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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小案件大智慧,發現被害人一年前受過傷,進而通過重新鑒定確定傷情為陳舊傷,公安最終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omegapaulo.com瀏覽數: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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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趙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王增強主任、謝荷律師接受嫌疑人家屬委托,擔任趙某的辯護人。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聽聞被害人曾在一年前受過傷,且也是頭部受傷,進而大膽分析被害人的傷情是否屬于陳舊性損傷,并依法提出重新鑒定。經法醫重新鑒定,發現被害人損傷為陳舊性損傷,趙某遂被取保候審,后被撤銷指控。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謝荷,天津得安律師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涉嫌罪名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撤銷案件申請書主要依據。

(一)被害人損傷為輕傷二級的鑒定已經被重新鑒定所推翻,被害人損傷僅僅為輕微傷。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16.12.28作出的【津青公(預)鑒聘字[2016]1079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對賈某某人體損傷進行了補充鑒定,其傷情為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鈍挫傷,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微傷,推翻了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鑒定意見通知書》【津青公(刑)鑒聘字[2016]1005號】“對賈某某傷情鑒定為左側顴骨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鈍挫傷,損傷程度分別構成輕微傷”。

被害人提出補充鑒定后,公安機關組織鑒定機構作出重新鑒定,根據被害人賈某某2016年11月2日CT顯示:賈某某左側面部軟組織挫傷、左側顳頜關節區挫傷,為輕微傷,賈某某外傷所致OS眼部鈍挫傷為輕微傷。

即賈某某左側顴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的結論被否定,其左側顴骨骨折確實為與他人發生沖突所留的陳舊傷。

(二)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及被害人賈某某之傷情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立案條件

1、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不屬惡劣:

(1)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事實依據:本案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系因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發生沖突,但雙方并未發生激烈打斗,犯罪嫌疑人趙某在被害人辱罵自己后打了對方一巴掌,且并未用力,對方也還手踹了犯罪嫌疑人腿部,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尚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或惡劣影響。

2、被害人僅構成輕微傷,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不屬“情節惡劣”之情形

(1)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二條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事實依據:根據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16.12.28作出的【津青公(預)鑒聘字[2016]1079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對賈某某人體損傷進行了補充鑒定,其傷情為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鈍挫傷,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微傷。推翻了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鑒定意見通知書》【津青公(刑)鑒聘字[2016]1005號】“對賈某某傷情鑒定為左側顴骨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鈍挫傷,損傷程度分別構成輕微傷”。

被害人提出補充鑒定后,公安機關組織鑒定機構作出重新鑒定,根據被害人賈某某2016年11月2日CT顯示:賈某某左側面部軟組織挫傷、左側顳頜關節區挫傷,為輕微傷,賈某某外傷所致OS眼部鈍挫傷為輕微傷。

即賈某某左側顴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的結論被否定,其左側顴骨骨折確實為與他人發生沖突所留的陳舊傷。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趙某之行為僅致一人輕微傷,不符合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情節惡劣”之標準,不具有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故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立案條件。

(三)犯罪嫌疑人之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為犯罪,懇請貴局依法撤銷案件

根據《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經過偵查,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趙某之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為犯罪,依法應當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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