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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得安律師依法辯護后,獲得緩刑。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176次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緩刑。
一、辯護律師: 閆曉菲律師,天津得安律師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爭議焦點 1、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客觀要件? 1)主觀上,姚某本人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本人也沒有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其一,被告人姚某并不明知中金信達公司沒有合法經營資質,并不明知未取得金融許可證;其二,未向社會公開宣稱,客戶主動向姚某詢問哪個理財產品收益高,姚某向其介紹了中金信達公司保障房項目產品;其三,姚某介紹的投資人包括兩類,一是工作中認識,相處時間較長的老客戶,并不是針對每一個客戶進行宣講,二是姚某的親屬,包括其舅舅韓某某、嫂子崔某某,并未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
2、被告人有哪些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1)姚某具有自首情節 2)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3)姚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對較輕,屬從犯 4)當庭自愿認罪 5)姚某人身危險性及主觀惡性較小 6)姚某具有雙重身份,同時是本案的受害人
三、指控面臨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主要辯護意見 (一)關于法律適用——雖然姚某本人認罪,但辯護人基于辯護職責,對法律適用提出以下異議: 1、不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客觀要件,案件定性值得商榷 1)主觀方面:并不明知中金信達公司、滕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為其提供幫助,并不明知自己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本人也沒有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故意。 2)客觀方面:不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4個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案件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結合本案: 其一、第一個要件:并不明知中金信達公司沒有合法經營資質,并不明知未取得金融許可證;邵某某當庭供述:深圳中金信達基金管理公司有基金經營資質; 其二、第三個要件:未向社會公開宣稱,客戶主動向姚某詢問哪個理財產品收益高,姚某向其介紹了中金信達公司保障房項目產品; 其三、第四個要件:未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姚某介紹的投資人包括兩類,其一是工作中認識,相處時間較長的老客戶,并不是針對每一個客戶進行宣講;其二是姚某的親屬,包括其舅舅韓某某、嫂子崔某某。 (以下簡稱《非法集資案件解釋》法釋〔2010〕18號)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即便認定存在違法性:涉及人數少,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對姚某按犯罪處理 1、投資人數少: 非法集資案件的一個典型特點就是涉案投資人人數眾多,投資數額巨大,屬于涉眾型犯罪?!斗欠Y解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立案標準作出規定,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人數與存款金額、損失金額并非并列的立案條件,但由該規定可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也要達到一定的人員規模,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才能作為犯罪處理,否則就違背了立法本義。 2、情節顯著輕微,不應按犯罪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本案被告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不夠成犯罪。 3、公平性角度分析:同類案件中,比姚某吸收資金額度高、人數多的都沒有按犯罪處理,本案如對姚某處罰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姚某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認定其行為具有違法性,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應按犯罪處理。
(三)關于本案量刑: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1、姚某具有自首情節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應當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本案被告人之行為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 1)自動投案: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口頭傳喚到案并交代自己罪行,應視為自動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之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被告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被告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洸閷嵈_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如實陳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之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被告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姚某2014年4月10日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的全部犯罪事實,并沒有任何推諉責任或避重就輕的言行。 綜上,辯護人認為姚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當認定其自首情節,懇請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予以認定。
2、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二十三條“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之規定,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3、姚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對較輕,屬從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被滕某某欺騙:與滕某某相識六年,是朋友關系,而且滕某某在平安銀行工作期間業務能力較強,所以包括姚某在內的被告人都相信滕某某推薦的理財產品是安全可靠的;滕某某也向姚某表示,其考察過項目,項目是真實的,還給姚某發送了微信視頻,極力勸說姚某為其吸攬資金。 2)居間介紹:并沒有向客戶大肆宣傳,僅向客戶介紹了投資項目和收益,投資人自愿投資,合同內容、利率等不是姚某確定,姚某僅按照滕某某提供的合同簽訂合同、向滕某某提供的賬戶支付投資款。 綜上,姚某在本案中實際起到的地位、作用相對較為輕微,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其屬于從犯,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4、當庭自愿認罪 從輕處罰依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4月14日)1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5、姚某人身危險性及主觀惡性較小 1)姚某人身危險性?。?/span>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 2)姚某主觀惡性?。?/span>雖然在銀行工作,但對于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并不了解,其并不知道銷售理財產品要取得什么資質——這不是姚某一人的表現,而是本案楊某、劉某、陳某、張某、侯某共6名被告人在供述中的相同表述。 案發前,姚某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沒有準確認識,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亦沒有對邵某某宣傳的理財項目的真實性進行考察,雖沒有盡到審慎義務,但相較于明知違法犯罪而為之的行為人而言,其主觀惡性顯然較小。
6、姚某具有雙重身份,同時是本案的受害人 姚某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同時又是本案的被害人。姚某自己也進行了投資,沒有獲取利息,本息全部受損。 姚某及其親屬向中金信達公司投資的行為本身亦說明其并沒有意識到公司的經營是違法的,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否則其不會積極將錢投入公司,更不會在2014年12月底仍向公司投資。
綜上所述,被告人姚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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