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活立木企業涉嫌7億元集資詐騙案開庭,王增強主任出庭辯護,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沒有欺詐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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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活立木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活立木企業”)涉嫌集資詐騙案在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增強主任接受該企業負責人李某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并就本案涉案金額、投資人數、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是否系單位犯罪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本案作為以PE(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為名非法集資的案件,涉案金額約7億元,投資人約上萬人,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繼擔任天凱公司非法集資、盛華公司非法集資等案件的辯護人后,我所王增強主任再次擔任此類重大非法集資案的辯護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相關背景:
隨著天津濱海新區金融改革和創新的不斷推進,天津已然發展成為中國最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聚集及服務平臺。據21世紀經濟報道,天津工商局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天津市累計登記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2396戶,注冊(認繳)資本4409.51億元,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總戶數占了全國2/3。
從2001年的天津股權托管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到2008年更名注冊成立天津股權交易所(下稱天交所),再到諸多公司掛牌交易,天交所已然成為目前未上市企業股權交易的平臺。截至2011年底,天交所已有129家掛牌企業,其中58家財務指標符合創業板上市標準,有17家財務指標符合中小板或主板上市標準。
但繁榮背后,卻有著另一番景象。天津諸多所謂PE公司陷入了拖欠投資者款項的違規亂象中,更有如天津市活立木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天凱股權投資基 金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天津天凱新盛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被司法機關查處,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私募基金怎么一個“亂”字了得,可謂“私募有風險,投資要謹慎”。
三、相關法律:
《刑法》對非法集資行為規定了兩種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二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對金融詐騙犯罪刑罰的特別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修訂)
《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修訂)
四、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1月23日 法釋〔2010〕18號)
2.《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