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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被指控敲詐勒索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后,判決被告人劉某無罪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703次
本站訊 日前,人民法院就劉某、李某涉嫌敲詐勒索案開庭審理,得安律師團隊作為本案辯護人,當庭針對指控發表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意見,在經過檢察機關多次補充偵查后,法院對劉某做出無罪判決。
一、得安團隊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謝 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郝 穎,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根輝,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劉某、李某在路口與原告的轎車發生碰撞,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后被告人劉某、李某將原告車上人員打傷,并向原告索要現金共計5300元。
三、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李某敲詐勒索事實成立,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本案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經過多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無罪。
五、本案爭議焦點: 1.被告人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主觀要件?辯護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是基于車輛被損壞而主張賠償具有有因性,沒有非法性而且根據案情,雙方交接財務的子能夠為是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合意的表現,且被告人對于接受賠償數額一事完全不知情,故被告人不具有敲詐勒索的主觀要件。 2.被告人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辯護人認為,根據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一方沒有任何言語威脅、人身威脅的行為向對方索要財物,并且原告一方的言詞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參與了索要財物的行為,故被告人不具有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 3.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敲詐勒索行為?辯護人認為,刑法在根據刑法規定,有合法索款前提下的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客體要件便應是明顯超過實際損失部分的財物所有權,結合本案的客觀事實,被告人一方的行為并沒有侵犯本罪客體,而且被告人不具備敲詐勒索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行為,故被告人之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五、本站點評: 辯護律師針對本案依法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對起訴書中認定的罪名不認可,不應將被告人的行為評價為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并從本案的定性以及客體方面,和主觀要件、客觀行為等方面深入分析了被告人劉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原因。檢察機關經過多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無罪。據統計,全國法院的無罪辯護率達不到萬分之八,本案的無罪判決結果足見得安律師團隊的實力強大。
七、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關于本案的定性:本案不應將被告人的行為評價為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 一、客體方面:敲詐勒索的犯罪對象應是超過實際損失的部分。 刑法對敲詐勒索罪明確規定了非法占有的主觀要件,所以刑法對敲詐勒索罪被害人所保護的法益必然不包括被害人本應向行為人賠償的部分。因為,行為人對本應賠償的部分具有合法占有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問題。那么,在有合法索款前提下的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客體要件應是明顯超過實際損失部分的財物所有權。 而綜合本案的客觀事實,李某的行為并沒有侵犯本罪客體,理由如下: 1、本案中沒有李某駕駛的轎車的車損評估報告,無法確定李某因于某的追車、撞車行為造成的客觀損失。如果車損達2300元,則超過車損的部分將不足河北省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3000元立案標準。 3、本案中,李某全程并沒有說出過索要賠償的具體數額。胡某是直接給付了李某一沓現金。李某拿走后即回到自己的車中。并沒有發生:李某威脅于某、胡某等人勒索財物的情況。在胡某直接交付給李某一沓現金后,李某沒有實施威脅、恫嚇的行為再勒索更多的財物。 在合法索款的前提下如果成立敲詐勒索罪,不僅犯罪對象是明顯超過損失額的部分,還應當具備使用威脅、恫嚇方法逼使對方交付該部分超額部份的錢款的客觀行為和非法占有該部分超額錢款的主觀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此種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二、主觀方面:被告人不具有敲詐勒索的主觀要件。 本案中突顯了這樣一個事實:于某駕駛車輛在下著大雨的夜晚超速追趕來自于外地的李某駕駛的車輛,兩次逼停李某駕駛的車輛,并撞壞李某車輛的輪胎和駕駛門。其行為不僅屬于危險駕駛還實際造成了李某車輛的現實損壞。于某損壞財物的行為在先,李某作為車主,如果有向于某等人索要財物的行為亦屬于主張賠償的行為。本案的定性在存在民事賠償的客觀前提下,更應尊崇刑法“謙抑性”的原則,嚴格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李某本是受害者,在其主張賠償具有合法性的情況下,若將其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罪,必應比一般的敲詐勒索有更嚴重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否則即應認定為無罪! 然而,本案中李某等人并沒有體現出主觀惡性,理由如下: 1、行為具有有因性,沒有非法性。 首先,如前所述,李某基于車輛被損壞而主張賠償具有有因性。其如果有索要財物的行為,索要的也是其應合法獲得的賠償,不具有非法性。 2、雙方交接財物的行為是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合意的表現。李某在本案發生的全過程均沒有提出過具體的賠償數額,于某等人亦沒有對賠償數額表達態度。在雙方均沒有對賠償數額提出意見的情況下,胡某直接交給李某一沓現金,李某有理由認為胡某直接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沒有違背于某的意志。李某沒有當面點清這一沓現金而直接回到自己的車中也表明了李某對這一沓現金的賠償與對方達成了一致的合意。即對方的行為沒有使李某感受到對方不愿意賠償,并且已然使李某確信對方是自愿賠償,并等待李某是否認可的確認。 三、客觀方面:被告人不具有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 (一)李某等人沒有言語威脅的行為。 1、于某等人供述李某等人有威脅行為的詢問筆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首先,于某、胡某、史某、胡某四人均為白色大眾CC車上同車人員,史某和胡某還是于某足療店的員工,存在利益關系。 其次,在8月7日晚發生涉案事件后,四人均在同車相處,直到報案前存在串供可能。 第三,于某、史某、胡某在辨認對方車輛中女性成員時,無一例外地選擇了案件發生時根本沒有在李某車輛存在的車主王某。就因為在報案時看到了車輛信息顯示的車主照片,就對案件客觀事實中誰在場的關鍵事實上張冠李戴,可見其證言均不具有可信性。既然人都可以不負責任的指認,那么涉案的事實就一定可以不負責任地捏造杜撰。 第四,在案證據中李某車輛中的李某、劉某、徐某、張某的言辭證據均證明了寧某、劉某、徐某、張某回到車中后,只有李某一個與對方交談,且沒有身體接觸。這與于某車輛中四人的陳述完全不同。根本沒有幾個人一起打于某等人,并一邊打一邊要錢的事實。根據無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在雙方對同一事實有不同表述時,應就采信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2、李某庭前與當庭陳述穩定一致,并沒有威脅對方索要財物的行為 李某2017年8月28日《訊問筆錄》及當庭對方交付錢物的過程均作出相同表述:“我就從白色轎車后面繞到白車左側的主駕駛車門外面,我問那個女司機:“你想干什么?你們這么開車要命不要命?”那個女司機說:“大哥,我錯了,我錯了?!蔽覇栕诟瘪{駛的那個男的:“這事兒怎么弄呀?是報警還是怎么弄?怎么解決吧?”在副駕駛的那個男的一句話沒說,我也沒看見他在哪兒拿的錢,他用左手把一沓錢遞給我了,我就把錢接過來了?!备鶕钅车年愂?,李某根本沒有威脅、恫嚇對方的言辭。 (二)李某等人沒有人身威脅的行為。 1、李某、劉某等人對對方動手的原因在于對方一度危險駕駛造成現實的交通危險,李某、劉某等人如果不向對方表明態度,還有可能繼續受到于某等人的追趕,在雨夜貨車較多的路面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將不可避免。故李某、劉某等人毆打對方的行為僅僅是制止對方危害駕駛追逐本車的行為。僅僅出于教訓對方、制止對方的目的。與交付錢款的行為無關。 2、李某接受胡某錢款時,雙方已沒有身體接觸。此前的毆打行為與索要財物沒有因果關聯。 第二部分,關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和定性。 一、于某一方的言辭證據不能證明劉某參與了索要財物的行為。 其一,胡某的陳述:我被灰色轎車上的下來的人給拽下車了,拽下車后這三個男的開始打我,打完我之后把CC車后門打開,把車上坐著的店員拽下來打,這三個人輪著用腳踹兩個店員,之后這三個人沖著于某去了,灰色轎車司機拽著于某要錢,那兩個男人把我車邊的車門拽開,拽開后跟我們要錢,還罵我們,說不給錢就弄死我們幾個,我就把錢掏出來了,我剛掏出來就被這兩個人搶走了。 其二,于某的證言:對方車上三男兩女都下來了,我們四個也下車,一個男的給我朋友胡某眼睛一拳,緊接著另一個男的往我臉上亂踹,另一個男的拽住我頭發。他們兩個繼續打我。其中一個男的說:你給錢不,不給錢打死你。胡某就把給錢他們了。 其三:史某的證言:從灰色轎車上下來幾個人,這幾個人把副駕駛的男子拽下來開始打,然后其中一個男子去拽住于某的頭發,緊接著有個男子拽我們這邊的車門子,拳腳腳踢我和胡某,然后我就聽見有人說趕緊把錢拿出來,不把錢拿出來弄死你們,我也不知道這句話是誰說的。 二、劉某在李某與對方商討賠償事宜時已回至車內,不在現場。 其一,李某的供述:我隔著副駕駛座位踹了女駕駛員兩腳,我和我們車上的別人就過去拉劉某他們兩個,我們車上的人把劉某給拉到我車上副駕駛座位上去了。之后我問副駕駛的男的:怎么解決吧。那個男的一句話沒說,用左手把一沓錢遞給我了。 其二,劉某的供述:我們車的徐某和張某她們把我拽我們車上去了,我坐副駕駛上,她們不讓我下車,我坐那呆著,看見李某在對方的車那跟副駕駛的胡某那比劃說啥呢,說啥我聽不到。 三、即使李某向對方索要財物觸犯刑法,劉某亦不應擔責。 經庭審調查可知,李某與劉某等同車人員并沒有在下車之前進行合意要找對方索要賠償。在下車后李某也沒有跟劉某提到要找對方賠償?,F有證據也沒能證明李某在與對方交涉賠償的過程劉某在場。即使李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劉某亦沒有與其產生犯意聯絡,不構成共犯。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各執一詞,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現有證據達不到刑事訴訟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證明被告人進行了敲詐勒索行為。且針對被告人劉某,其未參與索要財物的行為?;谝陨侠碛?,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懇請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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