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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王增強主任依法為天津某海運公司走私汽車玻璃保護膜犯罪嫌疑人康某提出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康某最終獲準取保候審。本站訊 日前,王增強主任接受本案當事人康某家屬之委托,作為天津某貿易公司主要負責人康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辯護人。王主任利用其專研刑事案件的豐富實務經驗,在短時間內迅速為當事人提出建設性方案。從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依法向本案偵查機關、檢察院審監部門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與辦案機關溝通案情,終于為當事人爭取獲得取保候審。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辯護人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康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本案犯罪嫌疑人康某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之規定,康某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也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因而,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康某取保候審。 三﹑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本案屬于單位犯罪,如起訴意見書指控犯罪嫌疑人康某走私普通貨物的犯罪事實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當事人家屬之委托,王主任利用其專研刑事案件的豐富實務經驗,在短時間內迅速為當事人梳理案件脈絡,積極調取相關證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針對本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康某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不宜對其批準逮捕,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法律意見,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展現出高超的專業素養與職業能力。最終犯罪嫌疑人康某獲準取保候審,贏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評。 五、主要法律意見 第一,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值得商榷,辯護人認為不宜對其長期羈押,依法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通過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康某,辯護人了解到本案涉案單位的進口報關事宜均由犯罪嫌疑人康某的國外合作伙伴與天津市某報關行的相關報關人員共同實施。犯罪嫌疑人康某客觀上并未參與報關事宜,且主觀上不具有走私罪的犯罪故意,故不應認定犯罪嫌疑人康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不宜對其長期羈押,依法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 第二,犯罪嫌疑人康某之行為即使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亦符合取保候審之法定條件,依法可對其不予批準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康某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使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康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其行為僅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犯罪嫌疑人康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之規定,社會危險性包括:(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犯罪嫌疑人康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上述社會危險性。 其一,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康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申請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其表示已經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其二,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屬于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失,但其并未實際參與進口報關行為,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小。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其三,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已經對康某涉嫌犯罪一案進行偵查,相關證據已經收集、固定,且犯罪嫌疑人康某始終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沒有過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行為。 其四,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其五,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犯罪嫌疑人康某在天津有穩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且家屬愿意為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其沒有為逃避刑事責任而自殺或逃跑的必要,對其取保候審不至逃跑或逃避偵查。 第三,犯罪嫌疑人康某愿意補繳稅款,彌補國家稅款損失。 通過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康某,康某表示涉案單位天津某貿易有限公司愿意補繳10萬元稅款彌補國家損失。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構成犯罪,亦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辯護人認為不宜對其長期羈押。故懇請貴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康某不予批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其家屬愿意按照貴院要求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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