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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被控持械聚眾斗毆致人死亡,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依法做無罪辯護,二審改判為緩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omegapaulo.com瀏覽數:1089

聚眾斗罪:被控持械聚眾斗致人死亡,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依法做無罪辯護,二審改判為緩刑。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上訴人趙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的判決,改判為緩刑。

被告人趙某某系某中學學生,因其同學高某與他人發生糾紛,高某約趙某某一同與對方談判,趙某某約其朋友蔡某到場。中途趙某某離開了現場,但其所約蔡某到場后與對方發生毆打,被對方捅刺致死。趙某某隨即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并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

二審期間,王增強律師接受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并根據本案證據材料提出被告人趙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雖然沒有采納無罪意見,但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對趙某某改判為緩刑,趙某某獲釋,本案圓滿終結。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上訴人趙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趙某某行為不構成犯罪。可以將此次斗毆事件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是在某單位快餐店門前斗毆之前的沖突;其二是在某單位快餐店門前的斗毆。在第一階段并未發生斗毆行為,基于對刑法保障法地位的維持,此階段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制的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此后上訴人趙某某離開現場,并未參與第二階段的斗毆,其主觀上缺乏斗毆故意、客觀上不存在斗毆行為,應當不構成聚眾斗毆罪。

三、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趙某某系某中學學生,因其同學高某與他人發生糾紛,高某約趙某某一同與對方談判,趙某某約其朋友蔡某到場。中途趙某某離開了現場,但其所約蔡某到場后與對方發生毆打,被對方捅刺致死。趙某某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判處四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如果無法從事實或者法律適用方面尋找到新的突破口,則上訴人趙某某的一審判決很難得到改判。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上訴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上訴趙某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庭前訊問程序存在瑕疵”、“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的辯護建議,認為上訴人趙某某依法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做無罪處理。在辯護律師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上訴人趙某某最終在二審中獲得緩刑判決,無疑是一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兼具的共贏結果。

六、主要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代表上訴人趙某某及其父母對死者之死深表歉意和遺憾,辯護人本人也對17歲孩子的逝去深感遺憾和痛心,對死者親屬的悲痛深表理解。

第一部分:關于程序,對部分上訴人的庭前訊問存在程序瑕疵。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沒有通知其監護人到場,故辯護人對訊問筆錄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請合議庭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當庭供述。

第二部分,關于事實認定: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且遺漏了影響定案的重要情節。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趙某某糾集同案犯韓某及死者蔡某,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關于糾集同案犯韓某。趙某某、韓某、許某某、高某等人之供述均證實韓某并非上訴人趙某某所糾集。

根據上訴人趙某某口供,雖然趙某某曾給韓某打電話,但韓某明確表示不能到場,故趙某某的糾集并未成功。此后,上訴人韓某、許某某、高某等人的筆錄均能證實韓某系蔡某電話糾集所致。

2.關于糾集死者蔡某。一審判決遺漏了重要情節,即上訴人趙某某在死者蔡某到達某公園前,曾勸阻其不要來了。

辯護人并不否認死者蔡某的到場與上訴人趙某某有一定的關系。但需要強調的是,在死者蔡某到達之前,上訴人趙某某明確勸阻蔡某不用來了,但蔡某自己堅持趕來,故蔡某到達本案有其自身因素,此點一審判決并未涉及。

,關于上訴人趙某某參與案件的程度:一審判決認定趙某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系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1.一審判決遺漏了上訴人趙某某未參與某單位門前斗毆事件的重要情節,且該情節對趙某某行為的定性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現有證據證實,本案中趙某某沒有一人持械,涉案器械系對方所持有。既然趙某某未參與某單位門前的斗毆事件,顯然其不明知對方的持械行為,故此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系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關于蔡某的死亡原因,司法鑒定存在瑕疵,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根據司法鑒定,蔡某的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失血性休克死亡與搶救時間、醫療診療有密切的關系,但本案中并無120搶救記錄和醫院病歷,鑒定文書未引用醫院診療文證,請合議庭對此予以充分考慮。

第三部分,關于法律適用:上訴人趙某某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2011年11月4日的斗毆事件可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是在某單位快餐店門前斗毆之前的沖突;其二是在某單位快餐店門前的斗毆。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上訴人趙某某在第一階段并不構成犯罪,而其未參與第二階段的斗毆,故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在某單位快餐店門前斗毆之前的行為:并非犯罪行為。

1.公安、檢察機關并未對參與此過程的全部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起訴書》指控,在此過程中喬某等人糾集的人員達三十余名,葉某所糾集的人員也有十余名。但公安、檢察機關并未追究所有參與人員的刑事責任。

2.在此階段由于未實際發生斗毆行為、未造成任何損傷后果,故僅屬于違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行為:

,對于雙方約定在某單位門口斗毆:上訴人趙某某并未參與,亦無故意。

(一)客觀上:未參與斗毆,也未指使他人參與斗毆(包括蔡某、韓某)。

現有證據證實,上訴人趙某某在某公園時就離開了,其未參與實際的斗毆,也未糾集、指使韓某、蔡某等人毆打他人。

(二)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之犯罪故意。

   同案犯喬某、韓某以及趙某某等人均可證實趙某某從某公園離開。在其離開之前,并沒有商議繼續斗毆,且趙某某也不知道其他上訴人會前往某單位斗毆。

另,結合上訴人趙某某的供述和石某某的證言,趙某某曾明確告知蔡某:“沒事了,別來了。”這充分體現出趙某某自認斗毆已經結束,無繼續斗毆的故意。

,僅參與部分行為的上訴人趙某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辦理聚眾斗毆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僅參與部分預備行為或輔助行為,參與程度不深,所起作用不大,主動性不強、主觀惡性小的一般參加者,不宜按聚眾斗毆處罰。本案中上訴人趙某某既屬于此種情況,故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請合議庭對此特殊情況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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