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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被控持械聚眾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情節加重犯,依法提出不屬于聚眾斗毆罪得意見,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聚眾斗毆罪:被控持械聚眾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情節加重犯,依法提出不屬于聚眾斗毆罪得意見,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本站訊 日前,本案被害人與被告人魏某某的親屬產生合伙糾紛,雙方爭執不斷,魏某某得知消息后帶人前往現場,因與被害人言語不和而發生口角、進而廝打,最終持械打傷被害人父子二人。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持械聚眾斗毆被采取強制措施,其親屬慕名委托得安律師所王增強主任擔任辯護人。介入本案后,王主任積極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向法院提出被告人魏某與同案犯事先未預謀持械,案發過程中也不知道同案犯持刀,其不應當承擔持械斗毆的法律責任;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多人實施的傷害案件,不具有聚眾斗毆之流氓屬性,不應定性為聚眾斗毆;被害人對案發有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具有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如實供述、初犯、偶犯等多種從輕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緩刑。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及案件事實、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采納了辯護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本案定性:聚眾斗毆罪的情節加重犯(持械聚眾斗毆)還是故意傷害罪? 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宜定性為聚眾斗毆罪,宜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其一,事實認定方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在案三被告人持械,三被告人不應對他人持械這一過限行為負責;其二,法律適用方面,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并非典型的聚眾斗毆案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因而,本案不符合聚眾斗毆罪之主客觀要件,不宜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否則難免客觀歸罪,不符合刑法主客觀相一致之基本原則。 2.被告人存在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其一,被告人積極委托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自愿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二,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犯罪,酌情可以從寬處罰;其三,被害人一方對案件的發生、發展存在過錯,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其四,被告人魏某某存在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五,被告人魏某某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因而,對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本案被害人與被告人魏某某的親屬產生合伙糾紛,雙方爭執不斷,魏某某得知消息后帶人前往現場,因與被害人言語不和而發生口角、進而廝打,最終持械打傷被害人父子二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情節加重犯“持械聚眾斗毆”,應以聚眾斗毆罪的情節加重犯予以處罰。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魏某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魏某與同案犯事先未預謀持械,案發過程中也不知道同案犯持刀,其不應當承擔持械斗毆的法律責任;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多人實施的傷害案件,不具有聚眾斗毆之流氓屬性,不應定性為聚眾斗毆罪;被害人對案發有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具有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如實供述、初犯、偶犯等多種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及案件事實、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采納了辯護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判處緩刑。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一)事實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在案三被告人持械,三被告人不應對他人持械這一過限行為負責。 1.事先未預謀持械: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并無未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未積極準備械具。對此各被告人言某某、周某某及證人王某某證言均予以證實。 2.事中在案被告人均未持械: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實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周某某有持械毆打他人之客觀行為。 其一,三被告人否認持械毆打他人。 ①被告人魏某某供述稱其在斗毆過程中與被害人趙某某爭奪鐵叉子,并未傷及被害人; ②被告人言某某供述稱其在斗毆過程中,與被害人趙曉某爭奪鐵棍,并未持鐵棍傷人; ③根據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稱其在斗毆過程中,并未持械。 其二,被害人陳述相互矛盾,不足以證實三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 ①關于進入室內的人是否持械,三被害人陳述互相矛盾,且與證人證言不符; 李某某:一人拿鐵棍; 趙某某:兩人拿鐵棍; 趙曉某:沒提到有人拿鐵棍或其他械具; 張大某:沒看到有人持兇器(與三被告人供述一致)。 ②關于被告人是否持鐵叉毆打被害人趙曉某: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正好相反。——根據現有證據,持鐵叉子行兇的人應當是被害人,而非被告人。 李某某:被告人從地上拿起鐵叉子打趙曉某; 趙曉某:與瘦男子從地上拿起鐵叉子要打其,其與瘦男子爭奪; 張大某:趙曉某拿鐵叉子要打被告人,被告人與其爭奪(與被告人言某某供述相符,與趙曉某陳述正好相反); 魏某某(2011.1.12):這時那個人的兒子拿了一個鐵叉子過來打我,我就把鐵叉子攥住了,我倆就在那僵持著… ③關于被告人是否持鐵棍毆打被害人趙曉某:被害人李某某、趙某某、證人牛某稱被告人使用鐵棍毆打趙曉某,但對打擊部位的描述各不相同。 李某某、趙某某:趙曉某的臉和眼腫了,頭部受傷了,都是被那些人用鐵棍打的,身上有什么傷我不清楚,趙曉某倒地后那些人還往他身上亂踹。 牛某:有人用鐵棍打趙曉某后背,把趙曉某打倒在地后又用腳踢趙曉某的腦袋和后背。 趙曉某:頭部損傷不知道用什么東西打的,臉部及身上的損傷聽家人說是拳打腳踢所致。 其三,證人證言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 ①牛某的證言:不具客觀真實性,依法不應采信。 根據本案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案發現場除雙方外,未提及有其他人在場,即該證人是否確系案發現場目擊證人,值得懷疑。 根據牛某的證言,其所稱鐵棍實為鐵叉子。而如前所述,根據現有證據,持鐵叉子的人應當是趙曉某,而非被告人。 根據牛某證言,其看到被告人持鐵棍毆打趙曉某背部,與被害人陳述及趙曉某所受傷情不符。 根據證人牛某的陳述,其目擊了被告人斗毆的全過程,卻未注意到被害人是否還手,明顯不符合常理,因而缺乏客觀真實性。為何只看到被告人一方動手打人,卻沒注意到被害人一方動手? ②證人張大某、高某陳述與被告人供述一致,即被告人一方并未實施持械聚眾斗毆行為。 3.同案犯持械系過限行為: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周某某不應對“小龍”之持械行為負責。 其一,在案發前,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周某某事先并不知道“小龍”攜帶械具。 根據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之供述,其事先并不知道“小龍”攜帶械具。 被告人周某某在偵查階段的筆錄中雖供稱“小龍帶了一把匕首”去到案發現場,但并未向公安機關說明其何時知道小龍攜帶匕首。在今天的庭審中,其明確表示系在案發后知道小龍攜帶匕首。 其二,在斗毆過程中,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周某某并不知道“小龍”持刀捅傷被害人趙某某,亦對其持刀行為無任何配合、協助行為。 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周某某在偵查階段的筆錄中,均供稱不知道有人使用兇器,證人張大某、高某亦證實未看到有人使用兇器傷害被害人。 其三,根據刑法理論,“小龍”之行為對被告人魏某某等人而言,屬實行過限,該行為應當由“小龍”自行承擔責任。 根據刑法理論,“實行過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實行過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 如前所述,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周某某在案發前、案發過程中,均不知道“小龍”攜帶并使用械具,與“小龍”不具有持械聚眾斗毆之共同故意,“小龍”持刀捅傷被害人趙某某之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之主觀故意內容。根據刑法“實行過限”理論,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二)法律適用: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并非典型的聚眾斗毆案件,故定性值得商榷,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1.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根據指控,本案起因于魏某某的親戚與被害人趙曉某因合伙做生意發生糾紛。 2.對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不具有聚眾斗毆罪之主觀要件,不宜按照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及刑法理論,聚眾斗毆罪系從原流氓罪分離出的罪名。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流氓罪包括聚眾斗毆,其本質特征是公然藐視法紀,以兇殘、下流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破壞公共場所的和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故聚眾斗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公然藐視法紀、逞強爭霸、報復泄憤之流氓動機。該《關于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84]法研字第13號)更明確規定:“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不應按流氓罪處理。其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span> 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魏某某之親屬確因合伙做砂石料生意與被害人發生矛盾,被告人等人的初始動機亦不過是嚇唬嚇唬,并無斗毆之流氓動機。后因被害人用開水燙傷魏某某,導致局面失控。故辯護人認為其并無流氓動機,不符合聚眾斗毆罪之主觀要件。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不符合聚眾斗毆罪之主客觀要件。如果僅因為被告人一方系多人而認定為聚眾斗毆罪,不免客觀歸罪,不符合刑法主客觀相一致之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關于量刑。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減輕或從輕處罰之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被告人積極委托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自愿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以下簡稱《意見》)第23款之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案發后,被告人魏某某不僅認罪、悔罪,誠懇的向三名被害人賠禮道歉,還積極委托家屬代為賠償給三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魏某某之親屬與被害人趙曉某一家已于庭前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15萬元的現金賠償和價值數十萬元的沙場),并取得被害人的一致諒解,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從輕處罰。 (二)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犯罪,建議法庭酌情對被告人魏某某從寬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之規定,對于因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本案即屬于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且被告人之犯罪動機不屬卑劣,建議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害人一方對案件的發生、發展存在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1.事實依據: 其一,言語刺激; 其二,首先動手:現有證據可以證實系被害人趙曉某首先向被告人魏某某潑倒熱水,燙傷被告,進而激化了矛盾。 雖然被害人一方始終回避事實,否認有傷害被告人一方之行為。但根據被告人魏某某、言某某及證人高某證言,足以證實本案系因被害人趙曉某向被告人魏某某潑倒熱水、燙傷被告,激化矛盾進而引發犯罪。 魏某某(2011.2.25):因為對方那個男的先用水潑我,是他挑起來的。當時我也是不冷靜就動氣手來,“大強”他們一看我動手和對方打起來了,他們也就跟著動手了。 高某(2010.12.22):就是趙曉某先用水杯潑我的對象身上,挑起了事端,才造成后面打架的。到后來具體怎么打的,誰跟誰打的就看不清楚了。 言某某(2011.12.1):到了砂石料廠我們下車往料廠里面走,正走著的時候我聽見料場的一個小屋子里有吵鬧的聲音,有人罵街,還聽見有人說用開水燙他,然后就聽見屋子里打起來了。 其三,持械打擊被告人:在斗毆過程中,被害人亦持械傷害被告人一方,存在明顯過錯。 根據證人張某、高某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對案件存在明顯過錯。 ①被害人趙某某持械打傷被告人言某某; ②被告人趙曉某、趙某某持鐵叉、鐵棍擊打被告人,引發爭奪、斗毆; ③被害人趙某某欲駕車撞擊被告人一方,導致“小龍”持刀對其傷害。 張大某(2010.10.13):后來他們這幾個人和趙曉某他們三口打著打著就打到院子里了,趙曉某不知從哪拿了一把鐵叉子要打后來的這幾個人…捂眼睛的功夫我看見趙曉某兒子舉起一把椅子往下砸,也不知道砸沒砸到人,趙曉某的妻子也在旁邊亂打亂抓,對方的人也打他們,再后來他們都打亂了。 魏某某(2011.1.12):我和“大強”帶來的其中一個男的就將這個人從屋里拉了出來,我邊拽著他,便用拳頭打他的頭。那個男的也用拳頭打他的頭,把這個人拉到院里后,我就用拳頭和膝蓋打這個人的頭部,那個男的也用拳頭打他的身上。這時那個人的兒子拿了一個鐵叉子過來打我,我就把鐵叉子攥住了,我倆就在那僵持著。我看到我的妻子坐在地上了,我就使勁把對方甩開,走過去把我的妻子扶了起來。這時那個中年男子的兒子就開著一輛藍色夏利車要撞我,我就和我的妻子往外跑,結果那輛車子陷進沙子堆里了,我就從地上撿起一塊水泥塊砸在了夏利車的玻璃上了,具體砸哪了我就不清楚……我胸部被燙傷了,后來我聽說“大強”帶去的一個人腦袋破了。 高某(2010.1.22):魏某某的胸口被熱水燙傷了一塊,嚴重的地方是直徑十多厘米的一個圓形傷口,當時化膿了,過了一個多月才好…我聽說還有一個人腦袋破了,在醫院縫了八針,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這個人也進來了。 言某某(2010.12.8):我當時頭流血了,其他人有沒有傷我沒注意…當時沒有住院,大夫給縫了七針,然后給我開的藥,我就在家養了七天。 周某某(2010.12.1):對方我不知道,我們這邊的言某某受傷了,頭部受傷了縫了六、七針,就是我打的那個人用棍子打的言某某…過了一會,看見那個二十來歲的人開了一輛夏利車撞小龍和高姐,可是由于那地方都是沙子,那夏利車就被陷到一個沙坑里了。 2.法律依據: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解釋,被害方有過錯的,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之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四)被告人魏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被告人魏某某雖然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其如實供述了參與的犯罪事實,從案件的起因、犯意的提起、人員的糾集、案發的過程等方面,均予以如實供述,可見其真誠的認罪態度。 根據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故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魏某某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魏某某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14條之規定,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即屬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的被告人,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其一,主觀惡性相對較?。罕景赶狄螂p方矛盾激化,臨時起意的犯罪; 其二,人身危險性不大:此前從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且在案發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 綜上所述,被告人魏某某雖涉嫌犯罪,但其具有上述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準確定性,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以達刑法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時亦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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