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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李某被控走私犯罪,面臨十年以上刑罰,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被告人獲得減輕處罰,被輕判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omegapaulo.com瀏覽數:1970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高某、李某、邵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對被告人高某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對被告人李某處有期徒刑四年,對被告人邵某處緩刑。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訴訟代表人永某。

被告人高某。

被告人馬某。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陳某。

被告人邵某,女。

被告人賴某。被告人王某。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永某,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及其各自辯護人王增強、孫賢芹、李曉伶、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針對指控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相關情節,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永某,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作了最后陳述?,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汽車真實價格的情況下,負責對進口的汽車進行洽談、訂貨,指使外商提供虛假價格的發票,或指使公司職員邵某制作低價格的合同、發票用于通關進口。被告人馬某作為該公司職員,在明知汽車實際進口價格的情況下,仍收取保管低價格的合同、發票,以及體現真實價格的銷售合同,負責成本核算,聯系報關和開具信用證的相關事宜,并定期就進口汽車的差額款向高某請款,在該梁審批后,由公司會計胡某向李某指定帳號付出.被告人李某在公司低報價格走私犯罪中,接受高某指使通過非法渠道將車輛的差額款對外支付。邵某作為公司職員,在明知進口汽車真實價格要高于報關價格的情況下,接受高某指使,制作低價格的虛假合同發票,由王某進行報關。在天津、深圳口岸,公司進口汽車的過程中,報關員賴某明知道公司進口汽車價格低于正常進口價格,亦知道高某制作假價格發票的渠道,為獲取高某付給的高額報關代理費,仍使用假價格發票為其報關進口。王某作為報關人員,明知公司報關的價格偏低,仍進行報關,并向邵某提供低價格信息供其制作虛假單據用。經海關計核,某貿易有限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間在天津、深圳口岸涉嫌以低報價格手段走私進口汽車共計116票、226輛,涉嫌偷逃稅款7504913 . 68元人民幣。

2007年被告人高某通過非法渠道購買一臺奔馳 ML500 型越野車的進口證明書和商檢證,并聯系香港車行找到一輛配置、顏色相同的汽車,后聯系香港走私分子將該車以闖關方式偷運進境,并讓陳某將進境汽車的機器號、車架號進行更改,使之與進口證明書相符,后將該車銷售牟利。李某在此過程中接受高某指使,負責向陳某支付改號費用和驗收改號車輛、提車,聯系運輸人運送改號車輛。該車價值 49 萬余元,偷逃稅款406 154 . 01元人民幣。

以上共計偷逃稅款7911 067 . 69元人民幣。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某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相關證人金某、曹某、歐某、許某、周某、吳某等證言,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海關出具的海關關稅核定走私案件偷逃稅額表》(以下簡稱《偷逃稅額表》)、調取的假通關單據、報關單、付款憑證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法庭審理中,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不表示異議。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高某第一起走私犯罪的數額過高,指控的第二起走私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高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并積極補繳稅款,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的辯護人認為,馬某受他人指使參與犯罪,處于從屬地位,且主觀惡性較小,同時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李某參與的走私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另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系本案從犯,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認為,陳某在走私犯罪中系從犯,且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邵某的辯護人認為,邵某系走私犯罪的從犯,且系自首,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系本案從犯,主觀惡性較小,且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7日成立,被告人高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5年至2007年間,高某在為公司進中,在明知汽車真實價格的情況下,采取讓外商提供虛假價格的發票和指使他人制作低價格的合同、發票用于通關進口。被告人馬某在明知汽車實際進口價格的情況下,受高某指使保管低價合同、發票,聯系報關和開具信用證等相關事務;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低報價格走私過程中,仍受高某指使通過非法渠道將車輛的差額款對外支付和聯系相關走私車輛的運輸;被告人邵某、王某在明知進口汽車真實價格要高于報關價格的情況下,受高某指使制作低價格的虛假合同、發票進行報關;被告人賴某明知道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汽車價格低于正常進口價格,仍受高某的指使以假價格發票報關進口。此外,被告人高某在 2007 年通過闖關的方式將一輛奔馳 ML500 型越野車偷運進境,并指使被告人陳某將進境汽車的機器號、車架號進行更改,后該車被銷售。綜上,某貿易有限公司自 2005 年 3 月至 2007 年8月間,在天津、深圳口岸以低報價格和闖關的手段共計走私進口汽車 227輛,應繳稅額為人民幣 56 050 683 . 68 元,已繳稅額款為人民幣 48 139 615 . 99元,偷逃應繳稅額款為人民幣 7 911 067 . 69 元。高某、馬某、陳某、賴某、王某被抓獲歸案,李某被偵查人員帶至辦案機關進行詢問、邵某經偵查機關通知后到案進行詢問,案發后,扣押人民幣 111 84 252 . 26 元及涉案走私汽車四輛。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破案報告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等證據材料證明。

2、某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證實。

3、證人金某證言證明。

4、證人永某證言證明。

5、證人曹某證言證明。

6、證人歐某證言證明。

7、證人許某證言證明。

8、證人周某證言證明。

9、天津世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代理協議、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等書證證明。

10 、支出憑單、付款通知書、匯款憑證等書證證實,某貿易有限公司通過其他途經對外非法支付貨款的情況。

11 、貨物的報關單、海關進口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真實發票、報關合同和低價發票、進口證明書、商檢證等書證證實。

12 、常住人口申請身份證登記表、居民信.息表等材料證實。

13 、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所供述與證據證明的事實和情節均相一致。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實質性意見,且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經核查證據的來源和取得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在辦理進口汽車過程中,為降低進口成本,謀取利益,在明知貨物真實價格情況下,采取偽造合同、發票低報價格以及闖關的形式走私貨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應認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且實際接收走私貨物,并造成偷逃海關應繳稅額790萬余元人民幣的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款關于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的規定,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應判處罰金。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在明知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汽車過程中,具有走私犯罪行為,仍積極參與各個環節,致使被告單位走私犯罪實施終了,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同時,又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規定,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高某、馬某、李某、陳某、邵某、賴某、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作為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實施策劃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的應繳稅額代理進口業務,并指使他人采取偽造合同發票等單據,低報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手段,造成偷逃海關應繳稅額790萬余元人民幣的后果,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 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六條、第十條第二款關于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屬情節特別嚴重,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高某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委托家屬積極退款,應視為其有悔罪表現,可在量刑的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的高某第一起走私犯罪的數額過高,指控的第二起走私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高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并積極補繳稅款,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關于第一起走私犯罪的偷逃稅款數額的認定,有法律規定的專門核稅機關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予以證實,應當認定為定案的依據,其辯護人的依據不足,關于第二起走私犯罪,有被告人高某、陳某、李某的供述,且相關證人證言亦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同時,被告人高某是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交代犯罪事實,尚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高某所坦檢他人的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核實,不能作為量刑情節,故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但辯護人關于高某在案發后積極退款,認罪悔罪的情節,可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被告人馬某作為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明知貨物低報的情況下,受被告人高某的指使負責接收保管假合同發票、對外聯系開具信用證等工作,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從犯,并結合其參與偷逃稅款屬情節嚴重以及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于馬某受他人指使參與犯罪,處于從屬地位,且主觀惡性較小,同時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雖未與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簽定聘用合同,但結合其與高某的親屬關系為高某打工的行為,應認定為被告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在明知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低報價格走私過程中,仍受高某指使通過非法渠道將車輛的差額款對外支付和聯系相關走私車輛的運輸,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從犯,且偵查機關在未采取強制措施前將其帶到海關進行詢問時,如實交代其在犯罪中所參與的事實,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自首,并結合其參與偷逃稅款的數額以及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節,可對其減輕處罰;其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李某參與的走私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僅印證其對高某及單位低價和闖關走私的行為是明知的事實外,從其多次負責通過非法渠道將高某在天津、深圳口岸報關車輛的差額款對外支付,以及聯系報關車輛的運輸等行為亦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明知,且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予以佐證,故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但另一辯護人關于李某系本案從犯,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被告人陳某受高某指使接收闖關走私的一輛汽車后,聯系他人將該車的機器號、車架號進行更改,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從犯,并結合其參與偷逃稅款40余萬元以及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于陳某在走私犯罪中系從犯,且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被告人邵某作為被告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明知貨物低報的情況下,受被告人高某的指使制作假合同發票用于報關,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從犯,且在被偵查機關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并結合其參與偷逃稅款40余萬元以及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關于邵某系走私犯罪的從犯,且系自首,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被告人賴某在明知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汽車價格低于正常進口價格的情況下,仍受高某的指使以假價格發票報關進口,參與偷逃稅款 90 余萬元,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從犯,鑒于其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以及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節,可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進口汽車真實價格要高于報關價格的情況下,受高某指使用虛假合同、發票進行報關,參與偷逃稅款 40 余萬元,系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從犯,鑒于其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以及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節,可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關于王某系本案從犯,主觀惡性較小,且認罪悔罪,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據此,本院為維護國家對普通貨物的進出口監管與稅收征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第六條、第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 1500 萬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高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 2019年9月20日止。)

被告人馬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 2011年9 月 20 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7年9月21日起至 2011年9月20日止。)

被告人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 9月21 日起至 2010年9月2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邵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賴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 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5 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案扣走私汽車四輛依法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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