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爭取自由

救贖人生   公平正義

890562446.jpg

微信號:

13802025566


聯系我們 在線服務

  咨詢熱線

13802025566/13802025599

行賄罪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816

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概述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處。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1999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這里所謂的不確定利益,是指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是否正當取決于程序是否正當。因此,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

行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于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著眼于制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相關法律

國內法律

行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3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3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418日起施行)

法釋〔20169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1]

國外法規

法國刑法典對行賄罪和受賄罪規定的刑罰就完全相同;意大利刑法規定:對受賄者的刑法,同時也適用于向公務員或受委托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給予或者許諾給予錢款或其他利益的人。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以贈品、禮品、承諾或者應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試圖腐化當局或者公務員者,除不給予停職處分外,與受賄公務員者的處罰相同。

意大利對于賄賂罪的解釋和處罰在刑法中作了一些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317條:索賄罪,國家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濫用自己的職權為自己或者第三者索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將被判處410年徒刑。

行賄罪

319條:受賄罪,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職責規定或失職瀆職,為自己或第三者收受不應該的金錢或其他利益,或已經接受許諾,將被判處25年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更長的刑期。

321條:行賄罪,符合第319條規定的情形,向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和受委托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的任何行賄者,也將處以刑罰。

322條:教唆行賄罪,符合第319條規定的情形,如果行賄者的賄賂未被接受,行賄者也將被處以刑罰。

322條再補充條款:第317322條有關規定也適用駐意大利或在意大利工作的國際組織、歐盟機構及成員國和其他國家人員。

最高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統一建立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錄入行賄犯罪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

第三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應當依法、客觀、及時、便利。

單位、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當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不參與、不干預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中,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收集、整理、存儲經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信息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十條 行賄犯罪等信息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的。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絡預約查詢。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申請單位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三條 公司、企業對本公司、企業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公司、企業住所地或者業務發生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個人對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個人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四條 涉及國(境)外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查詢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明查詢事由,詳細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被查詢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公司、企業申請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受委托進行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證明、受委托方的相關證明、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事由正當的查詢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無正當事由的查詢申請,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提出的以下針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

(二)為采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

(三)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

(四)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

(七)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

(八)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司、企業、個人提出的以下針對本公司、企業、本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公司、企業根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招標要求,為投標需要的;

(二)公司、企業、個人為信貸需要的;

(三)公司、企業、個人為從事商貿合作或者談判需要的;

(四)個人為求職、應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業、個人應國(境)外公司、企業或者組織要求,為在國(境)外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際組織、有關國家或者我國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單位為在中國境內招標、投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其他單位、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國(境)外公司、企業、個人為在中國境內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本公司、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查詢申請進行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對于涉外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加蓋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復印件無效。

第二十二條 查詢結果告知的內容包括:

(一)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二)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應當列明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判決時間和結果,行賄犯罪的實施時間和犯罪數額;

(三)有多次行賄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時間順序,列明所有行賄犯罪記錄;

(四)對有行賄犯罪記錄但已經進行整改并采取預防措施的單位,可以附加告知有關整改和預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為10年。單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個人犯罪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10年的,行賄犯罪信息不向社會提供查詢。但是,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提出的查詢,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提出具體期限的查詢除外。

多次行賄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于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置的,應當將處置結果在30日內反饋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并跟蹤、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系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二十七條 查詢單位和個人、被查詢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針對下列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異議:

(一)查詢結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結果異議由受理查詢并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受理的異議進行復核,在受理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回復異議申請人。

對于情況復雜的異議,可以適當延長復核時間,但是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的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復核。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重新復核為最終復核。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查詢異議的復核為最終復核。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處置而不處置,或者濫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或者其他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紀律規定和保密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6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施行的《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立案標準

具體分為對個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三種情況:

對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3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3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418日起施行。)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1]

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對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罪行特征

行賄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行賄罪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意圖謀取的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為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給予其財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只有在行為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行賄罪。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2款之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以行賄論處。這種特殊行賄行為,理論上也稱為經濟行賄罪。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行賄罪沒有財物數額方面的要求,但依據19998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行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第二,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據1999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的通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根據這一規定,不正當利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1)非法利益。即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單位提供違法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索取得的利益。

罪行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共犯類型

1)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是索取賄賂。

2)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的行為成立受賄罪。

3)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受賄罪。[2]

罪行處罰

行賄罪——罪證之三. 落馬富豪:周正毅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責任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判刑標準

貪污罪、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量刑標準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于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鑒于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于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于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上一篇:  受賄罪

LINK

友情鏈接:


手機:13802025566   13802025599

傳真:022-27253350

郵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北城街與城廂東路交口得安律師樓(城廂嘉園3號)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