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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被控共同詐騙2億余元,辯護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omegapaulo.com瀏覽數:1681

合同詐騙罪:被控共同詐騙2億余元,辯護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

本站訊

日前,被告人張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拘留、逮捕,因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屬經過多地律師咨詢,最終決定委托辦理過上千起重案、要案的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為其辯護人。王主任介入案件后,通過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詳細了解案情后,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參與偽造印章、詐騙2億余元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缺陷。另,被告人張某之行為是受公司領導指示,其本人客觀上無欺詐行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不宜按照犯罪處理。此外,即便認定被告人犯罪,其亦是地位和作用輕微的從犯。

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采納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張某做出了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的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本案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一,對于詐騙額和損失額為2億余元的認定,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其二,被告人張某涉嫌參與詐騙數額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三,被告人張某被控受指示對外出具虛假的入庫單、庫存清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四,關于被告人張某在部分庫存物資清單上加蓋的某公司業務專用章虛假問題:林某、梁某及其本人均有加蓋行為,不能確定虛假公章系何人加蓋。

   綜上,在檢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存在諸多疑點而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并排除合理懷疑時,應當依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對檢方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予采納。

2.法律適用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辯護人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處理。其一,本案系單位犯罪,應依法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刑事責任,張某不應對公司之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二,被告人張某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3.被告人存在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存在從犯、自愿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起訴書指控2012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薛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張某對外出具虛假的入庫單、庫存清單,騙取七家國有公司的信任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獲取七家國有公司支付的貨款共計269743296.61元,扣除剩余庫存帶鋼,七家國有公司的最終損失數額為224789826.61元。被告人薛某某所騙取款項大部分用于彌補因前期鋼材持續跌價導致虧損造成的債務。經鑒定,被告人張某在上述部分庫存物資清單上加蓋的某公司業務專用章系偽造。被告人張某之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張某合同詐騙實際金額224789826.61元的事實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張某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律師點評

執業過程中,王增強主任始終以豐富的執業經驗、良好的知識結構、高度的責任心、專業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為廣大客戶提供規?;?、專業化、多元化、深層次的專業法律服務。在本市乃至全國大案要案的審判法庭,常能見到其辯護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無罪或輕辯護,使多數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對待,從而獲得從輕、減輕、緩刑、免刑或無罪處理,最大限度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辯護人的辯護職責,取得了極佳的辯護效果,在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

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億余元,但最終獲得緩刑判決,無疑與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和從犯意見是必不可分的,無罪辯護是手段,獲得緩刑是目的。

、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關于本案事實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詐騙額和損失額為2億余元的認定: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控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主要根據被害單位的報案金額認定詐騙金額和損失金額,但實際被害單位和被告單位之間存在大量的資金往來,認定詐騙金額和損失金額應當充分考慮雙方之間的全部往來才能準確認定。辯護人認為控方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以查明案件事實:

1.應當對各公司賬目進行審計后確定詐騙金額和損失金額;

2.應當盤點后對涉案鋼材評估作價;

在控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被告人張某涉嫌參與詐騙數額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控方證據,被告人張某不應對全案數額負責,應當理清楚被告單位何時開始詐騙、被告人張某何時明知存在詐騙,才能確定被告人負責的金額。故控方此部分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被告人張某被控受指示對外出具虛假的入庫單、庫存清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關于被告人張某在部分庫存物資清單上加蓋的某公司業務專用章虛假問題:林某、梁某及其本人均有加蓋行為,不能確定虛假公章系何人加蓋。

   綜上,在檢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存在諸多疑點而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并排除合理懷疑時,應當依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對檢方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予采納。

第二部分,法律適用: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處理。

  (一)本案系單位犯罪,應依法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刑事責任,張某不應對公司之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1.被告人薛某某以公司名義實施,違法所得歸某信公司所有,依法應認定為是單位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另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8號)(以下簡稱“金融犯罪座談會紀要”)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span>

2.被告人張某并非公司的主管人員亦非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金融犯罪談會紀要》規定,“2.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3.被告人張某受單位領導指派為一定行為,不宜犯罪處理。

  《金融犯罪座談會紀要》規定,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案犯罪性質應屬于單位犯罪,應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并非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張某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均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本案被告人張某在主觀方面無欺詐故意,也無非法占有目的,亦不明知趙某某具有欺詐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一)被告人張某無欺詐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二)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不明知被告人薛某某具有欺詐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二被告人口供;

(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明知被告人薛某某具有欺詐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1.不明知被告人薛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第二條第三款關于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之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被告人薛某某與各個被害單位簽署、履行合同事宜,被告人張某并不明知,且各被害單位與薛某某名為鋼材托盤、代購業務,實際為借款付息行為,被告人張某并不了解被告人薛某某的財務狀況,故其并不明知。

對于2至6,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薛某某有此行為,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張某明知。

2.不明知被告人薛某某欺詐被害單位:

1)沒有親自欺詐被害單位;

2)雖有出具不實入庫單和庫存清單的行為,但并非有意欺詐:

其一,受到被告人薛某某欺詐:認為有貨,只是暫時出手續;

其二,被告人薛某某和被害單位的交易模式:并非實際的貨物購銷;

其三,被害單位并不關心實際庫存;

其四,某公司在倉庫的負責人林某明知,但未提出異議;

其五,包括梁某在內的多人出具不實入庫單和庫存清單;

綜上,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且由于其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第三部分,量刑:即便認定被告人張某有罪,其亦存在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一)如將被告人張某認定為某信公司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其亦應當認定為從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的,是從犯?!绷砀鶕?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一般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本C合本案事實分析,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在某信公司合同詐騙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

1.非犯意提起者;

2.非犯罪模式設計者;

3.非犯罪對象確定者;

4.非欺詐行為的直接實施者;

5.非犯罪資金、犯罪工具提供者;

6.非實際獲利者。

被告人張某為某信公司普通雇員,其地位具有從屬性,其所實施的行為均系總經理薛某某的指派。

(二)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悔罪,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依據上述規定,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張某之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依法可從輕處罰。

1)主觀惡性較小

如前所述,被告人張某作為公司一名普通雇員,其在總經理的指派下,基于職務行為涉嫌犯罪,其主觀上并無積極、主動、直接欺詐故意,顯現了其主觀惡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

被告人張某此前一直是公司職員,從未受過任何刑事或行政處罰,無前科劣跡,系典型的初犯、偶犯,其再犯的可能性極小。且被告人今天的行為源于公司老板薛某某的欺騙,故其可改造性較大。其再犯可能性相對較小,實施犯罪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從輕處罰不至于危害社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16.對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痹诒桓嫒藦埬持饔^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情形下,依據上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本案被告人存在從犯、自愿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在檢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存在諸多疑點而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并排除合理懷疑時,應當依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對檢方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予采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單位犯罪,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要對其進行處罰,又由于其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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