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爭取自由

救贖人生   公平正義

890562446.jpg

微信號:

13802025566


聯系我們 在線服務

  咨詢熱線

13802025566/13802025599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2700余萬元,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黃某作出從輕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416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2700余萬元,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黃某作出從輕判決。

本站訊

日前,王增強主任接受本案當事人黃某家屬之委托,作為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針對本案公安機關的指控發表被告人黃某并非集資行為的直接人員,并不掌握涉案款項;且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亦非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公開宣傳吸攬資金。公安機關對本案定性及法律適用并不準確的無罪法律意見。天津某法院充分考慮該無罪法律意見,對被告人黃某作出從輕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一)被告人黃某是否應對被告人朱某、許某吸攬的投資承擔刑事責任?

   辯護人認為,該二人吸攬的投資并非由被告人黃某介紹或基于對被告人黃某的信任而參與投資,故該部分投資數額不應計入被告人黃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

  (二)被告人黃某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A公司的運作方式及按約定返還投資本利之行為,使被告人黃某確信其行為之合法性、正當性,黃某始終不知涉案資金的實際用途,始終認為其行為系幫助某市投資者進行投資,屬于正常民間投資,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三)被告人黃某是否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直接吸攬的20人均系其親朋好友,并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黃某、樊某以投資天津A公司網上炒吉林玉米現貨零風險高息返利為誘餌,為該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年某(另案處理)向江蘇省某市投資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設立多個銀行賬戶為某市投資者轉賬、支付利息及返還本金,為投資者開據收款收據等。期間,被告人黃某、樊某幫助年某非法向35名江蘇省某市群眾吸收公眾存款2700余萬元,給群眾造成實際損失1700余萬元。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當事人家屬之委托作為被告人黃某辯護人。王主任專研刑事案件,尤其是參與了眾多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非法集資類案件,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從最有利于當事人角度出發,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本案中,王增強主任針對公安機關的指控依法提出被告人黃某并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且公安機關對本案的定性和法律適用并不準確的無罪法律意見。法院審理期間充分考慮該無罪法律意見,對被告人黃某作出緩刑判決。王增強主任保障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贏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評。

、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事實之辯。部分集資額及損失不應由被告人黃某等人承擔刑事責任。

   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認定某市地區共計有35名被害人參與非法集資,金額達2700余萬元,造成損失1700余萬元,不持異議。但認為部分集資額及損失并非被告人黃某所吸攬、所導致,不應被告人黃某負責。

  (一)受另案處理的年某欺騙,被告人黃某、朱某、許某等人分別為年某吸攬資金,被告人黃某不應對朱某、許某吸攬的投資負責(吸存額:887萬余元,損失715萬余元)。

1.許某、朱某系經年某介紹參與本案,不應由被告人黃某對其200余萬投資負責。

   根據被告人黃某供述、證人許某、朱某證言及年某供述,許某、朱某系某市地區最早向A公司投資的人員之一。早在2006年3月,二人即通過被告人黃A公司考察,并投資100萬元委托黃某代抄玉米現貨。

2006年11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某親自到某市宣傳,二人經年某介紹,陸續向A公司投資二百余萬元。此事實有二被害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確認。

  綜上,該二人并非被告人黃某介紹或基于對被告人黃某的信任而參與投資,故該二人的投資數額不應計入被告人黃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

2.被害人徐甲、徐乙、徐丙、董某、邱某、袁某等六人通過許某參與投資,應當由許某對該投資負責。

其一,根據被告人黃某供述稱,某市部分被害人是許某發展,其投資及獲利都是通過許某銀行卡與A公司往來。

   黃某:2006年11月初…年某跟我和朱某、許某“某市形勢不錯,你們多發展點客戶,成立個分公司…”那時年某叫我具體負責分公司的企業管理,朱某、許某負責業務拓展,年某負責指導……到2007年4月份的樣子,年某把我和朱某、許某各自發展的客戶的收益打到我們三個人的銀行卡上,由我們再分給各自發展的客戶。

其二,A公司負責人年某供述證實許某、朱某單獨在某市為年某非法吸存一千余萬元。

   年某:“你在江蘇省某市吸收存款返息中誰幫助你吸存的?是黃某幫助我吸存的,另外還有朱某、許某。

“朱某吸存款情況?他也是2007年1月份到2008年大概1月份吧,他自己存款我公司合計有200多萬元…我聽黃某、許某講是朱某個人的款?!?/span>

“許某吸收存款情況?他從2007年1月到2008年1月共計大約在某市為我吸存款有一千來萬元,這里面的資金少部分在100來萬元是他自己的,大部分是他通過親朋(吸)收來的……”

其三,被害人許某陳述證實,徐甲、徐乙、徐丙、董某、袁某系通過其個人賬戶向A公司投資。

許某:“有哪幾個人通過你向A公司投資的?也不能說是通過我向A公司投資,只是用了我的賬戶。通過我的賬戶向A公司投資的有以下幾個人:我的大姐徐乙、我的二姐徐甲、我的哥哥徐丙、我丈夫董甲的親姐姐董某、我的朋友袁某、我的姑父榮某?!?/span>

其四,被告人黃某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投資記錄顯示被害人徐甲、董某、徐乙、邱某等人系通過許某投資。

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委托家人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其與樊某制作的投資記錄,該記錄系原始形成,且與銀行往來憑證等證據材料基本一致,具有客觀真實性。

該記錄明確顯示,被害人徐甲、董某、徐乙、邱某等人系通過許某投資,其中包括投資時間、投資人姓名、投資數額等信息。

  (二)根據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有20名被害人系經被告人黃某介紹后向A公司投資,涉案金額共計1509.4萬元,損失共計939.88萬元。

   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本案35名被害群眾系被告人黃某與同案被告人樊某及案外人年某、許某共同發展,被告人黃某實際發展客戶20人,吸攬資金1509.4萬元,損失939.88萬元。

   1.被告人黃某在偵查階段供述證實,其發展客戶15人,涉案資金1347.4萬,損失873.08萬元。

其一,被告人黃某吸攬的人員共計15人。

根據被告人黃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其介紹參A公司投資的人員18人,投資本金共計1300余萬元。

   上述18人中,因姜某、范某、周某未向公安機關報案,故雖有被告人供述,但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其二,被告人黃某吸攬的15人共計投資1347.4萬,損失873.08萬。

   據被告人黃某供述,其吸攬人員15人,涉案資金共計1493萬元。但經分析被害人陳述,辯護人注意到施某、仇某、徐某、芥某、杜某等5人將到期本息145.6萬元進行轉投資,不應重復計入投資數額。故被告人黃某實際吸攬客戶存款共計1347.4萬元,損失共計873.08萬元。

2.根據被害人楊某、秦甲、秦乙陳述,該三人通過被告人黃某A公司投資82萬元,本息已全部收回(利息18.2萬元)。

綜上,被告人黃某共向18名被害人吸攬資金1429.4萬元,造成損失共計873.08萬元。

3.被害人臻某系經被害人施某(黃某發展)介紹后向天津A公司投資50萬元,損失41萬。

根據被害人臻某陳述,其是通過施某了解到A公司,并以施某名義投資50萬元,損失41萬元。

臻某:我和施某是妯娌,聽到施某說以后我知道這件事(投資A公司)的,聽說收益不錯,我也就投了……

4.被害人姜某系經被害人仇某(黃某發展)介紹后向天津A公司投資30萬元,損失25.8萬。

根據被害人姜某陳述,其是通過仇某知道A公司,并參與投資的30萬元,損失25.8萬元。

姜某:我是通過朋友黃的妻子仇某知道A公司投資事的,說是年利息25%,每月返還2%,零風險。

  (三)據同案被告人樊某供述,本案7名被害人(樊甲、樊乙、樊丙、洪某、運某、萬某、章某)系經被告人樊某所吸攬(吸存額303萬元,損失45萬元)。

1.被告人樊某吸攬投資人員共計7人。

根據同案被告人樊某供述,被害人樊甲、樊乙、樊丙、洪某、運某系經其介紹后向天津A公司投資,且上述人員均系被告人樊某的親戚、朋友、同事。

樊某:我個人發展的客戶有芥某、施某、辛某、沈某、徐某、樊甲、樊乙、程某、樊丁、運某、杜某、洪某…吸收存款金額以記錄為準。

被害人章某系被告人樊某之母,根據章某陳述,其通過樊某參與投資。

被害人萬某陳述稱通過樊某參與投資。

2.被告人樊某吸攬7名被害人共計投資303萬元,損失45萬元。

被害人樊甲、樊乙、樊丁均存在以到期本息轉投資情況,該三人實際投資金額為45萬元,損失為45萬元。

被害人章某稱以康某名義投資,但因沒有康某陳述予以佐證,辯護人認為認定去投資五萬元證據不足。

另三名投資人洪某、運某、萬某共計投資258萬元,本息均已收回(獲利51.5萬元),無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具有客觀真實性,其在某市地區實際發展客戶共計20人,共計吸攬資金1509.4萬元,造成損失共計939.88萬元。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人黃某不應對全部2700萬元存款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關于本案法律適用。被告人黃某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樊某以投資天津A公司網上抄吉林玉米現貨零風險、高息返利為誘餌,為該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年某(另案處理)向江蘇省某市投資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然,辯護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被告人黃某等人之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主客觀要件,不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主觀要件:被告人黃某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未意識到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社會危害后果。

依照《刑法》第176條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有理由相信其行為屬于正常的民間投資,并不明知其行為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行為。

1.被告人黃某受到年某虛假宣傳之誤導,認為其行為屬于正常民間投資,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根據被告人黃某等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自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年某先后十余次到某市宣傳A公司,宣稱A公司經營吉林玉米現貨交易利潤可觀,客戶可以將資金投到他的公司進行玉米現貨交易,并向被告人黃某等人出示了諸多權威性的宣傳資料。包括:天津A公司成立兩周年慶典碟片、天津電視臺采訪年某的碟片、A公司、A連鎖購物中心、A集團彩頁介紹…其中A公司有向公司現貨交易流程圖、介紹等投資內容。

   另據年某供述,此舉的目的是“就是為了造聲勢,目的是讓向我公司所有投資存款人親自看到我公司如何盈利和效益進行宣傳,就是大量吸存款,以高額返息為誘餌,要不無法緩解公司虧損問題。

   正是由于年某的欺詐行為,導致包括黃某在內的眾多某市投資者誤以為是正常的民間投資,故被告人黃某并未意識到其行為具有任何違法性。

2.被告人黃某之子黃某某A公司任操盤手,正常從事現貨交易,使被告人黃某有理由相信投資的合法性、正當性。

被告人黃某的兒子——被告人黃某某A公司的操盤手,正常進行玉米現貨交易,使得被告人黃某相信A公司確在經營吉林玉米現貨交易,涉案款項亦實際用于投資玉米現貨交易。

3.A公司按約定返還投資本利之行為,使被告人確信行為之合法性、正當性。

2006年3月,朱某、許某首次向A公司投資至2007年10月底以前,A公司均能按時返還投資者本金及高額利息,此舉不僅增加了投資者的信任,也吸引了更多的投資者。

   例如袁某陳述…我和許某經常有聯系,早就聽她講起過投資天津A公司回報很好的…年某來某市…他和我們說,黃某某作為操盤手,是你們某市人,你們還有啥不放心。加上我聽說許某等人的投資利潤都能按時拿到……所以我也進行了投資(100萬元)。

4.A公司的運作方式足以使被告人黃某相信其投資的合法性、正當性。

被害人與年某所在的A公司簽訂《資金委托代理運作協議書》等書面協議,委托A公司代抄玉米現貨,并可通過通過網絡查詢現貨交易情況,此種投資方式并不違犯法律之禁止性規定,足以使被告人確信投資之合法性、正當性。

   年某:2006年11月初,我到某市。在黃某家,朱某、許某聯系了一些他們的朋友過來,我向他們具體介紹了A公司的情況,及如何投資吉林玉米市場進行現貨交易的具體模式。而且我向他們介紹,客戶通過A公司投資到吉林玉米市場,有三種投資方式,一種是客戶自己進行操盤,風險由自己承擔;一種是跟操盤手合作,風險與操盤手共同承擔;還有一種是零風險,把資金投到A公司,由公司進行運作,保證每年25%的收益。如果好的話年底還有分紅,所謂分紅就是行情好的話年底再給客戶一點獎金。某市客戶認為自己不會操盤,跟操盤手不熟悉,第三種方式最適合他們。

   如果某市投資者要求在電腦中看他們的投資交易情況,我就通知信息部按某市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分配給賬號,可以在電腦系統中進行查詢。開始賬號上顯示的金額,是實際投到玉米市場的資金。后來到2007年5月份左右,我把某市投入的錢用到別的地方,有些投資者要求看賬號,為了欺騙那些投資者,我就通知信息部在系統里給投資者分配賬號和資金,其實這個錢是虛假的…

5.被告人黃某等人始終不知涉嫌資金的實際用途,始終認為其行為系幫助某市投資者進行投資。

   年某:……為了填補成立天津公司挪用抄現貨保證金的事,但這幾個人根本不知道我的意圖,但因沒有成立,所以我讓這幾個人幫助我吸存款,同時有高息返利……

黃某:——出于什么目的替年某介紹發展客戶?基于兩個目的,一個是真像年某所講的,公司效益好,讓大伙把錢投進去,讓大伙賺點錢也是好事,同時另一個原因我也從中獲得傭金。

綜上,被告人黃某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當然更無法意識到其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嚴重后果,更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二)被告人黃某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客觀要件:被告人黃某并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攬存款。

根據國務院于1998年7月13日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第四條對非法吸收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可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客觀表現不僅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亦表現為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吸收存款。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被告人黃某等人并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其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客觀要件。

1.被告人黃某直接吸攬的20人均系其親朋好友,并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2.被告人黃某證實,經其介紹參與投資的7人均系其親朋好友,并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綜上,被告人黃某之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主客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當有相關部門鑒定。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6月30日)第六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第十二條“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后,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并予公告?!敝袊嗣胥y行系非法金融業務的取締單位及認定單位。本案是否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行為,應當由專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出認定,不應由非專業的的司法機關予以認定。

第三部分:量刑情節。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一)被告人黃某具有立功情節,依法應予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以下簡稱《自首、立功解釋》)第五條,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被告人黃某具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之行為,應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1.檢舉、揭發年某的詐騙行為,并提供了偵破年某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線索。

   本案被告人黃某在年某未歸案前,積極向天津市公安局分局、某某分局報案,并遞交了控告年某在某市集資詐騙的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為投資者開具的收據、存款返利明細表、黃某等人銀行卡對賬單、投資記錄等書證材料。

   此時,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年某在某市地區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之檢舉、揭發行為對司法機關偵破年某在某市地區投資情況提供了重要依據和線索,根據《自首、立功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應當認定其具有立功情節。

2.年某與黃某并非共同犯罪,應認定被告人黃之立功情節。

被告人黃某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年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故被告人年某與黃偉祖并非共同犯罪,其對年某的揭發、檢舉屬于《自首、立功解釋》規定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

3.被告人黃某之檢舉、揭發屬于重大立功。

其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成立重大立功的條件: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即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之規定,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即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構成重大立功。

其二,被揭發、檢舉的年某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綜上,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人黃某之行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予從輕、減輕處罰。(鑒于起訴書已經認可被告人黃某之自首情節,辯護在此不再贅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及《自首、立功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自首應當滿足自動投案及如實供述兩個要件。本案被告人黃某在案發前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之規定,應當對被告人黃某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主觀惡性不深,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第二條的精神,“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要從嚴懲處,主觀惡性較小的被告人則可考慮適用較輕的刑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4條、第16條亦有對主觀惡性小的被告人從輕處罰之規定。本案被告人黃某主觀惡性不深,依法可從輕處罰。

   1.被告人黃某同是本案受害人,具有雙重身份

被告人黃某不僅為年某在某市地區非法集資提供了幫助,個人亦參與投資,并為其親友介紹投資,造成本人及親友巨大的經濟損失。故其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其行為顯現的主觀惡性小。

2.據被告人黃某及年某供述,為彌補受害人經濟損失,自行墊資二十余萬元,顯現其主觀惡性較小。

黃某:某市投資款我都打給年某,我沒有留一分錢;100萬元傭金我沒有拿到,而是又投入年某公司,同時為年某沒有及時返還存款利息墊付了20多萬元。

年某:2007年11月份以后,我沒有錢再支付某市客戶的利息,但是黃某幫我墊支了一部分。因為前期我返還給黃某傭金,他把那部分傭金先墊付作為某市客戶的利息。

3.被告人黃某歸案后,積極將本案所涉全部書證材料交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積極彌補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示出其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將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書證材料提交給公安機關,包括為投資者開具的收據、存款返利明細表、黃某等人銀行卡對賬單、投資記錄等,為公安機關及時查明某市地區投資情況提供了重要線索及依據。

  (四)被告人黃某人身危險性不大,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第二條之規定,“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人身危險性小的被告人,應依法體現從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4、16條亦有相關規定。

   本案被告人黃某一貫表現良好,此前并無前科劣跡,系典型的初犯、偶犯,可見其人身危險性不大,可改造性較強,依法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黃某自愿認罪、悔罪,且如實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始終表示認罪、悔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3]6號)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對被告人黃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六)本案雖然損失巨大,但被害人均具有違法者與受害人的雙重身份,不應由被告人一人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既然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非法金融活動,各被害人既是本案受害人,亦是違法者。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不應由被告人黃單獨對本案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本案客觀事實、相關法律規定,及被告人黃某所具有的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黃某之行為做出客觀評判,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刑法之謙抑性。


LINK

友情鏈接:


手機:13802025566   13802025599

傳真:022-27253350

郵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北城街與城廂東路交口得安律師樓(城廂嘉園3號)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