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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天津特大汽車走私案開庭審理,得安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本站訊 日前,天津特大汽車走私案在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行通所主任王增強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某檢察院起訴書摘要: 本案由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馬某、朱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08 年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某國際貿易公司及各被告人共同和分別存在兩項犯罪事實: 1、2005 年至2007 年間以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小汽車116票,共計226輛。 被告人梁某在明知汽車真實價格的情況下,負責對進口的汽車進行洽談、訂貨,指使外商提供虛假價格的發票,或指使公司職員邵某制作低價格的合同、發票用于通關進口。被告人馬某作為該公司職員,在明知汽車實際進口價格的情況下,仍收取保管低價格的合同、發票,以及體現真實價格的銷售合同,負責成本核算,聯系報關和開具信用證的相關事宜,并定期就進口汽車的差額款向梁某請款,在該梁審批后,由公司會計胡某向朱某指定帳號付出。被告人朱某在某國際貿易公司低報價格走私犯罪中,接受梁某指使通過非法渠道將車輛的差額款對外支付。邵某作為公司職員,在明知進口汽車真實價格要高于報關價格的情況下,接受梁某指使,制作低價格的虛假合同發票,由王某進行行報關。在某崗口岸,公司進口汽車的過程中,報關員賴某明知道公司進口汽車價格低于正常進口價格,亦知道梁某制作假價格發票的渠道,為獲取梁某付給的高額報關代理費,仍使用假價格發票為其報關進口。王某作為報關人員,明知公司報關的價格偏低,仍進行報關,并向邵某提供低價格信息供其制作虛假單據用。 以上兩項犯罪事實,共計偷逃稅款7911067.69 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各被告人亦有供認。 綜上所述,被告單位某港保稅區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梁某、馬某、朱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分別以低報價格和闖關的方式走私進口貨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為維護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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