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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小王涉嫌故意殺人,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兩年,并處以緩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omegapaulo.com瀏覽數:1543

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小王涉嫌故意殺人,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兩年,并處以緩刑。


本站訊

   被告人小王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小王的父親慕名聘請王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王增強律師多次會見被告人小王,并詳盡分析研究了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對本案案情有了全面把握。庭審期間,王律師提出了被害人朱某某死亡之后果并非被告人小王導致,且被告人小王在本案中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依法應予客觀認定,并對其減輕處罰。庭后,王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長達二十一頁的辯護詞。某人民法院充分采納了王主任的辯護意見,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兩年,并處以緩刑。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號:13802025566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對被告人小王行為的定性?

   辯護人認為,從被害人的死因以及幾名被告人實施行為的關聯性來看,被害人的死亡實由被告人呂某某直接導致。被告人小王的毆打行為并不能造成如此嚴重的結果,且被告人小王只有聚眾斗毆故意,并無殺人故意和殺人行為。因而,被告人小王應當構成聚眾斗毆罪,并不能轉化成為故意殺人罪。

2.被告人存在哪些從輕、減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小王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其一,被告人小王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其二,被告人小王具有自首情節;其三,被告人小王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其四,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其五,被告小王在本案中屬從犯;其六,被告人小王系自愿認罪的被告人;其七,被告人小王自愿賠償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帶來的損失;其八,被告人小王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經依法審查表明:2006年9月29日,被告人呂某某糾集被告人楊某某欲毆打與其有矛盾的老朱,后被告人呂某某又讓被告人李某某來找人幫忙,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小王告訴其幫忙他人打架。當日19許,被告人呂某某、李某某、小王、楊某某將老朱騙至本市某區一拆遷的空房內,在被告人呂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小王、楊某某對老朱的頭、肋部等處拳打腳踢。期間,被告人呂某某對老朱拳打腳踢并用瓷磚猛砸老朱的頭部,后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將老朱的衣服脫光,空擋發覺老朱還在呻吟時,被告人呂某某用磚猛砸老朱的胸部,四被告人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老朱系他人用鈍性物體打擊胸部,用瓷磚打擊頭面,造成血氣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的刑事責任,以聚斗毆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控方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人小王可能面臨死刑判決。

五、本站點評

執業過程中,王增強主任始終以豐富的執業經驗、良好的知識結構、高度的責任心、專業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為廣大客戶提供規?;?、專業化、多元化、深層次的專業法律服務。在本市乃至全國大案要案的審判法庭,常能見到其辯護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無罪或輕辯護,使多數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對待,從而獲得從輕、減輕、緩刑、免刑或無罪處理,最大限度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辯護人的辯護職責,取得了極佳的辯護效果,在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后果并非被告人小王導致,且被告人小王在本案中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王主任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兩年,并處以緩刑。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通過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及參加庭審,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小王犯故意殺人罪持異議,認為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F根據本案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小王的行為評定時予以考慮。

   , 被告人小王之犯罪性質系典型的聚眾斗毆罪,不應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某人民檢察院*檢**刑訴[20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對同案被告人分別指控不同罪名,可見公訴機關已認定本案屬于聚眾斗毆案件,但由于被害人老朱的死亡,公訴機關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認為被告人小王系聚眾斗毆犯罪之轉化犯。對此,辯護人持有異議。

  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聚眾斗毆案件座談會會議紀要》(津高法[2002]156號)第三條:“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加害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可以分清共同行為人的,對共同行為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量刑時應區分其各自地位、作用大小。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為人的,對加害方首要分子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可見,聚眾斗毆致人死亡,對直接加害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只有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可以分清共同行為人時,方對共同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本案即屬于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案件,那么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能否確定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綜合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被告人呂某某系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

  (一)關于被害人老朱的死因

  根據某公安局公刑技[2006]**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被害人老朱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如拳打腳踢等)打擊胸部,用瓷磚打擊頭面,造成血氣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到底是誰用瓷磚打擊被害人的頭面?又是誰用鈍性物體打擊了被害人的胸部呢?被害人老朱之血氣胸合并后果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根據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可知,被告人呂某某曾持瓷磚打擊被害人的頭面,且對被害人的胸部施以猛烈打擊。

  (二)關于被害人老朱頭面部損傷

  根據某公安局公刑技[2006]第**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被害人頭面部損失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而頭面損傷系瓷磚拍打所致。根據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小王、李某某之供述,被害人頭面部一切損傷均系被告人呂某某所致,被告人小王并未擊打被害人頭面部。

1.被害人老朱頭部損傷系被告人呂某某所為。

  對于被告人呂某某持瓷磚拍打被害人老朱頭面部,并腳跺被害人頭面部,不僅有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李某某之供述,被告人呂某某也對此供認不諱。

  1)被告人呂某某供述

  根據被告人呂某某供述,毆打被害人老朱的過程中,其曾數次拿瓷磚拍打老朱頭面部,并用腳跺老朱頭面部。如:“……有兩點當時沒有講:其一,在打過程中,我曾手扶著墻站在他身上,用腳跺老朱的腦袋……”、“……我就更生氣了,就雙手抓住他的腦袋往墻上一撞,而后雙手扶著墻,用腳跺他的腦袋,而后又用腳朝他身上猛踢了幾腳,……我又拾起地上的廢瓷磚,往老朱腦袋上拍了三、四塊,瓷磚都碎了………我過去又扶著墻,雙腳在他身上、兩肋用腳跺?!X得不解氣,就又拾起幾塊瓷磚拍在他身上、臉上,看他躺在地上喘大氣,……我又拿瓷磚拍了他腦袋一下……”  

  2)被告人小王供述

  根據被告人小王供述,被告人呂某某先后數次持瓷磚拍被害人老朱的頭面部,并用腳跺被害人頭面部,而其本人并未拿瓷磚拍打被告人老朱頭面部,亦未對被害人頭面部實施任何毆打行為。如: “……老三就舉起地上廢瓷磚往那老頭腦袋上拍,一共拍碎了四五塊,那老頭的腦袋就流下血了,老頭就倒在地上……老三就雙手扶著墻左腳著地,右腳跺老頭腦袋和左臉好幾下,……老三先用拳腳打了一陣子,就又用瓷磚拍老頭的腦袋,又拍碎了四五塊,之后老頭又側倒在地上,老三又雙手扶墻一腳著地,用另一只腳猛跺老頭的腦袋,又跺了十幾腳……”

  3)被告人楊某某供述

  根據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被告人呂某某持瓷磚持續拍打呂某某頭面部,并用腳踹被害人的頭面部,而被告人小王并未持瓷磚拍打被害人頭面部。如: “……呂某某就拿瓷磚拍姓朱的腦袋,拍碎了好幾塊瓷磚,姓朱的腦袋上就流血了,……呂某某用瓷磚拍姓朱的腦袋,拍碎了好幾塊瓷磚,……姓朱的就倒在地上了,呂某某就雙手扶著墻,左腳踩在地上,右腳就猛踹姓朱的腦袋、胸口和胳膊,踹了好多腳,……”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根據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告人呂某某曾持瓷磚拍打被害人的頭面部,被告人小王并未持瓷磚打擊被害人頭面部。如“……老三用地上的瓷磚砸那老頭的腦袋,拍了有三四塊,那老頭就滿頭是血了……”

2.被告人小王并未擊打被害人老朱的頭面部。

  辯護人注意到被告人呂某某雖供述其持瓷磚拍打被害人頭面部的事實,但亦供述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曾持瓷磚拍打被害人老朱之頭部。那么被告人小王到底有無持瓷磚拍打被害人老朱呢?被告人呂某某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被告人小王從未有過持瓷磚拍打過被害人頭面部的供述,且其五次供述均無矛盾之處。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包括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存在大量相互矛盾或明顯不真實之處(如:關于被告人呂某某進屋之前,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是否已經開始毆打被害人,被告人呂某某之供述前后矛盾)。故辯護人以為被告人小王之供述真實可信,應予采信。且被告人小王未持瓷磚拍打老朱的事實,還有被告人楊某某及李某某之供述佐證。

  1)被告人小王供述。

  被告人小王在自首后的五次供述中,始終如實供述犯罪經過,至今未發現被告人小王對案發過程有任何隱瞞之處,其所作的五次供述中,均未有持瓷拍打被害人頭面部的供述,亦未有毆打過被害人頭部的供述。如:“你在打人過程中,是否用瓷磚砸過老朱的頭部?沒有?!保?006年11月3日)

  2)被告人楊某某供述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六次供述中,始終供述是被告人呂某某持瓷磚擊打被害人頭面部,并用腳跺被害人頭面部,但從未有被告人小王持瓷磚擊打被害人的供述,其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你們對老朱實施毆打過程中,每個人的作用?”其回答:“ 小王首先對姓朱的身體拳打腳踢,他還和我一起從地上將姓朱的扶起坐在地上,協助呂某某用瓷磚砸姓朱的腦袋,他還和我一起在呂某某的指使下,扒光姓朱的下身褲子、褲衩,并在姓朱的后背、腰部各部位各踢了幾腳?!笨梢姳桓嫒诵⊥醪⑽闯执纱u拍打被害人頭面部。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五次供述亦均未有被告人小王擊打被害人老朱頭部的供述,其于2006年11月1日供述:“問:……毆打被害人過程中,每個人的具體行為?我看見小王在呂某某的指使下,用拳頭打姓朱的身體。”“問:在對老朱毆打過程中,你看見小王、楊某某二人用瓷磚砸被害人頭部了嗎?答:沒有?!?

3.關于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與其將被害人扶起來,協助被告人呂某某用瓷磚拍打被害人頭部。

  辯護人注意到被告人楊某某曾于2006年10月1日供述其與被告人小王將被害人扶起來協助被告人呂某某持瓷磚拍被害人頭部……呂某某讓我和小王老朱扶起來,他繼續用瓷磚拍朱的腦袋……),對此,辯護人持有異議。

  首先,辯護人對這一情節的有無持有異議,此情節僅有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其他同案被告人小王、呂某某均未有呂某某指示二被告人將被害人扶起來,協助被告人呂某某拍打被害人頭部的供述。

   其次,扶起被害人與協助被告人呂某某拍打被害人頭部并無必然聯系。被告人呂某某拍打被害人頭部并不需要將被害人扶起來拍打。且辯護人曾反復求證被告人小王,其僅表示呂某某曾讓二被告人扶起被害人以便于被告人呂某某向被害人問話,結合被告人呂某某在毆打過程中一直訊問張某某的下落這一情節,被告人小王的說法更具有真實性。

 (三)關于被害人的胸部所受鈍性物體(如拳打腳踢)打擊。

  根據某公安局公刑技[2006]第**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被害人老朱胸部受鈍性物體(如拳打腳踢)打擊系導致其死亡的另一直接原因。根據該鑒定書,被害人除頭部損傷外,其胸部重創包括:“雙側氣腫,胸部左側4至11肋骨沿腋前線至腋后線骨折,右側5至7肋骨前側骨折,右肋緣上肌群有10×15厘米的出血層,左肺萎縮、右肺粘連,右胸腔積血約600毫升?!?,那么被害人老朱胸部的這些創傷到底由誰導致呢?根據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及李某某供述,被告人呂某某應對被害人老朱胸部重創負責。

  1.被害人老朱胸部之重創系被告人呂某某所致。

  根據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供述,被告人呂某某曾將一塊1020斤的大磚坨子扔到被害人左肋部:“呂某某就把磚頭拿過來,砸在姓朱的左肋部。”(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對此被告人呂某某有供述:“不知大江從那里搬來一個大磚坨子,我也沒問他,就起來扔在了老朱身上。可以想象一塊近20斤的磚坨子砸在被害人肋部的結果,結合被害人老朱尸體檢驗鑒定書:被害人“胸部左側4至11肋骨沿腋前線至腋后線骨折”,可見被害人胸部左側4至11肋骨骨折之后果系被告人呂某某所致。

  至于被害人胸部其他損傷,辯護人亦有理由相信系被告人呂某某所致。根據被告人呂某某供述其曾多次對被害人拳打腳踢,并曾持瓷磚拍打被害人胸部及站在被害人身上猛跺被害人胸部腹部、肋部。如:“……我就用腳踹老朱的肩、肋部和胯部了……”、“在打過程中,我曾手扶著墻站在他身上,用腳跺老朱的腦袋、……我是事頭,要起帶頭作用,就沖過去一腳把老朱踹倒,而后對他踢了幾腳,……就雙手抓住她的腦袋往墻上一撞,而后雙手扶著墻,用腳跺他的腦袋,而后又用腳朝他身上猛踢了幾腳,……我也過去又扶著墻雙腳在他身上、兩肋用腳跺。”、“用雙手抓住他的腦袋往墻腳上一撞,而后,雙手扶著墻,用腳踹他的腦袋,又朝他身上踢了幾腳,……我過去扶著墻雙腳站在他身上用腳跺他的頭和身上?!矣痔咚砩?,覺得不解氣,就又拾起幾塊瓷磚拍在他身上、臉上。”此事實亦有被告人小王、楊某某供述相佐證。

  另,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被告人呂某某曾數次供述“我打累了”,被告人小王亦數次供述:“看見老三腿一軟要倒下,老三就讓我們過去扶著他”,此情景被告人楊某某亦有供述:“踹了好多腳,呂某某就說過來扶著我,我腳的舊傷犯了,有點痛。”可見,被告人呂某某毆打程度的猛烈。

  2.被告人小王雖對被害人實施毆打,然打擊強度極為輕微。

  根據被告人小王、呂某某、楊某某及李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曾對被害人老朱實施毆打行為,然綜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極其輕微,其本身并不能給被害人生命造成任何威脅。

  1)被告人小王僅對被害人施以輕微打擊。

  根據被告人小王供述,其對被害人呂某某的毆打行為僅限于“在呂某某的指示下,我見楊某某動手打人后,我就朝那人后背部搗另外四五拳,又朝那人胸部、肚子打了三四拳,用腳踢另外那人腿部二三腳。”而這些毆打行為是在被告人呂某某毆打被害人以前進行的(見被告人小王供述,“你怎么打老頭的?我就在剛上樓后用拳頭和腳打了那老頭幾下,從老三開始打老頭后,我就沒動手打過老頭?!保?,其行為并未給被害人生命造成任何威脅。

  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由于被告人小王毆打被害人時“不賣力”,被告人呂某某曾將其推開“老三過來把我倆推開說:你們倆這叫打人嗎?”(被告人小王供述)此事實有被告人呂某某本人的供述佐證:“……這樣他們二人就用拳頭、腳踢打老朱,我看楊某某、小王打人不賣力,好像是做樣子給我看,我就沖上去一腳把老朱踹倒。”這一情節更進一步證實了被告人小王僅對被害人進行了輕微毆打,且在被告人呂某某開始毆打被害人以后,被告人就未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故辯護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人胸部重創并非被告人小王所致。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告人的毆打行為不足以導致被害人胸部重創。

  根據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的毆打行為限于“毆打被害人過程中,每個人的具體行為?小王:…我看見他在呂某某的指使下,用拳頭打姓朱的身體?!鼻矣捎诒桓嫒诵⊥跖c楊某某沒有毆打被害人而受到被告人呂某某責罵,“小王、楊某某站在姓朱的跟前站著,呂某某又對他二人講,你們站著干什么,就這樣還出來跟我混。”可見,被告人小王毆打被害人的情節極為輕微,不足以導致被害人胸部重創。

  3)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小王亦非致被害人胸部重創的兇手。

  根據被告人小王之供述,其在被告人呂某某開始毆打被害人后,并未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形式的毆打。但根據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曾兩次毆打被害人,鑒于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且多處明顯與事實不符(如:根據被告人小王、呂某某及李某某供述,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告人小王均曾對被害人施以拳腳打擊,但被告人對此事實的供述先承認后否定),故辯護人對其供述持有異議。但即便根據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對被害人的打擊行為也僅包括兩次:

  其一,在被告人呂某某毆打被害人之前,被告人小王“沖朱伯伯的臉、肚子、腦袋拳打腳踢打了不少下”(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而這些毆打行為發生在被告人呂某某毆打被害人之前,且由于打得過輕而被被告人呂某某推開并責罵,故此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被害人胸部重創。

  其二,被告人小王“扒光姓朱的衣服后,我用腳踢了姓朱的屁股兩腳,小王用腳踹了姓朱的后背和腰幾下。”此時,即便被告人小王果真毆打了被害人,那也僅僅是踢被害人的后背和腰部幾下,并不能導致被害人胸部重創。且被告人小王對此并未認可,相比較被告人楊某某處處矛盾的供述,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小王的供述更具有真實性。

  3.關于被告人呂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毆打被害人。

  根據被告人呂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與楊某某曾持瓷磚拍打被害人頭面部,并多次毆打被害人,然綜合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明顯不實,且存在諸多矛盾,故其供述不應予以認定。

  1)關于在被告人呂某某進屋前,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是否已經開始毆打被害人。

  被告人呂某某在這一問題上多次供述:“樓里我聽見啪啪、唉、咚咚的聲音,我就知道老朱挨打了,……我進屋后,看見老朱躺在地上,那兩個人正在用腳踢老朱身上和后背,然后我就上去打老朱。”但根據被告人小王、楊某某及李某某的供述,在被告人呂某某進屋發號施令前,二被告人并未毆打被害人。對此,被告人在2006年10月30日的供述中予以認可:“在以前交待中,你講,你進屋時,楊某某、小王已對老朱進行毆打。今日你交待是你進屋后講,我現在不想聽他說話,我讓你們打他。他們才動手,那么,這兩次交待,次是真實的?這次是真實的。”可見被告人呂某某之供述前后矛盾。

  2)關于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有無持瓷磚拍打被害人。

  在此問題上,被告人呂某某多次供述:“聽見屋里啪的一聲,我轉頭正好看見最后來的那個人(小王)用瓷磚砸了老朱腦袋一下,瓷磚當時就碎了,那個人就順手把瓷磚從窗戶扔出去了。另外一個人也用瓷磚砸了老朱的腦袋一下,砸在老朱捂著頭的手上,瓷磚沒碎,他就用力砸了一下,瓷磚碎了。他就把手里的碎瓷磚扔在地上。” 而根據被告人小王、楊某某、李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并未持瓷磚拍打被害人,可見被告人呂某某之供述不實。

  3)關于被告人呂某某毆打被害人期間,被告人小王有無毆打被害人。

  對此被告人呂某某多次供述:“從窗臺上拿起一塊瓷磚,拍在老朱的后邊的耳部,瓷磚就一下碎了,緊跟著那兩個人就上去用腳一人踢了老朱一下。”、“那倆小子拍完他,又過去朝他身上踢。”而根據被告人小王供述,其僅在被告人毆打被害人之前毆打過被害人。即便按照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被告人小王的毆打行為也僅限于被告人呂某某毆打被害人前毆打被害人及臨走時踢被害人背部、腰部兩下。

 (三)被告人呂某某系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

  如前所述,被害人頭面部損傷系被告人呂某某所致,而胸部損傷亦是被告人呂某某所為。根據某公安局公刑技[2006]第**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被害人老朱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如拳打腳踢等)打擊胸部,用瓷磚打擊頭面,造成血氣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故被告人呂某某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

  另,被告人小王雖參與毆打被害人,但因“不賣力”而受被告人呂某某責罵并被推開。故被告人小王絕非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被告人小王犯罪性質依法不應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小王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一)被告人小王系未成年犯,依法應該從輕、減輕處罰。

  本案被告人小王出生于1989年7月24日(見起訴書),其于2006年9月29日參與毆打被害人老朱。可見,被告人小王犯罪時尚未滿18周歲。依照《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之規定,對被告人小王應該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小王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某公安分局刑偵某大隊分別于2006年10月9日及2006年11月6日出具的《抓獲經過》和《情況說明》,公安機關于2006年9月30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許接110報警,發現被害人老朱被人殺害。當晚18時左右,被告人小王到公安機關投案,并主動如實交待其與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及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梢姳桓嫒诵⊥踔袨榉稀缎谭ā返诹邨l“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之規定,對被告人小王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小王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某公安分局刑偵某大隊于2006年11月6日出具的《抓獲經過》,公安機關于2006年9月30日接110報警,勘查現場后僅知被害人老朱被人殺害,但究竟誰是作案兇手,公安機關尚無從得知。當晚,被告人小王主動投案,如實交待了伙同被告人呂某某、李某某及楊某某毆打被害人老朱的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楊某某、李某某及呂某某,使公安機關得以迅速偵破此起嚴重刑事案件。

  1.被告人的自首行為使得本案得以迅速偵破。

  辯護人毫不懷疑,即便沒有被告人小王的投案自首,偵查機關亦必將偵破此案,抓獲兇手。然不可否認,如果沒有被告人小王投案自首并協助抓捕同案犯,公安機關勢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去查清案件事實、抓捕犯罪嫌疑人,也許需一個月、幾個月、一年,甚至更長,從而消耗警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正是由于被告人小王的投案自首及協助抓捕行為,使得本案迅速告破,為公安機關節省了大量辦案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2.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

  根據某公安分局刑偵某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小王投案后,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被告人楊某某及李某某。

  3.被告人小王向公安機關提供抓捕被告人呂某某的重要線索。

  被告人小王投案后,主動向刑偵一大隊提供抓捕被告人呂某某的主要線索。即案發當晚,被告人呂某某曾帶被告人小王去被告人呂某某的一個朋友家,并表示愿意帶偵查人員前往調查,還向偵查人員提供了被告人呂某某曾使用被告人楊某某的手機給呂某某的女朋友打電話的重要線索,使得公安機關能在案發后及時將被告人呂某某抓獲歸案。

  4.被告人小王之立功行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

  如前所述,被告人小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及呂某某,使得這起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嚴重刑事案件得以迅速告破?,F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其中被告人呂某某更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依《刑法》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七條:“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眳f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即屬于重大立功表現,故被告人小王協助抓捕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的行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span>因而,對被告人小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

  如前所述,被告人小王在案發后到公安機關自首,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并結合被告人小王犯罪時尚未滿十八周歲之情節,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小王減輕處罰。

(五)被告小王在本案中屬從犯,依法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雖然起訴書未將本案被告人劃分主從關系,但是各被告人的行為在事實上不可能是絕對相同的,應當從法律上劃分各被告人之間的主從關系。結合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及李某某等人供述,本案犯意系被告人呂某某提起,被告人小王在朋友李某某的糾集下,出于“幫朋友站腳助威”的心理參與此次犯罪。在具體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被告人小王亦僅對被害人施以輕微毆打,其并非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梢?,被告人小王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較輕,僅起到次要作用,應屬從犯。故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小王的行為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小王系從犯的重大情節,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其減輕處罰。

  1.被告人小王并非本案犯意提起者

   犯意的提起對于犯罪是否發生起到關鍵作用,進而也影響到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根據被告人呂某某供述,被告人呂某某因“他欠我爸錢我找人打他”而預謀毆打被害人老朱。對此,其他同案被告人亦有相關供述,“他們之間具體對話我記不清了,但主題就兩個,一個是老三問他某一個人的下落,但始終沒提這人的名字;第二個就是讓我感覺他們之間曾有過毒品交易,這老頭黑了老三不少錢……”(被告人小王供述)、“他們之間具體什么矛盾我不清楚,打架當天,我聽呂某某講,他們與姓朱的在毒品上有矛盾,詳情我也不知道。”(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可能是姓朱的欠呂某某錢,姓朱的不還,所以才打姓朱的”(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梢姳桓嫒藚文衬骋蚺c被害人老朱有債務及毒品交易糾紛,而糾集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及呂某某毆打被害人。

  2.被告人小王受被告人李某某糾集而參與犯罪,但并未參與此案的預謀

  案發前,本案被告人小王與被告人李某某系某財經學校同學,而其與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及被害人老朱互不相識(“老三的大名我不知道,昨天我第一次見,他和李某某認識?!蠼彩亲蛱焱ㄟ^李某某認識的,不知大名……被打的那個人……我也不認識”)。因朋友李某某告訴其:“她說我們一塊的跟人家打起來了,沒什么大事,你過來一趟,還有兩千塊錢好兒。”被告人小王以為僅僅是幫朋友站腳助威,你認為什么是大事,什么是小事?我當時認為幫別人打架是大事,在一旁站腳助威是小事。”便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不斷催促下前往某超市門口與其他被告人會面(見卷宗中小王與李某某通話清單)。直至到達案發現場,被告人小王方知要毆打被害人老朱,“……這時大江把我叫到一旁告訴我今天咱就打他。這時我才知道要打誰。”此事實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佐證,你叫小王來見面前,知道呂某某叫你找人來,是為了打架嗎?呂某某叫我找人,我也不知道呂某某當天要打姓朱的。”可見,正如被告人,“因為我和李某某是朋友,她說朋友有事,讓我去幫忙我就去了,后來都是一步一步趕的,在那種場合不打人也不合適了?!北桓嫒诵⊥醪⒎侵鲃訁⑴c犯罪,亦未參與本案的預謀,其受朋友李某某之約一步步走向犯罪。

  3.被告人呂某某選擇作案地點,并將被害人騙至案發現場。

  根據被告人呂某某供述,其糾集其他被告人后,選擇了作案地點,“我知道那個樓已經拆遷,是空樓,沒有人,我就想把老朱騙進去,打他一頓?!辈⒁缘桨赴l地點“驗資”的名義將被害人老朱騙至案發地點,“老朱想叫我幫他賣毒品,我就騙他到案發地驗資?!弊罱K導致慘案的發生。

  4.被告人呂某某主導整個案發過程

  綜合被告人呂某某、小王、楊某某及李某某之供述,被告人呂某某始終主導著案發過程,其是此次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

  如前所述,被告人呂某某糾集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及小王,選擇案發地點并將被害人騙至案發地點。在其號令下,“我說我現在不想聽他說話,我說你們打他。這樣他們二人就用拳頭、腳踢打老朱。”被告人楊某某、小王首先對被害人老朱實施毆打。在毆打過程中,其認為,“我看楊某某、小王打人不賣力,好像是做樣子給我看”,便推開被告人小王、楊某某上前毆打被害人。“老三過來把我倆推開說:你們倆這叫打人嗎?”(被告人小王供述)并決定將被害人衣物脫光,“為了延緩時間,我想把他衣服扒光了。”臨走時,其指使被告人小王、楊某某用腳蹭去留在案發現場的腳印,“呂某某這時就讓我和大江下樓,邊走邊叫我倆用腳把腳印蹭平了。在樓下,呂某某又叫楊某某上樓再蹭一遍。”(被告人小王供述)在被告人楊某某告訴其被害人呻吟聲很大后,其又指使被告人楊某某將一大塊磚坨子搬至案發現場并砸在被害人身上,“呂某某就把磚頭拿過來砸在姓朱的左肋部”(被告人楊某某供述)??梢?,被告人呂某某始終主導全案,其他被告人均在其指揮下實施犯罪。

  ,被告人小王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一)被告人小王系自愿認罪的被告人,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投案后,被告人小王始終抱著悔改服罪的正確態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訊問筆錄,我們也可以發現,被告人小王在接受訊問時也是積極、主動地交待案件的全部經過,沒有絲毫隱瞞。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小王又當庭表示認罪,且幾乎未作任何辯解。辯護人懇請合議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2003]6號)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對被告人小王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小王自愿賠償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帶來的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客觀講,本案受害人家庭的損失系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小王等人共同導致,但被告人小王到案后依然表示愿意賠償受害人家庭的損失,其親屬亦決定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其行為不僅消除了被告小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彌補了被告人呂某某、楊某某及李某某等人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故辯護人懇請合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如何處理的批復》“三、如果被告人對責令其本人退賠的違法所得已無實際上的退賠能力,但其家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賠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慮其具體情況,收下其親屬自愿代被告人退賠的款項,并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款項。四、屬于以上三種情況,已作了退賠的,均可視為被告人退贓較好,可以依法適當從寬處罰。之規定,對被告人小王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小王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小王系初犯、偶犯。

  雖然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國刑法中未明文規定,但在刑事政策中卻屢屢提及。初犯與偶犯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較小,應屬于我國刑法之酌定從輕量刑情節。本案被告人小王此前從未受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系典型的初犯與偶犯。由于是初次實施犯罪行為,被告人小王的犯罪習僻尚未形成,且其系某財經學校學生,并不以犯罪為常業,其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有其交友不慎、法制觀念淡薄的因素。故其可改造性較大,再犯可能性相對較小。

  2.被告人小王實施犯罪時的主觀惡性不大。

  如前所述,被告人小王的犯罪動機在于“幫朋友站腳助威”,其參與犯罪的動機并不卑劣。在毆打被害人的過程中,被告人小王亦僅對被害人老朱施以低強度打擊,且被告人小王曾勸阻被告人呂某某不要再打毆打被害人老朱,但遭到被告人呂某某的責罵(我只看見楊某某勸過他別打了,在呂某某用腳踢那人腦袋時,我勸過別讓他)??梢?,被告人小王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小王的罪行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畢竟懲罰并非目的,適用刑罰是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難易則是由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所決定的。本案被告人小王并非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加害人,且具有未成年、自首、重大立功、初犯、偶犯、自愿認罪及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較輕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從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出發,對被告人小王減輕處罰,以達刑罰之感化、教育功效,促使被告人小王迷途知返、浪子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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