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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經王增強主任辯護認定有自首等從輕情節,被告人高某被免予刑事處罰。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經王增強主任辯護認定有自首等從輕情節,被告人高某被免予刑事處罰。
本站訊 日前,山東濟南某人民法院就高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被告人高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高某的親屬從山東濟南到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咨詢,得安所主任王增強律師經分析案件材料后,認為高某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構成犯罪,其具有特殊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有望獲得從輕處罰。接受委托后,王增強主任數次到山東濟南與辦案單位溝通辯護方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高某在僅有挪用嫌疑的情況下,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鑒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所挪用公款兩天后已全部歸還,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輕,犯罪情節輕微,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 ;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主要辯護意見 1.法律適用:被告人高祥軍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請合議庭對其行為評定時予以考量。 1)濟陽鎮村財鎮管辦公室系刑法意義上的“單位”。 2)本案系單位(濟陽鎮村財鎮管辦公室)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之情形。 2.有關量刑:即便被告人高祥軍之行為構成犯罪,其亦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1)被告人高祥軍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2)被告人高祥軍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其一,主觀惡性極小。 其二,人身危險性極小。 其三,犯罪手段并不惡劣。 其四,犯罪后果不嚴重。 其五,社會危害性極小。 3)被告人高祥軍認罪、悔罪。 4)被告人高祥軍系初犯、偶犯。 3.量刑建議:被告人之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且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條件。 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免于刑事處罰確實不致危害社會。 三、法院判決 山東濟南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山東濟南某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1969年8月出生。2004年4月至2006年初任某鎮村財鎮管辦公室主任,現任某縣街道辦事處審計所所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被告人認罪程序,于2009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縣人民檢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王增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4年9月14日,被告人高某利用擔任某鎮村財鎮管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應農村信用社賈某的要求,為了協調村財鎮管辦公室與信用社之間的關系,將設在農村信用社賬戶上的18萬元公款,并在高某、辛某、單某、賈某四人在場的情況下,由出納單某開出現金支票、蓋上私章,會計辛某蓋上財務章及私章,高某蓋上私章后,用支票的形式,借給賈某轉由他人使用。同年9月16日挪用的資金已全部歸還。 案發后,某縣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其它案件過程當中發現某街道辦村財鎮管辦公室賬目有一筆18萬元的款項有被人挪用的嫌疑后,于2008年12月17日電話通知被告人高某到某縣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其主動交代了挪用18萬元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主體身份證明、某辦事處記賬憑證、存款憑單、支票,某縣某農資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單及歸還某鎮村財鎮管辦公室欠款的憑證,某農資公司驗資材料,發破案經過等書證,證人單某、辛某、榮某、趙某的證言,同案犯賈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工作表現、為協調關系而借款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高某在僅有挪用嫌疑的情況下,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鑒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所挪用公款兩天后已全部歸還,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輕,犯罪情節輕微,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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