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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被告人劉某、萬某涉嫌構成搶劫罪,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判決二被告人緩刑。搶劫罪:被告人劉某、萬某涉嫌構成搶劫罪,法院在采納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判決二被告人緩刑。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某、萬某等六人涉嫌搶劫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萬某雙雙被宣告緩刑。 被告人劉某、萬某因涉嫌搶劫罪被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劉某、萬某的親屬至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咨詢,王增強主任、胡寶塘律師分別擔任劉某和萬某的一審辯護人。后經辯護,二被告人被雙雙宣告緩刑。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一)被告人劉某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一,被告人劉某在兩起共同犯罪中均屬于從犯的地位,應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其二,被告人劉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三,被告人劉某系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且屬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萬某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萬某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一,被告人萬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其三,在此次犯罪中其系初犯、偶犯,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揭發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應酌情從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07年8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行某伙同楊某、楊某某、“菲菲”(另案處理)經預謀后,由“菲菲”約被害人吳某在某路附近見面時,行某、楊某、楊某某持刀將吳某砍傷后搶走其人民幣700元。經鑒定,被害人右大腿、右臀部軟組織損傷程度為輕傷;左橈骨損傷程度為輕傷。 2007年8月25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行某伙同劉某、萬某經預謀后,竄至某花園內,將被害人張某某砍傷,搶走其英華牌小靈通手機一部,現金人民幣100余元。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骶尾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搶小靈通手機價值為180元。 2007年8月2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行某伙同何某、劉某經預謀后,竄至某紀念館正門附近,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搶劫,并將其砍傷,后被抓獲歸案。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 公訴機關提交了有關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及被害人傷情照片、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行某、劉某、楊某、何某、萬某、楊某某之行為均構成搶劫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劉某、萬某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胡寶塘律師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分別成為被告人劉某和萬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胡寶塘律師憑借他們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兩位律師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兩位律師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兩位律師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在兩位律師的精準辯護下,兩位被告人最終獲得緩刑判決。 六、主要辯護意見 對被告人劉某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劉某在兩起共同犯罪中均屬于從犯的地位,應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劉某在兩起共同犯罪中均屬于從犯,應當依據上述刑法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屬于從犯,表現為: 1.兩起案件的犯意不是劉某提起的,犯罪工具、犯罪目標不是劉某提供和確定的; 2.劉某并沒有持械,且被害人的傷不是其造成的; 3.作案后劉某沒有取得財物。 綜上,被告人劉某在兩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應當依法將其認定為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劉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劉某系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且屬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19.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在本案發生后其積極賠償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積極退贓,自愿認罪悔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某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被告人萬某的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萬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萬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依據上述刑法規定,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萬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應當依據上述刑法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萬某屬于從犯,表現為: 1.案件的犯意不是萬某提起的,犯罪工具、犯罪目標不是萬某提供和確定的; 3.萬某并沒有持械,且被害人的傷不是其造成的; 3.作案后萬某沒有取得財物。 綜上,被告人萬某在一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應當依法將其認定為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揭發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應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19.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被告人萬某系初犯,在本案發生后其積極賠償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積極退贓,自愿認罪悔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萬某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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