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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女大學生誤入歧途,拘禁昔日同窗迫使其加入傳銷組織,經依法辯護,被告人易某最終獲得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的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omegapaulo.com瀏覽數:1205

非法拘禁:女大學生誤入歧途,拘禁昔日同窗迫使加入傳銷組織,經依法辯護,被告人易某最終獲得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的判決。

本報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王增強律師承辦的被告人易某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審判決,易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被告人服判未上訴,人民檢察院亦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2013年6月份,被告人易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家屬慕名委托王增強律師團隊為其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增強律師立即組織律師團隊開展工作。通過會見被告人,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研究全案后認為易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遂向辦案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后積極與某區人民檢察院溝通并提出法律意見,檢察院遂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易某隨后被取保候審。庭審前,辯護律師經征求當事人意見,決定為其作罪輕辯護。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易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本案事實方面是否存在疑點?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拘禁時間”以及“易某是否從事傳銷活動”這兩個事實存在疑點。

2.被告人具有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其一,易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二,被告人易某犯罪手段輕微;其三,被告人易某犯罪后果輕微;其四,被告人易某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其五,被告人易某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易某目無法紀,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即非法拘禁。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系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如被告人罪名成立,易某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時間以及是否從事傳銷活動’存在疑點。且被告人具有諸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適用緩刑”的法律意見。在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被告人易某最終獲得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的判決。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易某構成非法拘禁不持異議,但對公訴人在起訴書中的部分細節須予以澄清。

1.關于拘禁時間。

根據易某、盛某(共犯)及被害人鄒某的筆錄,均可證實2013年6月16日晚9時許,被害人欲離開被告人居所時,而被勸阻。故非法拘禁的時間應從2013年6月16日晚9時起算,而非被害人來津時的16日下午2時許,亦非二人就餐時的晚7時。

2.關于易某是否從事傳銷活動。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稱被告人欲使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但易某在訊問筆錄中均稱是希望被害人考察項目。公安機關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表明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二被告在從事傳銷活動并使被害人加入該所謂傳銷組織。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不受“二被告系傳銷活動參與者”的影響,就案件事實本身給予客觀公正的裁判。

  (二)易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1.易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易某被傳喚至派出所時,如實供述,符合《刑法》第67條第三款關于坦白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易某犯罪手段輕微:在拘禁被害人期間,易某及盛某等人未對被害人采取捆綁、打、侮辱等嚴重損害被害人身體及人格尊嚴的手段,也未采用堵門的方式,而是以跟隨、勸說等相對較柔和方式對被害人的自由予以限制,被害人仍有一定的活動自由。

3.被告人易某犯罪后果輕微:被害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較短的時間內即被公安民警解救,二被告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4.被告人易某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阂啄硨嵤┻`法犯罪行為時僅23歲,年齡較小,缺乏社會經歷及法律意識,且系初犯、偶犯,而又當庭認罪、悔罪,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著教育、感化、幫教、挽救的目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5.被告人易某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三)關于本案量刑的意見:請求依法判處緩刑。

本案被告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應當依法判處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2.被告人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輕微,屬于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

3.被告人積極悔罪;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時間以及是否從事傳銷活動”存在疑點。且被告人具有諸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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