,犯罪嫌疑人已無法妨害偵查,且犯罪嫌疑人在此前一年多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從無妨礙司法、妨害作證的行為;

4.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始終愿意返還被害人款項,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并不可能對被害人實施打擊報復;

5.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嫌疑人蔡某某在天津市有穩定工作、有固定住所,并剛滿周歲的幼子,因此不可能為逃避法律責任不顧家庭、事業而自殺或逃跑。

(三)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保證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不再作出任何違法行為。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此前在監視居住期間,因工作需要,離開本市,因其法制觀念淡漠,未事先取得公安機關準許。被刑事拘留后,其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嚴重性,申請人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期間,其明確表示愿意嚴格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不再作出任何違法行為。

綜上,申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構成犯罪,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于取保候審之條件,因此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提出上述申請,望予考慮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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