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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請求法庭對其宣告緩刑,最終獲緩刑 王增強律師于2007年3月16日接受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被告人王某之親屬委托,擔任其一審辯護人,并依法為其做罪輕辯護。 起訴書摘錄如下--- 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間,被告人王某在為被告單位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進口三批沖壓模具業務的過程中,在明知進口沖壓模具應向海關繳納稅款的情況下,向被告人小室(日本國籍)提出偽報品名以免稅進口沖壓模具,爭得小室同意后,王某采取偽造單據的手段,將真實進口單據中的貨物名稱由沖壓模具更改為鑄造模具,向海關申報,騙領海關免稅證明。經審核,該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免稅進口沖壓模具三票,總價值671.863萬元,共計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77.103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小室偷逃關稅,走私犯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條、31條、第153條之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系單位犯罪。 可能后果---- 如公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依照《刑法》第15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意見----- 辯 護 詞 (被告人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親屬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們擔任王某的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及參加庭審,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不持異議,但認為王某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F根據本案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評定時予以考慮。 一、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67條之規定,自首需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通過分析卷宗材料,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具備自首的兩個要件,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此點亦得到公訴機關的認可。 1、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9月9日9時48分以證人身份接受海關緝私局的第一次詢問時,本案其他被告人及所有證人均未受到偵查機關訊問或詢問??梢?,被告人王某在此時并未受到訊問,更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亦未掌握王某系本案直接責任人員的重要事實,僅將被告人王某作為證人,向其了解案情。但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海關配合偵查機關的詢問,并如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梢娖湫袨榉稀督忉尅逢P于自動投案的規定。 2、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根據《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敝幎?,構成自首的第二個要件系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本案被告人王某在自動投案后,向偵查機關如實供述了其經公司總經理小室同意將應繳稅進口的沖壓模具偽報成免稅進口的鑄造模具的犯罪事實,并未作任何隱瞞??梢?,其行為符合《解釋》關于成立自首需如實供述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解釋》關于自首的規定,故應依法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王某具有酌定從輕處罰之情節。 (一)被告人王某所在單位某汽車零部件公司積極補繳稅款及罰款,彌補了國家稅收損失。 辯護人對起訴書認定被告單位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77.103萬元不持異議,但被告單位已于2006年9月6日向海關緝私分局補繳稅款及罰款200萬元人民幣,這一行為有效彌補了國家稅收損失,亦降低了被告人王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二)被告人王某有認罪、悔罪表現,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投案后,被告人王某始終抱著悔改服罪的正確態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訊問筆錄,我們也可以發現,被告人王某在接受訊問時,也是積極、主動地交待案件的全部經過,沒有絲毫隱瞞。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又當庭表示認罪,且幾乎未作任何辯解。辯護人懇請合議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2003]6號)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對被告人王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以體現2006年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提出的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 初犯與偶犯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較小,屬于我國刑法之酌定從輕量刑的情節。本案被告人王某此前從未受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系典型的初犯與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較大,再犯可能性相對較小。 2、被告人王某之犯罪動機所反映的主觀惡性較小。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動機是刺激、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不同的犯罪動機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小,亦反映出改造犯罪人的難易程度。 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被告人王某并未因其犯罪行為獲得被告單位的任何物質及精神獎勵,其亦非出于牟利目的實施犯罪行為,其犯罪動機完全在于“這三票貨要的比較急,我報為鑄造模具可以剩時間”、“如果如實報,光是辦機電審就要兩到三個工作日,報成鑄造模具當天就可拿到免表,這樣可省兩個工作日”(被告人王某供述,卷160頁)??梢?,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動機并不卑劣,其犯罪動機所反映的主觀惡性較小,進而反映對其易于改造。 三、被告人王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故懇請合議庭對其判處緩刑。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本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王某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一)被告人王某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第十條之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單位偷逃稅款達177.103萬元,對被告人王某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告單位積極補繳稅款,且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認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故依法可能對被告人王某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動機所反映的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又向偵查機關自首,并積極認罪、悔罪,且所偷逃稅款已由被告單位補繳,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王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故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故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王某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的罪行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畢竟懲罰并非目的,適用刑罰是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難易則是由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所決定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認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故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從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出發,對被告人王某適用緩刑,以達刑罰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時亦體現我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呈此意見,敬請采納。 此致 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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