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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被控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經辯護,被告人劉某某獲有期徒刑十三年。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2321

故意殺人罪:被控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經辯護,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站訊    

  日前,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其親屬聘請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繼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后,王主任在審判階段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系本案直接致害人;且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起訴書未予認定)、積極賠償被害人、自愿認罪、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建議法庭對劉某某從輕、減輕處罰。某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辯護人認為,DNA檢驗鑒定書》中載明的只有一支鎬把上有被害人血跡、劉某某作案時持棒球棍。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2.被告人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從犯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7年4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得知表哥郭某某被外地務工人員吳某某、鄭某甲等人打傷,遂指使被告人劉某某準備車輛、棍棒等作案工具,并由劉某某糾集被告人大旺、小旺、李某某伺機報復。當日22時許,劉某某、張某某、小旺、大旺、李某某乘車尾隨吳某某等人至老張家門口。張某某指使劉某某等四人持鎬把、棒球棍下車追打被害人吳某某和鄭某甲等人,劉某某、大旺、小旺對摔倒在地的吳某某頭部、肩部猛擊數下。李某某追趕鄭某甲至老張家院內,劉某某持棒球棍擊打老張之子小張一下,后各被告人逃離現場。吳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吳某某系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打擊頭部死亡。同年4月13日20時許,劉某某、大旺、小旺、李某某逃至外省某縣鄧某某家中,將打死人的事情告知鄧某某,鄧某某為劉某某等被告人提供食宿,并聯系車輛幫助四被告人逃匿。被告人張某某、大旺、李某某作案后投案自首,其他各被告人均被抓獲歸案。

  就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對各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宣讀出示了證人老張等證言、尸體檢驗和DNA檢驗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物證照片、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賠償協議以及各被告人和被害人身份證明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大旺、小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應當分別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在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某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本案定性:被告人劉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辯護人認為,DNA檢驗鑒定書》中載明的只有一支鎬把上有被害人血跡、劉某某作案時持棒球棍。另外,劉某某始終否認毆打被害人頭部。根據刑事訴訟中“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由于無法排除劉某某未實施殺人行為的可能性,且現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不能得到唯一結論。因而,應當認定為被告人劉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被告人劉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且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所需“自動投案”和“如實共識”條件,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其家屬積極履行對被害人的賠償義務,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被告人劉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從犯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基于現有證據無法得到唯一結論,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另外,被告人還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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