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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指控詐騙千余萬,王增強主任提出“指控被告人劉某詐騙一千余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法院在采納部分辯護意見,認定五百余萬元詐騙金額。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2219

詐騙罪:指控詐騙千余萬,王增強主任提出指控被告人劉某詐騙一千余萬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法院在采納部分辯護意見,認定百余萬元詐騙金額。

本站訊

  ,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劉某詐騙案(指控詐騙一千余萬)做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決認定百余萬元詐騙金額。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其親屬委托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經分析該案證據材料、會見被告人,王主任當庭提出指控被告人劉某詐騙一千余萬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劉某之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無罪辯護意見。本案合議庭經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后,做出上述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指控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應當無罪。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溫某編造謊言,稱其有關系能為靳某某的兒子辦學,騙得靳某某人民幣10萬元。后又以其愛人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為名,騙得靳某某人民幣10萬元。

   2008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某謊稱能為鄭某某更換某設計院幼兒園執照和幼兒園轉讓,多次騙得鄭某某人民幣共計107萬元。后被告人劉某將贓款用于購買私人轎車等揮霍。

  2009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溫某編造干工程需要100萬元的謊言,騙得趙某某人民幣28.2萬元、于某某人民幣27.5萬元、陳某某人民幣11萬元。

   2009年4月間,被告人劉某謊稱其為某集團董事長,欲以3000萬元的價格購買某針織廠廠房,目前還有200萬元的資金缺口,騙得張某某、賈某某信任。后以合作經營為名,騙取張某某人民幣150萬元、賈某某人民幣50萬元。后又以某市領導購買別墅但其資金周轉不開為名,騙得張某某人民幣25萬元、賈某某人民幣50萬元。后將贓款揮霍。

  2009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劉某以能為孩子找工作為名,騙得劉某某人民幣12萬元、某人民幣7萬元、陳某某人民幣5萬元。后將贓款揮霍。

  2009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劉某以辦理工程需要給市領導好處費為名,通過被告人溫某騙得張某某50萬元。后被告人劉某又謊稱其購買某針織廠廠房,需要變更地產性質,通過被告人溫某騙得王某某人民幣100萬元。后將贓款揮霍。

  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劉某編造謊言,騙得陳某津門蔡氏貢撣一把(價值人民幣2660元)占為已有。

  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劉某、溫某經預謀,編造劉某經營的餐盒廠被燒,急需資金周轉的謊言,騙得某商貿有限公司人民幣500萬元打入其指定的某設備成套安裝有限公司的帳戶。被告人劉某、溫某分多次取出后,用于歸還欠款和個人使用。后經受騙單位舉報,公安機關將二被告人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溫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知,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犯罪事實成立,則被告人劉某詐騙數額構成特別巨大,其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指控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無罪”的辯護意見。在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決認定百余萬元詐騙金額。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因案發前,雙方確認發生了財務借貸,并有調解書為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詐騙張某某、賈某某275萬元,不應認定為詐騙的數額。與此同時,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

  (二)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當無罪。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被告人劉某與張某因發生財務借貸及裝修工程款結算爭議,在吳某某、付某某的調解下,達成調解書一份。

綜上所述,指控被告人劉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應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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