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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74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構成要件

客體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后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系在一起。

對象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表現形式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謂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犯罪主體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罪名形式

逃匯罪為具體罪名;而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法律解析

刑法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1] 第二十六條修改: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

《罪名補充規定(四)》[2] 修改的4個罪名之一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作出修正,將原條文保護的對象由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擴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在研究起草這一罪名過程中,對于是否將罪狀中的其他二字體現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屬于列舉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圍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現。第二,對于類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過規定,如刑法第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淫穢物品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普通貨物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牟利的;

()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特征

客體

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和稅收

客觀方面

1)走私行為歸納有以下四種:

A、繞關的走私行為

B、通關的走私行為

C、準走私行為(間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D、后續的走私行為(變相走私)

主體

自然人和單位

實踐中某種行為實質上屬于單位犯罪,但由于該種行為刑法并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如盜竊罪,應當如何處理?

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走私的對象分類

A、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如:武器、彈藥、核材料、淫穢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 B、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進口(如文物、黃金、白銀及其他貴重金屬)

D、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或者物品

E、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

F、保稅貨物、物品

犯罪認定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本罪非罪

在本罪之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中主要應注意本罪與一般走私違法行為的界限。

走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本罪,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于一般走私違法行為。

其他走私

二者的區別就在于犯罪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罪等罪定罪處罰;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貨物、物品的,按本罪處理。

處罰

對一般的走私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條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貨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條處罰;

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條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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