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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被控集資詐騙2400多萬元,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被減輕處罰為七年有期徒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4233

集資詐騙:被控集資詐騙2400多萬元,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被減輕處罰為七年有期徒刑。

本站訊

   日前,人民法院對于陳某涉嫌集資詐騙一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我所王增強主任根據案情需要,針對本案被告人研究、制定最為有效的辯護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利益。依據本案具體情況,王增強主任主要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展開辯護,其辯護意見合法合理,得到法院采納,維護了司法公正及當事人的權益。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爭議焦點

   1.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

  (一)認定本案犯罪數額的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二)起訴書指控64名被害人損失共計2404.055萬元存疑;

  (三)共計534萬元,其中的216萬元有異議;

  (四)全案分析,被告人陳某無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的部分,無關部分的數額不應計入;

(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與侯某某分別保管所騙款項,屬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人陳某系代侯某某保管集資款;

  (六)起訴時指控被告人陳某用騙取的款項或用于返還被害人本息,或用于揮霍,或任意處置,致所騙錢款去向不明,屬認定事實不清。

2.本案法律適用是否準確?

辯護人認為,本案法律適用不準確。

  (一)本案是否屬于非法集資犯罪值得商榷;

  (二)即便將本案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被告人陳某之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之主客觀要件,辯護人認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陳某之刑事責任。

3.被告人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其一,從犯;

其二,主觀惡性小,本身是受害人;

   其三,人身危險性小,此前無前科劣跡;

   其四,案發后主動配合偵查活動,主動上交銀行卡、賬目等物證、書證;

其五,當庭自愿認罪;

其六,本案被害人盲目追究高利息、高回報,自身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參與者,也應當對損失后果承擔責任。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侯某某、陳某系親屬關系。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侯某某與陳某以借款放貸、收購、經營典當行、干工程等名義,以月息12%-25%的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曹某某、劉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員發展的不特定人員,共計64人的巨額錢款。除返還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損失,共計人民幣2404.055萬元。

   期間,被告人侯某某與陳某分別報關所騙錢款,并用騙取的錢款,或用返還被害人本金利息;或用于揮霍;或任意處置,致所騙錢款去向不明。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與侯某某系共同犯罪,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款放貸;收購、經營典當行;干工程等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站點評

   本案辯護主要圍繞兩方面展開

   本案中,相關被告人述及證人證言均予證實,被告人關于部分被害人其并不認識且并沒有參與相關集資活動的供述屬實,故對于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數額應重新認定,應在扣減其并未參與部分的數額后,對其所參與的非法集資犯罪造成的損失數額予以客觀認定。對于金融詐騙案件而言,關于詐騙金額、犯罪金額的準確認定將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的刑罰裁量。

   此外,本案屬共同犯罪案件,對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認定,也將對量刑產生實際影響。王增強主任正是就該問題,結合卷宗材料的查閱及會見被告人等情況,提出有效、準確的辯護意見。本案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均證明,集資詐騙犯罪的發起者及主要實施者均為本案另一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陳某系受被告人侯某某慫恿參與到集資詐騙犯罪中來,其參與時間上明顯晚于侯某某。就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而言,其在集資詐騙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故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在量刑中應予以考慮。

﹑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關于本案事實——起訴書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

  (一)認定本案犯罪數額的證據存在嚴重瑕疵,請法庭具體認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1.書面借條金額不準確: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陳述均證實書面借條中包含本金、利息,部分借條的利息甚至高于本金。

  1)侯某某供述:

侯某某(2012.07.17第一份筆錄):打條時是怎么寫的?今借某某某多少多少人民幣,借款人,日期?!钘l上的金額是本金、利息的總額。本金、利息不分開寫。

侯某某(2013.3.27第五份筆錄):最初的借條就是寫今借人民幣多少錢,利息百分之多少”。然后簽上我的名字和借款日期。到后來他們這些人讓我給他們打總的借條的時候,就將利息和本金加在一起,寫了一個總的金額,然后再讓我簽名和打條的日期。

  2)被害人陳述:

   曹某紅(2012.6.25第一份筆錄):五張借條總金額是931萬,實際本金321萬,利息是610萬,都混在一起了。

   曹某?。?/span>2013.3.26第二份筆錄):2011年1月份的一天,侯某某找到我給我打了兩張總的借條,一張金額583萬元、一張金額139萬元,并把以前給我打的所有借條都收走了…這兩張借條中有我借牛吉100萬元本金,其余的都是利息了。

   劉某某(2012.12.7第一份筆錄):侯某某打的867萬元總借條,包括利息,本金371.8萬元左右,剩下的就是利息。

   2.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也不能準確反映借款情況:被害人以銀行轉賬或現金形式給付侯某某借款本金,侯某某以銀行轉賬或現金形式返還本金、利息。

  1)接收集資款:銀行轉賬+現金;

  2)返還本金、利息:銀行轉賬+現金。

   對此,被告人侯某某、陳某及被害人陳述均已認可,故依據已查明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不能確定準確的借款金額。

  3.存在本息轉投資:由于本息的反復投資導致名義借款額虛高,根據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均存在此種情況。

   4.被害人缺乏資金來源及給付證明:

   對于現金給付形成的借貸案件,如何判斷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31條規定:“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借貸金額大小、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本案中,主張借貸關系存在的被害人均為農村居民,對于動輒數十萬、數百萬的借款,被害人除了手持借條外,無法說清楚資金來源,難以讓人相信確有資金投資,且沒有相應的資金給付憑證,故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存疑。

  5.沒有明確的賬目記載

   其一,被告人侯某某否認有賬目記載:多名被害人、證人及被告人陳某證實被告人侯某某記有賬目,并指向侯某某的父親保管,但被告人侯某某及其父親拒不提供;

   其二,被告人所記賬目不全: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其應被告人侯某某要錢所記賬目,但明顯不全面、不完整;

   其三,被害人或沒有記賬或拒不提供:部分被害人表示沒有記賬,部分被害人如劉嵌某、朱某某雖記有賬目,但均以丟失為由拒不提供。

   6.被害人對于投資本金、利息沒有如實陳述:詳見質證意見顯示。

  (二)關于被害人人數及詐騙款項數額:起訴書指控64名被害人損失共計2404.055萬元存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號)“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珣攲赴l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之規定,認定集資詐騙犯罪數額應當將已經支付的利息扣除,按照實際騙取的金額即實際損失計算。本案案發前,被告人侯某某支付了大量利息,部分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導致涉案金額不清。

  1.完全有異議的部分:共計1853萬,涉及曹氏紅等六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有實際損失存在,進而不宜認定為本案犯罪數額。

  1曹某紅及其下線共12人損失298.3萬元存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

A.有證據證實曹某紅及其下線收到侯某某738萬元返款,無法證實還有損失存在。

曹某紅本人供述否認獲利,否認收到侯某某返還的本息(稱本息又都借給了侯某某),但其陳述明顯不符合常理,且與在案證據不符,有銀行往來憑證、收條等書證證實曹某紅獲得返款738萬元。

①曹某紅否認獲利缺乏合理性:曹某紅本人陳述從2010年3月份開始借錢給侯某某,至2011年底,取得2年多的高息。而且從合理性上分析,2年多的時間里,沒有獲得任何好處,曹某紅為侯某某大肆借款的動機無法解釋。

②曹某紅否認以利息差形式獲利:與書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不符。

其一,陳某記錄的賬目顯示曹某紅13%-22%不等的利息;

其二,侯某某供述最初給曹某紅的利息是12%,后期給利息18%-20%;

其三,曹某紅下線李某義等人陳述:曹某紅給下線的利息低于實際獲得利息,甚至不給利息。

被害人李某義陳述:侯某某給曹某紅的利息是月息12%;

被害人田鳳某陳述:曹某紅給其的利息是月息5%;

被害人曹建某、邵元某、曹某紅、王光某、田俊某:曹某紅給的利息是月息10%;

被害人:袁啟某、孫立某、曹某紅、李某良夫婦借款時未提到利息。

③曹某紅稱返回的本金、利息又都借給侯某某:與被害人李某義陳述不一致。

李某義2012.10.10筆錄證實,收到利息由其母親曹某紅保管,用于買車、支付醫藥費等。另,李某義2013.3.24筆錄證實,2011年李某義從李某茹、李某義的農商銀行卡內多次取現金交給曹某紅,共計129.99萬元。

④曹某紅否認收到返款與書證不符:收條、銀行存款憑證顯示有738萬元的返款。

其一,從侯海某處扣押的曹某紅2011.3.23簽字的三張收條:金額共計611.5萬元。

①收條:今收侯某某現金151.5萬元;(曹某紅,2011.3.23)

②收條:今收侯某某現金170萬元;(曹某紅,2011.3.23

③收條:今收侯某某290萬元;(曹某紅,2011.3.23)

其二,李某義、李某茹銀行卡交易明細、存取款業務憑證:有126.5萬元收入。

李某義農商銀行西青支行6223…6375賬戶明細:侯某某、陳某2011年7月至11月共計存入124.5萬元,其中22萬元李某義取出后存入侯某某3491賬戶,其余102.5萬元去向不明;

李某茹農商銀行東堤分理處6223…2882賬戶明細:侯某某、銀行2011年5月至6月共計存入124萬元,李某茹2011.6.24取出4萬元、李某義2011.6.29取出76萬元,2011.6.29李某義存入侯某某3491賬戶100萬元,有24萬元去向不明。

以上三部分款項共計738萬元(611.5萬元+102.5萬元+24萬元)。

  2曹某紅及其下線損失:除了總體上認為沒有損失外,辯護人認為就各個投資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而言,也不能證實損失298萬元(刨除有爭議部分156.8萬元,尚未歸還借款金額為151.5萬元)。

A.曹某紅、李某良夫婦(6萬):曹某紅自述本人沒有借款給侯某某,實際沒有損失存在。

①因曹某紅本人陳述其并沒有投入本金,故不能認定為本案被害人:對于是否借款給侯某某,曹某紅陳述前后矛盾,綜合分析曹某紅及李某茹的陳述,曹某紅借給侯某某的20萬元實際系李某茹的資金,故在認定李某茹為本案被害人的情況下,就不能再將曹某紅列為被害人。

   ②曹某紅向王光某借款20萬元,通過侯某某購買房屋:曹某紅、王光某陳述不一致,存在爭議,且有生效判決認定系侯某某個人詐騙行為。

   王光某稱:通過曹某紅借給侯某某23萬元,另外26萬元20118借給曹某紅買房,曹某紅找侯某某購買劉園新苑的還遷房(侯某某說是典當行開放式貸款后抵債給她的)。

   曹某紅稱:向王光某借款26萬元,購買侯某某介紹的西沽的房子,給付侯某某20萬元現金,另外6萬元以王光某名義借給侯某某。(曹某紅2013.3.21第三份筆錄)

   另根據某區人民法院(2012)辰刑初字第466號刑事判決,曹某紅向王光某借款20萬元購買西沽拆遷房,系侯某某個人詐騙行為,北辰法院生效判決已經予以認定,故不能重復認定為本案集資詐騙罪數額,更與被告人陳某無關。

③曹某紅向王光某借款26萬元,其中6萬元以王光某名義借給侯某某:僅有曹某紅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故不能認定為曹某紅被騙款項,亦不能認定為王光某被騙款項。

  B.曹建某(10萬):實際損失9.5萬元。

曹建某、曹某紅陳述證實,曹建某共計借款15萬元,返回本息5.5萬元,實際損失9.5萬元,并非起訴指控10萬元。

C.曹式某(95.3萬):存疑,僅有曹式某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

①曹某紅陳述系傳來證據且前后矛盾:曹某紅對曹式某損失數額的陳述也是聽曹式某所說,而且曹某紅兩次筆錄陳述的損失數額不一致。其第一次筆錄稱曹式某損失95萬元,第二次筆錄稱曹式某損失108萬元。

②曹式某陳述前后矛盾:

其一,曹式某對于款項來源陳述前后矛盾:2012.10.10第一次筆錄說是賣牛所得的款項;2014.2.12第二次筆錄稱有一部分是自己的款項,還有一部分是找劉某芳等人所借。

其二,對于損失數額陳述前后矛盾:2012.10.10第一次筆錄稱其本人實際損失95.3萬元;2014.2.12第二次筆錄稱95.3萬元是其與劉某芳、王某良等人的實際損失,其個人的損失在四十多萬元;

③曹式某陳述缺乏合理性:

其一,曹式某全部款項的給付沒有任何書面憑證,僅憑口述給付曹某紅;

其二,曹式某全部款項均是現金交給曹某紅,曹某紅并未出具書面借條。曹某紅、曹式某二人均沒有賬目記載。——曹式某所列借款明細單從何而來?

其三,2014.2.12第二次筆錄稱95.3萬元是其與劉桂、王學等人的實際損失,但具體劉桂、王學他們每人的實際損失我說不上來,我個人的損失在四十多萬元。——95.3萬元損失計算依據是什么?

④曹式某自有資金投資的款項來源不清:未能提供銀行取款憑證等證據證實其確實有大量存款。

⑤損失中是否包含曹建某的10萬元存疑:曹建某陳述借給曹式某10萬元,通過曹式某借給侯某某,曹某紅對此予以證實。但曹式某筆錄對此明確予以否認,故曹式某陳述的95.3萬元損失是否包含曹建某的10萬元,存有爭議。如果包含曹建某的10萬元,則與曹建某的損失不能重復計算。

D.李某義(20萬):存疑——曹某紅的兒子。鑒于曹某紅收到700余萬元返款,同時借助李某義的銀行卡收取侯某某轉入的本息,李某義的損失數額無法計算。

E.李某茹(20萬):存疑——曹某紅的女兒。鑒于曹某紅可能獲得高額利息,同時借助李某茹的銀行卡收取侯某某轉入的本息,李某茹的損失數額無法計算。

F.王光某(23萬元):王光某、曹某紅相互印證的借款僅有8萬元。

王光某:2010年12月份,給曹某紅送去8萬元;2011年1月到4月份累計又給曹某紅送去現金15萬元。

曹某紅(2012.6.25第一份筆錄):向王光某借款50萬。

曹某紅(2012.12.6第二份筆錄):從王光某那拿了23萬元。

曹某紅(2013.3.21第三份筆錄):2010年底從王光某那借款8萬元,之后又陸續借了幾次錢,具體數額我都記不清了,全部轉給了侯某某。

綜上,王光某損失23萬元的陳述只有其本人陳述,曹某紅陳述前后矛盾,不能佐證王光某損失23萬元。王光某、曹某紅陳述相互印證的借款僅有8萬元。

綜上,根據曹某紅及其下線人員的陳述,曹某紅及其下線有爭議部分共計156.8萬元,涉及6名被害人,包括曹某紅6萬元、曹建某0.5萬元、曹某紅95.3萬元、李某義20萬元、李某茹20萬元、王光某15萬元。

(2)曹某俊及其下線共2人損失100萬元存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

A.有證據證實曹某俊收到侯某某返回的高額本息共計1000余萬元:曹某俊、劉某珠夫婦出具的收條顯示共計收到本息452.02萬元;劉某珠及其女兒劉嵌某銀行賬戶顯示收到本息667.7萬元,共計1119.72萬元。

①曹某俊及其女兒陳述證實曹某俊獲取兩年時間的高息: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借錢給侯某某,至2011年底,近2年時間,有其女兒劉嵌某的證言印證,獲得了2年的高息。且即便按照曹某俊自己的陳述,也獲得了一年的高息回報。侯某某給付曹某俊的利息為月息10%-20%。

②曹某俊從侯某某獲得10%-20%的高息,但向牛慶、朱穎借款時并未支付利息。

牛某慶、朱某影均證實,曹某俊找其借錢均未給利息。

③書證顯示,侯某某向曹某俊支付過高額本息共計1119.72萬元(452.02萬元+667.7萬元)。

其一,22張收條顯示:曹某俊、劉某珠夫婦收到452.02萬(30.27+421.75)。

陳某提供的賬本中,曹某俊、劉某珠收條11張,簽收日期為2009.11-2010.2,金額共計30.27萬元。

從侯海某處扣押的曹某俊收條11張,簽收日期為2011.3.27-2011.5.21、2011.12.11-12.27,金額共計421.75萬元。

   以上22張收條共計452.02萬元。根據侯某某供述,其以現金形式返還本息時要求被害人出具收條,以銀行存款形式返還本息時因為有銀行存款憑證,就不再要求被害人出具收條,故收條與銀行交易明細并不重合。

其二,劉某珠及其女兒劉嵌某銀行賬戶顯示收到本息667.7萬元(劉某珠139.95+劉嵌某527.75)。

劉某珠(曹某俊丈夫)銀行卡交易明細、業務憑證顯示:三個銀行賬戶共計收到侯某某、陳某存入139.95萬元(14.2+72.5+53.25)。

劉某珠賬戶——劉某珠農商銀行津霸公路分理處6223…3476銀行卡:侯某某存入三筆14.2萬元,存款時間2011.9.1-2011.11.15。

劉某珠賬戶——劉某珠郵政儲蓄銀行青光所6221…6603銀行賬戶:共計存入72.5萬元,其中陳某存入5筆23萬元,侯某某存入4筆49.5萬元,存款時間為2010.12-2011.5,存款時間與前述從侯海某處扣押的收條雖有交叉,但沒有重合部分。

劉某珠賬戶——劉某珠農業銀行青光支行6228…1218賬戶:存入78.25萬元,取出25萬元,實際存53.25萬元,存款時間為2011.7.18-2011.9.21。

劉嵌某(曹某俊女兒)農商銀行6223…2536卡交易明細、業務憑證顯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9月5日共計存入527.75萬元(根據劉嵌某、許某友陳述,其二人是從2011年10月開始借錢給侯某某;侯某某供述也證實劉嵌某起初是通過曹某俊借錢給侯某某,后來借包許某友的車機會向劉嵌某、許某友借錢;曹某俊筆錄中并未提及使用劉嵌某銀行卡情況,但侯某某供述證實通過劉某珠、劉嵌某銀行卡給曹某俊返還本息;劉嵌某2013.4.6筆錄明確證實津霸公路支行開過一張農商銀行卡借給其母親曹某俊使用。經分析可見,劉嵌某2011年10月份以前賬戶內的資金應當是侯某某返還的曹某俊借款本息)。

綜上所述,根據書證分析,侯某某出具的二張借條金額共計722萬元,曹某俊、劉某珠出具的收條顯示共計收到本息452.02萬元,劉某珠、劉嵌某銀行賬戶顯示收到本息667.7萬元,共計1119.72萬元。可見,曹某俊及其下線不僅沒有任何損失,還獲得了近397.72萬元收益。

B.曹某?。o損失)及其下線:牛某慶損失100萬元存疑。

根據牛某慶陳述,其分兩次將100萬元借給曹某俊,第一筆是2011年3月,借給曹某俊50萬元;第二筆是2011年10月,借給曹某俊50萬元,但不能提供任何自己給付憑證和資金來源憑證。

   根據劉某珠銀行賬戶交易明細,2011年3月以后,侯某某、陳某銀行先后存入劉某珠銀行賬戶139.95萬元(農商銀行6223…3476銀行卡存入三筆14.2萬元、劉某珠郵政儲蓄6221…6603銀行賬戶存入72.5萬元、劉某珠農業銀行6228…1218賬戶存入53.25萬元)、存入劉嵌某(曹某俊女兒)銀行賬戶527.75萬元,足夠償還牛某慶的借款。

   另,曹某俊與牛某慶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牛某慶是曹某俊丈夫劉某珠的表哥。鑒于曹某俊在借款過程中,存在獲得高額利息回報的可能性,故牛某慶的實際損失可能小于100萬元,甚至沒有損失。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曹某俊及其下線并沒有實際損失,起訴書認定曹某俊及其下線集資人損失100萬元證據不足。

  3劉嵌某及其下線共2人損失236萬元存疑,且陳某未參與。

A.有證據證實劉嵌某、許某友夫婦收到侯某某返回的高額本息423.6萬元,實際并無損失。

   ①劉嵌某夫婦獲取極高額的利息:根據侯某某供述及被害人劉嵌某、許某友陳述,侯某某給付劉嵌某夫婦的利息是7天10%或15天15%的高額利息,劉嵌某夫婦獲取了二個月的高息。(劉嵌某、許某友對獲取利息的時間陳述有矛盾,劉嵌某陳述獲取了一個月的高息,許某友陳述獲取了二個多月的高息。

   ②劉嵌某夫婦對外借款并未支付利息:下線李樹某、許某勝均證實劉嵌某借款時未提及有利息。

   ③劉嵌某對返回本息去向的陳述前后矛盾:三種不同說法。

第一種說法:返回的本息再次借給侯某某。

第二種說法:返回的本息有的直接借給侯某某,有的返還借款人后再拿回來借給侯某某。

第三種說法:開始幾次返回的本息有的直接借給侯某某,有的返還借款人,后來記不清了。

   ④劉嵌某存在轉移高額利息所得行為:劉嵌某陳述證實其將返回的利息轉存至專門的銀行卡中,并隱瞞錢款去向,稱其取款干什么了記不清了,給李某生多少錢記不清了。

   ⑤書證顯示劉嵌某、許某友獲得本息返款:收條及銀行往來明細顯示共計收到侯某某返還本息423.6萬元(276+48+54+5.6-10+50,不包括劉嵌某農商銀行2536賬戶的527.75萬元),除50萬元歸還許某勝外,70萬元歸還李樹某外,其余303.6萬元去向不明。

   書證①:從侯海某處扣押的劉嵌某、許某友簽字的收條6張:金額共計276萬元,劉嵌某簽收日期為2011.10.8-2011.12.23。另有許某友出具的一張收條未注明日期(收條顯示的收款日期與陳某轉賬憑證顯示的日期沒有重合)。

   書證②:劉嵌某農商銀行都旺分理處6223…8117賬戶明細(無存取款憑條,僅有交易明細)。2011年11月2日開戶,至2011年11月23日,分6筆共計存入48萬元(劉嵌某2013.4.6陳述證實該賬戶資金來源于侯某某轉入其另一張農商銀行卡上的本息,劉嵌某轉存入該8117賬戶)。

   書證③:劉嵌某工商銀行新村支行222…7712賬戶明細。2011年11月9日開戶,存入2筆,共計54萬元(劉嵌某2013.4.6陳述證實該賬戶資金來源于侯某某轉入的本息)。

   書證④:許某友農商銀行青光支行6223…1311賬戶明細、業務憑證。2011.11.3侯某某存入5.6萬元,2011.10.25劉某昊取款10萬元。

   書證⑤:許某友建設銀行奧林匹克花園支行4367…7121賬戶明細。共計存入50萬元。(許某友2013.4.3陳述證實:2011男11月下旬,侯某某給的一張建行卡上轉了50萬元,后來這張卡我就給我弟許某勝了,卡上的錢也給他了。與侯某某供述、許某勝陳述一致。

   ⑥存在故意隱瞞資金去向之嫌疑:

其一,劉嵌某、許某友有賬本拒不提供:劉嵌某、許某友陳述均證實曾記錄有賬本,但以丟失為名拒不提供。

其二,劉嵌某謊稱銀行卡丟失:劉嵌某謊稱其名下農商銀行都旺分理處6223…8117銀行卡、工商銀行6222…5260、6222…7712銀行卡丟失,但偵查機關調取的銀行往來記錄顯示上述三張銀行卡在劉嵌某陳述的丟失時間后仍有交易記錄,劉嵌某顯然是在做虛假陳述,意圖隱瞞事實真相。

B.劉嵌某及其下線:所述損失236萬元存疑。

①劉嵌某、許某友夫婦:損失36萬元存疑。

   因劉嵌某、許某友存在獲取高額本息返款,故其借款不應計入損失數額。雖然劉嵌某、許某友陳述一致否獲利,但與在案證據不符,且不具合理性侯某某承諾的極高利息;劉嵌某對外借款并未支付利息;對返回利息的去向陳述前后矛盾;劉嵌某將返回的利息轉存至專門的銀行卡中,而卡內資金去向無法說清;書證顯示獲得了高額利息回報。

   ②楊玉某(許某友母親):損失20萬元存疑(不能提供資金來源,且與在案證據矛盾)。

劉嵌某、許某友、楊玉某陳述的借款經過均不一致,與侯某某供述亦不符合,且楊玉某未能提供20萬元現金的來源(正常情況下,不會在家中存放20萬元現金),鑒于楊玉某與劉嵌某、許某友存在利害關系(楊玉某是許某友的母親,劉嵌某的婆婆),楊玉某借款20萬元存疑。

楊玉某陳述稱劉嵌某與許某友、侯某某一同到楊玉某家中借款,楊玉某將20萬元現金交給許某友。

劉嵌某(楊玉某兒媳)證實其以銀行轉賬方式或銀行卡取現金方式給付侯某某借款,與楊玉某陳述不符,且劉嵌某共4次筆錄均未提及與許某友、侯某某一同到楊玉某家中借款的情節。

許某友(楊玉某兒子)證實借款并非一次性給付侯某某,與楊玉某筆錄中一次性借給侯某某20萬元的陳述不符,且許某友筆錄也并未提及與劉嵌某、侯某某一同到楊玉某家中借款的情節。

③許某勝:損失180萬元存疑。

其一,關于許某勝借款本金數額、損失數額,各被害人陳述不一致:

劉嵌某、許某友陳述:對許某勝借款總本金數額均沒有準確描述,且對236萬元損失中包含許某勝損失數額陳述前后矛盾。劉嵌某2012.6.25第一份筆錄、2013.4.2第二份筆錄稱其中包含許某勝110萬、李樹某70萬;劉嵌某2013.4.6第三份筆錄、2013.5.6第四次筆錄稱其中包含許某勝180萬,不包含李樹某的本金。

許某勝陳述:借款本金23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方式分5、6次給許某友。并提供了其本人及妻子名下銀行賬戶2011年10月27日至11月18日的賬戶明細,顯示取款、轉賬金額為220萬元。

   其二,關于許某勝180萬元損失的計算依據:劉嵌某、許某友均無法明確計算依據。

   其三,鑒于劉嵌某、許某友與許某勝之間存在親屬關系(許某勝是許某友的哥哥),鑒于劉嵌某、許某友存在獲得了高額利息回報的合理可能,故許某勝的損失可能沒有180萬元之多。

  C.陳某未參與向劉嵌某夫婦借款(其后詳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劉嵌某及其下線并沒有實際損失。起訴書認定劉嵌某及其下線集資人損失236萬元證據存疑,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4)劉慶某、曹某英(夫妻)損失452萬元(含計某24萬) 存疑。

  A.劉慶某、曹某英夫婦收到侯某某返款共計261.2萬元。

   ①劉慶某否認收到過本息的陳述與侯某某供述、朱某某證言不符:劉慶某陳述否認收到過本息,但劉慶某陳述與侯某某供述、其兒媳朱某某的陳述及書證均不相符,侯某某供述及朱某某證言均證實侯某某返還過劉慶某夫婦本息;

②劉慶某否認收到過本息的陳述有違常理:2009年春天開始至2011年底,近三年時間為侯某某集資,卻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其動力何在?

   ③收條及銀行明細等書證顯示:返還261.2余萬元(曹某英、朱某某收條150萬元,朱某某證實其賬戶收到151.2萬元,111.2萬給曹某英了)。

 (2)劉慶某及其下線:損失452萬元存疑。

  劉慶某向偵查機關提交了2張借條,本金共計452萬元。侯某某認可2張借條的真實性,但因劉慶某陳述存在諸多自相矛盾之處,且與侯某某供述、其他借款人陳述不符,故僅憑劉慶某陳述及2張書面借條認定損失數額為452萬元證據不足。

  A.關于尚未歸還借款總額:劉慶某陳述為452萬元,并提供借條2張;侯某某認可2張借條的真實性,但辯稱412萬元本金的借條不包含已經還給曹某英的本息(都包含利息)。即按照侯某某供述,侯某某已經歸還了部分借款,尚未歸還的借款本金不足452萬元。

B.452萬元資金來源:劉慶某陳述自相矛盾,且其自有資金來源不清。(向下線借款有證據的僅有116萬元)

   其一,關于其中自有資金數額陳述自相矛盾:第一份筆錄稱412萬元中有自己的300多萬,其余為曹某英向別人借的;第三份筆錄稱452萬元中有自己的400萬元左右,其余為其他借款人的損失;

   其二,關于自有資金來源(劉慶某、曹某英夫婦借給侯某某的300余萬/400萬自有資金來源):劉慶某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有過400萬左右的資金,僅能提供借條證實有116萬元從外借款。

   C.關于曹某英對外借款情況及尚未歸還的借款情況:劉慶某三次筆錄前后矛盾。

   劉慶某(2012.6.25第一份筆錄):(借款62萬元自己歸還,欠款100余萬元);

   劉慶某(2013.4.7第二份筆錄):(對外欠款50余萬元);

  劉慶某(2013.12.20第三份筆錄): (對外欠款49萬元)。

  D.劉慶某歸還下線人員借款的資金來源:劉慶某陳述與朱某某陳述矛盾。

   其一,劉慶某:——用變賣門臉房的款項歸還下線人員借款。

   劉慶某(2012.6.25第一份筆錄):歸還62萬元。

   其二,朱某某:——侯某某打入其賬戶151.2萬,40萬元是給朱某某自己的以外,其余111.2萬給了曹,其中51.2萬元劉慶某用來歸還下線人員借款。

  E.劉慶某歸還下線人員借款時是否支付利息:劉慶某陳述沒有給利息與劉慶明、牛如新陳述不符。

   劉慶某(2012.6.25第一份筆錄):歸還了62萬本金和利息。

   劉慶明(2013.1.5):7萬塊都還了,沒給利息。

   牛如新(2013.1.5):當時借錢時沒說利息的事,還了10萬元,沒給利息。

   郭宗芹(2013.12.20):當時借錢時沒說利息的事,還了28萬元,沒給利息。

   F.劉慶某、曹某英對外所借款項是否都是為侯某某集資的款項,存疑:

   計某2013.1.4):共計借給劉慶某31萬元,還了7萬,還差24萬沒還……大概是分了3次給的,我記得有7萬快是老嬸(曹某英)病了以后劉慶某找我借的,這7萬沒打條,后來我又要回來了,因為我要裝修房子。

   牛如新(2013.1.5):2011年5、6月份,劉慶某說他兒子買房,需要10萬塊錢周轉一下。

趙麗麗(2013.1.7):2011年5、6月份,當時就說給孩子買房子,急需用錢…分兩次借給劉慶某30萬。

李本彥(2013.12.22):我在學校里接到劉慶某電話,他在電話里跟我說是家里有事急用錢,具體什么事,他也沒說…借給劉慶某10萬元。

   G.劉慶某下線部分借款人未經偵查機關調查核實。

劉慶某下線共涉及11個人,有7人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制作了詢問筆錄,另有四人沒有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

已核實的7人:肖某亮、劉明、牛新、任、李彥、計某、郭。

未經核實的4人:孫麗、李然、楊貴、安姓男子。

6.劉某某及其下線:417.7萬元,371-335=36萬存疑。

劉某某借款給侯某某起止時間:2009年12月至2011年10月(李某某2013.3.10第一份筆錄)。

(1)書證顯示借款金額:867萬元,實際轉賬金額418.15萬元(404+14.15)。

書證①:借條。今借劉某某人民幣八百六十七萬元整,侯某某,2011.1.1(含本息)。

書證②:從侯海某處扣押的侯某某為劉某某出具的借條30張,金額共計473萬元。

書證③:劉某某提供的存款憑條。存入侯某某農商銀行賬戶共計404萬元。

書證④:陳某提供的存取款回單。2011.1.4劉某某轉入陳某14.15萬元。

書證⑤:收條。今收劉某某購房款八十六萬元整,侯某某,2011.8.1——與集資詐騙案無關,系侯某某個人詐騙犯罪行為。

(2)書證顯示返還本金、利息情況:共計收到侯某某返還本息500萬元以上。

書證①:從侯海某處扣押的侯某某、陳某向劉某某、劉秀某賬戶存款憑證21張,金額共計467.74萬元。

書證②:陳某提供的存取款回單。2011.7.4陳某轉入劉某某25萬元。

書證③:陳某賬本。劉某某簽寫的收條二張,金額共計11.35萬元。

書證④:

劉某某賬戶:侯某某、陳某存入566.14萬元;支取或轉入侯某某賬戶465萬元,差額101.14萬元。

侯某某賬戶:劉某某存入536萬元;支取或轉入劉某某賬戶151.94萬元,差額384.06萬元。

(3)是否有損失存在存疑。

   A.關于借款總額:劉某某陳述前后矛盾(371、420兩種說法)。

劉某某(2012.12.7):867萬元借條中包含371.8萬元本金,其余為利息。另有86萬元購房款收條。

劉某某(2013.3.25):867萬元借條中,實際的本金損失大概是420萬元,剩下是利息。

  B.劉某某本人損失100萬元:存疑。

其一,數額不明確:100萬左右,且僅有劉某某本人陳述,無其他證據佐證。

其二,劉某某存在獲利可能:獲得返本返利500萬元以上。

C.侯某某以購房款名義騙取劉某某86萬元,與陳某無關。

  7.朱某某:148.6萬元存疑(10余萬元):

①朱某某兩份筆錄一致陳述,尚未歸還借款總額為148.6萬元。雖與書證一致,但其筆錄中對其借給侯某某的資金來源陳述前后矛盾,且不能提供充分證實其有148.6萬元存款;

②侯某某供述、朱某某陳述及書證證實,侯某某確曾向朱某某返還過本息,故朱某某的實際損失是否達到148.6萬元存疑。

且有55萬元借款與陳某無關:朱某某陳述稱侯某某曾以假房本抵押借款55萬元,因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參與,故該55萬元借款與陳某無關。

①關于尚未歸還借款總額:148.6萬元存疑。

其一,三張借條顯示借款總額為148.6萬元。

其二,朱某某兩份筆錄一致陳述尚未歸還借款總額為148.6萬元。雖與書證一致,但其筆錄中對其借給侯某某的資金來源陳述前后矛盾,且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有148.6萬元存款。

A.朱某某(2012.12.6):基本上都是我先把錢從銀行或者別人手里借來,然后由侯某某或者陳某到我家里來取走,也有一部分是我通過銀行卡轉賬打到侯某某、陳某賬號里…

B.這些資金的來源?都是我本人的存款,我沒從外人那里借過錢。

無銀行流水——書證6:朱某某農商銀行6223…1686賬戶明細、存取款交易明細。顯示該卡2006年10月16日現金開卡,存入1000元,截至2009年8月1日,僅有2000元以下的小額交易,截至2009年8月1日賬戶余額僅有127.45元。

其三,侯某某供述稱向朱某某借款130萬元,返還了部分本息,但具體數額記不清了,尚欠朱某某多少本金也記不清了。

其四,侯某某確曾向朱某某返還過大量資金,故朱某某的實際損失是否達到148.6萬元存疑。——朱某某賬戶存入151.2萬元。

朱某某(2013.3.18):…侯某某、陳某總共合計給你存入的111.2萬元,這些業務你知道嗎?有什么解釋?我記不清了…

書證6:朱某某農商銀行6223…1686賬戶明細、存取款交易明細。侯某某、陳某、劉某昊19筆存入朱某某賬戶151.2萬元。

②朱某某陳述稱侯某某曾以假房本抵押借款55萬元,因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參與,故該55萬元借款與陳某無關。

  (三)共計534萬元,其中的216萬元有異議。

1.李某某250余萬元:其中損失90.185萬存疑,損失數額存疑。

  1關于借款總額:侯某某供述(借過110萬)與李某某陳述(300萬)不符。

  2李某某否認獲利,但證據顯示李某某以賺取利息差的方式獲利,并收到侯某某返還本息43.9萬元。

其一,李某某陳述證實侯某某支付較高的借款利息:月息17%—半月息27%,而李某某支付下家的利息一般為5%-10%。

其二,李某某陳述承認以賺取利息差的方式盈利,但辯解盈利的14.04萬元再次轉借給侯某某(共收到返回利息43.9萬元,支付下家利息29.86萬元)。

其三,書證顯示收到侯某某給付的本息13.2萬元。

書證①:從侯海某處扣押的李某某收條三張,金額共計10.2萬元,簽收日期為2011年12月。

書證②:李某某、宋某、馬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存取款業務憑證。李某某兒子宋某農商銀行6223...2071賬戶顯示2011年11月1日,侯某某存入3萬元(其余賬戶因沒有存取款憑證,不能確定何人存入款項)。

  3關于各被害人損失數額:李某某(64萬元)、邊某云(4.4萬元)、邊某梅(0.5萬元)、徐某某(4.5萬元)、李殿某(1.5萬元)共計80.185萬元存疑,無異議部分損失共計166.77萬元。

1)李某某:(認定79.285)損失64萬元存疑。①64萬元來源不明確;②該64萬元以何種方式給付侯某某不明確;③存在利息轉借款,64萬元中是否包含利息并不明確。

李某某(2013.3.10):第一筆借款20萬元獲得利息3.4萬元……后分7次共借給侯某某64萬元本金,收到利息3.332萬元,利息轉借給侯某某?!乙还灿?4.04萬元,都借給侯某某了。——利息是否轉存?

李某某補充卷一:64萬元是純本金,不包括利息。

18)邊某云:損失4.4萬元存疑——邊某云、李某某陳述不一致,宋國某證實已經全部返還。

宋國某(2013.3.13):李某某向邊某云借款10萬元,我們已經把邊某云的錢還上了。

邊某云:借款10萬元,返還本金5萬元,返還利息0.6,萬元,損失4.4萬元。

李某某:借款7萬元,返還利息1.3萬元,返還2.5萬元,損失3.2萬元。

李某某補充卷一:借款3萬元,李某某自己還2萬元,實際損失1萬元。

20)邊某梅:損失0.5萬元存疑——僅有李某某陳述,沒有邊某梅筆錄佐證。

李某某:借款5萬元,返還利息0.5萬元,返還本金4萬元,損失0.5萬元。

邊某梅:沒有筆錄,無法比對。

21)徐某某:損失4.5萬元存疑——李某某陳述前后矛盾;徐蘭某證實本息已收回。

李某某:借款5萬元,返還利息1萬元,損失4萬元。

李某某補充卷一:借款5萬元,返還利息0.5萬元,損失4.5萬元。

徐蘭某(2013.4.17):徐某某本息已收回。

徐某某補充卷一:借款5萬元,返還利息0.5萬元,損失4.5萬元。

22)李殿某:損失1.5萬元存疑——李某某、李殿某首次詢問筆錄均證實沒有損失,與補充卷陳述相矛盾。

李殿某:借款3萬元,返還利息3000元,后返回3萬元本金,沒有實際損失。

李某某:借款3萬元,未支付利息,返還3萬元本金,沒有損失。

李某某補充卷一:借款3萬元,返還利息1.5萬元,損失1.5萬元。

李殿某補充卷一:借款3萬元,返還利息1.5萬元,損失1.5萬元。

2.劉秀某及其下線:65萬元的損失存疑,其中27萬元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1劉秀某損失16萬元存疑:

A.否認收到過侯某某的利息,在案證據不符:

其一,與書證不符:劉秀某農商銀行6223...2940賬戶顯示2011.11.1收到侯某某轉入存款8.6萬元;

其二,與被害人陳述不符:李寶某承認收到2萬元利息、張某蘭承認收到3萬元利息。

B.劉秀某否認賺取利息差,否認獲利,與在案證據不符:

侯某某向劉秀某承諾月息10%,但劉秀某向趙友、杜康、郭森、高借款并未提及利息。——實際獲利不清。

  2趙廷某(4萬元)——趙廷某本人認為該4萬元是張秀某個人借款,與集資案無關。

趙廷某:2011年3月,以侯某某干典當行、干工程需要周轉資金名借款,月息10%,借給劉秀某10萬元,返回利息2萬元,尚欠8萬元。2011年8月份,張秀某再次借款4萬元,未涉及利息,純借款,至今未還?!安凰愫髞韽埿隳车募兘杩?,集資中我實際損失8萬元。

  3張某蘭(5萬元)——劉秀某陳述與張某蘭不符。

張某蘭:2011年春節后,以侯某某干典當行名借款,月息10%,分兩次借給張秀某20萬元,返回利息3萬元,尚欠17萬元。劉秀某證實5萬而非17萬。

  4李寶某(10萬元)——承認收到2萬元利息,實際損失8萬元。

李寶某:2011年10月底,張秀某借款10萬元,承諾月息10%,返還2個月利息2萬元,尚欠本金8萬元,事后聽說張秀某把錢借給侯某某集資。

3.張會某:損失219.2萬元存疑,有爭議部分62.6萬元,返回本息48.1萬元,損失金額共計120.9萬元,99萬余元存疑。20+12.6+50=82.6元)加上利息48.1萬元,等于130萬元。

其一,六張借條顯示借款總金額為231.6萬元——無資金來源憑證。

其二,收到返還本息48.1萬元。

侯某某返還給張會某利息12.4萬元:張會某提供的清單顯示收到侯某某給付的利息12.4萬元;張會某陳述證實返還利息12.4萬元(利息轉投);

侯某某指使陳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張會某利息22.1萬元(打入李某賬戶):侯某某供述證實返還給張會某22.1萬元利息(15萬+7.1萬),但張會某陳述系為了抵押房屋向侯某某借款,從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認定為利息。

書證顯示:侯某某2011年12月13日返還張會某13.6萬元,張會某出具收條。

其三,侯某某供述證實6張借條中實際借款本金為140萬元(110萬元借條中實際收到借款90萬元,20萬元作為上打息支付給房屋抵押(抵押李占陳的房屋)貸款的貸款人;12.6萬元借條為欠付利息;50萬元借條為本金轉投)。

結合張會某陳述分析,侯某某供述關于12.6萬元的借條是利息、50萬元的借條是本金轉投的供述具有真實性。

①關于50萬元的借款:張會某陳述不合常理。

張會某陳述:2011年8月1日、2日,侯某某通過農商銀行轉賬借給我15萬元、7.1萬元,把錢轉到李某的銀行賬戶上。侯某某答應借款的利息是百分之八,我用李某南開區的房子,侯某某幫助我在農行貸款。2011年11月底,貸款下來了,一共貸款80萬元,侯某某“你還給我22.1萬元,還有7萬多元利息,你應該還給我30萬元錢。”我就從80萬元貸款中給了侯某某30萬元,剩余的50萬元,侯某某也借走了,借兩個月,百分之十的利息,侯某某給我寫了借條。——分析,上述陳述不符合常理:①用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為何要向侯某某高息借款22.1萬元,并支付給侯某某7.9萬元利息(百分之八的利息,本金80萬元,利息6.4萬元,張會某為何要多支付1.5萬元利息?)②張會某將剩余50萬元借給侯某某,按10%利息計算,僅能獲得5萬元利息好處,尚不夠彌補支付給侯某某的高息,再加上銀行抵押貸款的利息,張會某在此次借款中根本無法獲利,其目的何在?

②關于12.6萬元借款:張會某陳述自相矛盾。

張會某陳述:2011年11月21日,侯某某向其借款,其因為沒有錢了,又將其朋友李占某的房子抵押110萬元,借給侯某某90萬元,另20萬元貸款人扣押作為利息。2011年12月1日,侯某某找其借款,張會某又借給侯某某12.6萬元。——既然在2011年11月就已經沒有錢了,12月1日借給侯某某的12.6萬元又從何而來?

其七,張會某存在獲利可能:張會某陳述的借款利息與侯某某陳述不符;

張會某(2013.3.14):利息百分之十。

侯某某(2013.4.1第六份筆錄):我給張會某的利息是17%-25%不等的月利息,我要根據陳某放貸后給我回多少錢,才決定給張會某的利息金額。

  (四)全案分析,被告人陳某無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的部分,無關部分共計:

1.陳某不知情沒有參與的 474萬元。

  1宋國某、姚俊某、宋萌某:損失72.3萬元。

  2朱某某:55萬不應負責:

且有55萬元借款與陳某無關:朱某某陳述稱,侯某某曾以假房本抵押借款55萬元,因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參與,故該55萬元借款與陳某無關。

  3安某某:損失5萬元,侯某某通過安中某、李某芳借款,陳某未參與。

  4李某芹:損失10萬元,侯某某通過安中某、李某芳借款,陳某未參與。

  5李某君:損失10萬元存疑。

①李某君陳述與侯某某供述、崔某證言均不一致,從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應按10萬元認定;②侯某某直接向李某君借款,陳某未參與。

  6劉某某:86萬元購房名義詐騙不應當承擔責任。

2.被告人陳某涉案的金額:2011年10月之后沒有參與,214余萬元。

2011年部分時間未參與侯某某集資活動。侯某某、陳某供述及證人劉某昊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后,陳某與侯某某見面少了;2011年10月份以后,陳某未再參與集資活動。

1曹某紅93萬元。  

2徐蘭某:損失61萬元,20萬元有異議,應按41萬元認定——陳某未參與。

應按41萬元認定:

其一,徐蘭某陳述稱2011年12月1日分兩次借給侯某某61萬元(上午20萬元,晚上41萬元);

其二,侯某某供述稱向徐蘭某借款41萬元,另外20萬元是多打給徐蘭某的,目的在防止安某川舅舅李林向法院起訴侯某某把財產執行走。

其三,雖然徐蘭某、侯某某對借款金額各執一詞,但鑒于徐蘭某在2012年2月向法院起訴,索要欠款41萬元,而非61萬元,辯護人認為侯某某對借款金額的供述更具有真實性。

侯某某供述,向徐蘭某借款陳某未參與,有徐蘭某陳述佐證。

侯某某(2013.4.8第十份筆錄):陳某不知道我從徐蘭某處借錢。

3李飛某陳述:

關于尚未歸還借款總額:50萬元存疑。鑒于李飛某陳述、安同某陳述、侯某某供述不符均存在自行矛盾、相互矛盾之處,不能僅采信李飛某陳述認定損失數額。辯護人認為應本著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就低認定李飛某損失45萬元為宜。

A.李飛某陳述前后矛盾:

其一,首次筆錄稱共計借款金額不清已還25萬元=損失61萬元。

其二,第二、三次筆錄稱共計借款75萬-已還25萬元=損失50萬元。

第三份筆錄:我先后借給了侯某某75萬元,現在還欠我50萬元的本金未還。

B.安同某陳述稱共計借款70萬-已還25萬元=損失45萬元。

C.侯某某陳述前后矛盾:

其一,2013.4.11筆錄稱共計借款約40萬-已還28萬元=損失12萬元左右。

其二,2013.4.22筆錄對四張借條的真實性認可,共計借款75萬元-已還28萬現金-三菱吉普車款贖回款=欠李飛某、趙軍某共計61萬元。

   第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以借款放貸、收購、經營典當行、干工程等名義,以月息12%-25%的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巨額錢款,屬認定事實不清。

1.以虛假名目騙取被害人錢款的人是侯某某,并非陳某。

根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編造虛假的借款名目向被害人騙取錢財的人是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陳某僅是為侯某某提供幫助,并非被告人陳某以借款放貸、收購、經營典當行、干工程等名義向被害人借款。

(1)侯某某十九份供述始終稱其集資的理由是對外放貸,其對所有被害人陳述的借款理由也只有對外放貸,賺取高利息。侯某某始終否認以開辦典當行、干工程等名義借款——與同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符。

(2)被告人陳某供述:除了對外放貸,侯某某還對集資人講過干工廠、干典當行用錢等理由。

(3)證人證言:

其一,證人侯海某(侯某某父親)證言:證實聽侯某某與集資人講過開典當行的事。

其二,證人安中某(侯某某前夫安某川的父親):證實侯某某以干典當行名義對外借款。

(4)被害人陳述:放貸、挖掘機、典當行、鋼材、存油、開服裝店。

(5)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借款放貸、收購、經營典當行、干工程等借款名目系被告人陳某編造。

2.向被害人承諾高額利息的人是侯某某,并非陳某。

(1)侯某某供述:借款利息是根據陳某對外放貸情況確定的。但其供述與被告人陳某供述及被害人陳述不符?,F有證據可以證實借款利息是侯某某與被害人隨意約定。  

(2)同案被告人陳某供述:利息是侯某某確定,其按照侯某某的要求填寫借條。

(3)被害人陳述:侯某某在借款時向被害人承諾高息。

(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與侯某某分別保管所騙款項,屬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人陳某系代侯某某保管集資款。

1.本案沒有證據證實侯某某與陳某分別保管所騙款項:

  1)侯某某供述:全部款項交給陳某保管,由陳某對外放貸——僅有被告人侯某某供述,系孤證。

  2)被告人陳某供述:代侯某某保管部分款項。

  3)被告人陳某賬戶交易明細、存取款業務憑證顯示:被告人陳某賬戶存入資金,短暫停留后即被取走,且部分款項是侯某某直接支取,印證了被告人陳某代為保管集資款項的供述。

  4)被害人證實侯某某決定還本付息。

  5)侯某某決定支出:王400萬、王400萬、消費96萬余元。

  (六)起訴時指控被告人陳某用騙取的款項或用于返還被害人本息,或用于揮霍,或任意處置,致所騙錢款去向不明,屬認定事實不清。

1.被告人陳某受被告人侯某某指使向被害人返還本息,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擅自動用集資款項。

2.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揮霍或任意處置集資款項:侯某某揮霍消費。

3.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用集資款對外放貸。

  1被告人陳某供述:否認使用集資款對外放貸。僅僅出結果數千元的一筆款項。

  2證人證言:偵查人員調查了多名陳某的同學、朋友,沒有人證實陳某從事對外放貸的工作,或從事融資中介工作。

證人傅春某、安妮某、呂元某、劉海某、于某均為陳某同學,證人王玲某是陳某同學的母親,證人高慧某是陳某妻子的同事,除呂元某外,沒有人證實陳某從事過對外放貸工作,或從事融資中介工作。

而證人呂元僅證實陳某從事小額借貸生意,與侯某某供述的融資中介亦不相同。且鑒于呂元某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不排除陳某為了取款方便編造借口的可能性。即便呂元某證實的情況屬實,陳某確實從事過小額借貸生意,但在一年中倒款三次、不足30萬元,與侯某某供述的陳某放貸情況嚴重不符。

按照侯某某供述,其非法集資的錢款全部交給陳某放貸。據此推測陳某對外放貸金額達數千萬元,但是呂元證實陳某僅從事小額借貸生意,而且一年中三次倒款金額不足30萬元,與侯某某供述的陳某放貸情況嚴重不符。

  3侯某某供述,僅見陳某辦理過一次小額貸款,就將數千萬元資金交由陳某放貸,不具有合理性;

  4有證據證實侯某某曾經營對外放貸業務。

被告人陳某、證人安某川、被害人朱某某證實:被告人侯某某曾在假日100刊登放貸廣告;

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被害人朱某某陳述證實:被告人侯某某曾雇傭朱某某為其接電話,聯系放貸業務;

證人安某川證言證實:其曾受侯某某委托,與被告人陳某到河西區一住戶家中辦理放貸業務。

4.本案集資款去向問題:被告人某某。

1返還借款人本息;

2侯某某個人消費:949636.89元;

3侯某某購買房產、車輛:

房產:北辰雙街房屋兩套、塘沽一套。

4侯某某安排劉某某等人外出旅游;

5侯某某借款給王賓某、王強某,不能排除侯某某被王強某或王賓某詐騙的合理可能;

6本案不能排除安某川參與并占有涉案款項的合理可能。

第二部分:關于本案法律適用。

(一)本案是否屬于非法集資犯罪值得商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之規定,非法集資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①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②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④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侯某某、陳某之行為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要件。

1.被告人侯某某、陳某并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并未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2.被告人侯某某、陳某并未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辯護人注意到,本案被害人均系被告人侯某某之親友,且絕大部分存在親屬關系。根據《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之規定,不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以被害人曹某紅及其下線為例分析:

①曹某紅、李某義、李某茹:侯某某的婆婆李某芳是曹某紅丈夫李某良的侄女,侯某某稱呼曹某紅為“小姥姥”;被害人李某義是曹某紅的兒子,被害人李某茹是曹某紅的女兒;

②田鳳某的兒子王某桐與曹某紅的兒子李某義是朋友;

③曹建某:曹某紅是曹建某的姑姑,曹建某是曹某紅的侄子;

④邵元某:曹某紅丈夫李某良是邵元某妻子劉某鳳的親表哥;

⑤李昆某:李昆某與曹某紅的丈夫李某良是20多年的朋友;

⑥曹式某:曹某紅是曹式某的二姐;

⑦田俊某:田俊某與曹某紅是多年的朋友關系;

⑧袁啟某:袁啟某與曹某紅丈夫李某良是朋友關系;

⑨孫立某:曹某紅是孫立某的叔伯二姨,孫立某的母親曹某環與曹某紅是堂姐妹關系;

⑩王光某:曹某紅是王光某的二姨。

  (二)即便將本案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被告人陳某之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之主客觀要件,辯護人認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陳某之刑事責任。

1.被告人陳某之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之主觀要件:即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被告人陳某不符合集資詐騙罪之客觀要件:并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

部分:量刑情節——被告人陳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一)法定情節:

  從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本案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1)非犯意提起者:陳某后參與到集資活動中。

  2)被動加入集資活動:實際上是受侯某某指使。

侯某某:陳某看其放貨賺錢后加入。——侯某某供述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侯某某不能提供放貸賺錢的證據,供述前后矛盾。且侯某某根本沒有成功放貸。

  3)在集資活動中次要、輔助作用。

①陳某提供交通工具;

②受侯某某指使到被告人處取錢、送錢。與被害人陳述完全一致;

③提供銀行賬號;

④幫助到銀行存、取款;

⑤所有集資人沒有與陳某聯系;

⑥借款合同并非陳某確定;

⑦利息并非陳某確定;

⑧不掌握集資款。

  (4)在集資活動中并未獲得任何好處。

  (5)2009年底—2011年底,并非全職集資,期間有正式工作,同時期間也有其他人幫助侯某某。

可見,陳某在本案中并非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角色,沒有陳某,侯某某依然可以獨自完成集資活動,劉某昊的加入替代被告人陳某就是證明。

(二)酌定情節:

1.主觀惡性?。罕旧硎鞘芎θ?/span>。

2.人身危險性?。捍饲盁o前科劣跡。

3.案發后主動配合偵查活動,主動上交銀行卡、賬目等物證、書證。

4.當庭自愿認罪。

5.本案被害人盲目追究高利息、高回報,自身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參與者,也應當對損失后果承擔責任。

被害人作為成年人,也應該意識到不管侯某某從事什么經營活動,月息10-25%,達到月息20%以上,從常識判斷也是不可能實現的。故被害人應當明知是非法金融活動,借款人為了參與甚至對外借貸、賺取利息差。

部分: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完全等同于證人劉浩某,但劉浩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追究被告人陳某刑責對被告人不公。

根據侯某某供述、劉浩某證言,在陳某與侯某某交惡后,找了劉浩某,讓劉浩某取錢、送錢,用劉浩某的銀行卡轉賬、使用;讓劉浩某開車拉著跑,完全等同于陳某,沒有任何區別。即使有差別,也就是時間和涉嫌金額的多少問題,足以體現侯某某有意找他人做這些事,當做替罪羊,被告人系被侯某某選擇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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